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日期 |
主題 |
章 |
節/分段 |
修訂詳情 |
二零一一年
八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分段4.6、
附錄2(部分)及
表11之第3(h)段 |
- 加入跨界巴士總站/車站及更新殘疾人士泊車設施的規劃標準
|
二零一一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7.2.7至7.2.11段 |
|
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2.2.1段、
分段4.1、6.1至6.2、第10.2.18、10.2.30至10.2.44、13.2.1段
、表1、
2(部分)、3(部分)
及4(部分) |
- 更新幼稚園,警署,懲教設施,長者日間護理中心,殘疾人士康復服務和殯儀館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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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緒論 |
1 |
附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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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壹零年
七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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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之1第3(f)段及第1節(部分) |
- 根據「公共房屋泊車設施研究」的結果,修訂資助房屋的泊車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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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
四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
|
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至10.3 、表3(部分)及
4(部分) |
|
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環境 |
9 |
圖2.2、附錄3.2、第4.1.2段、表4.1及附錄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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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十月
|
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
二零零八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2.1 、
2.2.8段、表1及
4(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
12 |
第2.3.1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3.6.2及
7.1.4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2.1.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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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附錄1之第2節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第4.2段及附錄1之第1.5項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第1.21.1及 2.9.1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月 |
環境 |
9 |
全章 |
|
二零零七年
九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第1.15.2 、
1.21.3段、
表6(部分)及 8(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10節及
表4(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工業 |
5 |
第15.12段、表5、圖7.1、7.5及7.6 |
- 因應第8章第5節的更新,對工業區的行人路闊度作相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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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5節 |
- 修改行人路的最低闊度標準及建議以三個地帶的概念規劃行人路,包括「行人地帶」、「街道設施及綠化地帶」,以及「建築物毗鄰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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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 全章更新,包括修定/加入體育中心,壁球場及長者康樂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學前服務及
公眾殮房 |
3 |
第2.2.1、10.2.3至10.2.8、10.3.2段、第12節、
表1、3及
4(部分)
|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5.2段及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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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
七月 |
空氣流通指引 |
11 |
全章 |
|
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10.2.24至10.2.28段、表3及4(部分) |
- 加入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以取替有關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
|
二零零五年
一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表11 |
|
二零零三年
十一月 |
城市設計指引 |
11 |
全章 |
|
二零零三年
九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第3.2.4段及
表1(部分) |
|
二零零三年
七月 |
工業 |
5 |
全章 |
|
二零零三年
三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7節及
表11 |
|
二零零二年
九月 |
天橋及行人天橋的橋底土地用途 |
12 |
第7節 |
|
二零零二年
九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及表4(部分) |
- 修訂有關的教育設施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反映政府的新教育政策方針
|
二零零二年
六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 加入有關綠化的綜合指引,作為一份概括的參考資料,以助推廣綠化,改善已建設地區的環境質素
|
二零零二年
三月 |
電力供應,電話服務 , 電台及廣播通訊 |
7 |
第2、4及5節 |
- 有關輸電網絡,提供電話服務及無線電訊系統指引的技術修訂
|
二零零一年
五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
二零零一年
一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二零零零年
十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 |
- 根據「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二零零零年
十月 |
交通運輸的
要求 |
5 |
第15節 |
|
二零零零年
九月 |
藝術場地 |
3 |
第9節 |
- 根據「文化設施:需求及制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及建議作出修訂
|
二零零零年
七月 |
敏感社區設施 |
3 |
第1節 |
|
二零零零年
六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5節及
表4(部分) |
|
二零零零年
六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
一九九九年
八月 |
安裝架空
輸電纜 |
7 |
第2節 |
|
一九九九年
八月 |
鄉郊地區及
偏遠鄉村的
垃圾收集站
|
9 |
第6.2.10段 |
|
一九九九年
五月 |
社會福利
設施及自修室 |
3 |
分段10.2、
10.3、表3及
4(部分) |
- 設立日間託兒所、老人日間護理中心、護理安老院、家庭服務中心、老人服務中心及自修室的樓面面積要求
|
一九九八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一九九八年
六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
表4(部分)、 圖1、2、3及4 |
- 預留小學用地(包括三款不同大小的標準設計小學以及在綜合房屋計劃內預留小學用地)的標準及原則
|
一九九八年
二月 |
康樂及休憩
用地 |
4 |
全章 |
- 根據「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及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四章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八年
一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第6節除外) |
- 根據「購物習慣及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六章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七年
十一月 |
在工業/辦公室發展內提供車位的標準 |
8 |
表11之第4節
第(2)項 |
- 根據「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指引和設計規範的研究」的結果作出修訂
- 為工業/辦公室樓宇內的多種用途(包括出入口商行)提供泊車和上落客貨設施的規定
|
一九九七年
十月 |
社區會堂 |
3 |
分段10.1及
表4 (部分) |
- 增設社區會堂須徵詢民政事務總署的意見,並視乎當地需要而定
|
一九九七年
七月 |
工業用地和
樓宇 |
5 |
全章 |
- 根據「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指引和設計規範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及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六年
十月 |
泊車標準 |
8 |
表11 |
- 根據「停車設施需求研究」的結果就提供泊車和上落客貨設施的標準與準則進行綜合檢討
|
一九九六年
二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醫療及保健
設施 |
3 |
第3節 |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汽車修理工場 |
12 |
第5節 |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港口後勤及
露天貯物用途 |
12 |
第6節 |
- 根據「港口後勤用地及露天存貨需求研究」的結果增訂一節
|
一九九五年
二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3.2、
2.3.3段及圖1 |
- 在土地發展的最初階段對岩洞發展方案予以周全和公正的考慮
|
一九九四年
九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一九九四年
七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 |
- 就敎育統籌委員會提交的敎育制度改革建議及為落實全日制小學而修訂有關教育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 |
公用設施 |
7 |
全章 |
|
一九九三年
十一月 |
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 |
12 |
第4節 |
|
一九九三年
九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
表4及5 |
- 修訂有關老人中心及老人日間護理中心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加入有關日間託兒所、護理安老院、安老院、及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一九九二年
一月 |
為飛機噪音排放源釐定的準則 |
9 |
第4.2.2段 |
|
一九九一年
十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第3節及
表11除外) |
|
一九九一年
十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
一九九一年
九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
一九九一年
五月 |
在發展計劃內提供垃圾收集設施 |
9 |
第6.2.19至
6.2.20段及表6.1 |
- 為私人住宅、商業樓宇及綜合用途大廈內的垃圾收集設施訂定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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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零年
八月 |
環境 |
9 |
全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