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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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署
见 习 城 市 规 划 师 临 时 职 位 空 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现正接受合资格人士申请上列临时见习职位空缺。

1. 入职资格:

(I)

在2011年或以后获取香港各大学的相关认可学位或同等学历,或在2010年10月或以后获取有关专业学会认可的非学位学历,详情如下∶

城市规划学位或其他相关学历,此等学位或学历须符合可获豁免香港规划师学会第一部分专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并且有资格参加第二部分考试;

以及

(II)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附注:

(i)

在上文第1(I)项所述日期前已取得所需学位或学历的申请人,如现正修读其他相关的全日制学位,或刚于2011年或其后取得全日制修读的相关学位,亦可获考虑。惟取得首个所需学位或学历与开始修读相关学位的日期不得相隔多于18个月。若申请人曾修读多过一个相关学位,学位之间的累计相隔时间的总和亦不得多于18个月。

(ii)

在2012年夏季参加毕业试的申请人或参加相关专业学会认可的非学位学历最后部份考试的人士亦可申请。入选的申请人,须于2012年11月30日或之前取得所需学历方可被录用。


2. 训练:

上述见习空缺属临时职位,见习生并非公务员,亦不会按公务员条款及条件雇用。见习生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受符合各有关专业学会要求的实务训练。见习期为两年。上述训练期满后不保证会获得政府继续雇用。


3. 受训津贴:

现行的入职津贴为每月16,150元。不过,当局在正式提出聘任时,可对聘用条款及以上津贴额作出调整。见习生并非公务员,而其受训津贴亦独立于公务员薪酬。


4. 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申请表格G.F. 340 (Rev. 1/2011),亦可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csb.gov.hk)下载表格。每份申请须随附下列文件:

(a)

一封补充函件,简述过往有关的训练/经验,以及在修业期间的课程习作;

(b)

大学所有考试或其他符合有关专业学会认可学历的所有考试的正式成绩表副本;

(c)

学位证书副本(若已取得学位);

(d)

学位课程最后一学年所修读的科目及各科比重的一览表(只适用于正在修读学位课程最后一年的申请人);以及

(e)

香港中学会考证书副本、香港高级程度会考证书副本及其他英文公开考试(如TOEFL, IELTS, GCE, GCSE, 香港特区政府综合招聘考试等)证书副本,以显示其英文考试成绩。招聘部门亦可要求申请人就其曾经应考的英文公开考试作出声明。

附注:

(i)

凡未附有上述文件的申请或会不获考虑。申请人如有电邮地址及传真号码,亦请在申请表上注明。

(ii)

上文第4(b)及4(c)项所述的文件副本或会转交有关专业学会,以便审核申请人的学历是否符合成为该会正式会员/参加该会专业考试/训练计划的要求。

(iii)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毋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面试及/或笔试。

  (iv)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上述职位。

申请人须于2012年2月20日或之前把填妥的表格及指定随附文件送抵以下地址:

香港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8楼规划署主任秘书。
(查询电话:2231 5011)


5. 面试:

面试预计于2012年4月至7月期间在香港进行,申请人须在该段期间接受面试。政府可按其需要,更改面试的预定计划,而毋须预先通知申请人。落选的申请人不会获通知。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致电上文第4段列出的电话查询其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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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Copyright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201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