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整 版 本]

第 3 節 : 社 區 設 施

  1. 多 元 化 的 社 區 設 施 乃 是 必 須 的 , 以 便 市 民 的 生 活 可 維 持 在 適 當 的 水 平 。 當 局 會 因 應 區 內 的 人 口 增 幅 或 密 度 而 決 定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

  1. 有 關 各 類 社 區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已 扼 要 載 列 於 下 文 各 表 。 其 他 未 有 在 表 內 列 明 的 社 區 設 施 , 則 須 與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協 商 議 定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表 1 : 敏 感 社 區 設 施

設 施

準 則

公 眾 諮 詢

甲 類
滿 足 全 港 需 求 的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旨 在 為 廣 大 市 民 而 非 某 一 類 別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務 , 而 有 關 人 士 亦 不 會 經 常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包 括 : 懲 教 機 構 、 公 眾 殮 房 、 靈 柩 停 放 所 及 殯 儀 館 。
  • 與 相 鄰 的 土 地 用 途協 調
  • 服 務 性 質 及 使 用 者
  • 公 眾 對 設 施 的 反 應
  • 通 常 需 要 獨 立 的 地 盤
  • 最 好 並 非 緊 貼 或 靠 近 住 宅 樓 宇 和 非 敏 感 社 區 設 施
  • 如 有 需 要 , 應 劃 定 緩 衝 區 , 並 設 實 體 屏 障
  • 應 考 慮 職 員 、 使 用 者 和 訪 客 往 返 該 設 施 的 方 便 程 度 和 交 通 需 求
  • 應 在 初 期 階 段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以 及 有 關 地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以 訂 定 一 套 公 眾 諮 詢 策 略
  • 諮 詢 的 範 圍 應 盡 量 擴 闊 , 力 求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能 夠 得 悉 有 關 事 宜 , 並 有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 有 關 乙 類 設 施 的 諮 詢 , 應 適 當 地 強 調 社 區 融 合 的 觀 念 
  • 當 局 亦 應 對 諮 詢 期 間 接 獲 的 意 見 作 出 適 當 的 回 應
  •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搜 集 到 的 意 見 應 妥 為 記 錄 , 以 便 日 後 作 出 跟 進
乙 類
滿 足 當 地 社 區 或 較 大 地 區 需 求 的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旨 在 為 某 些 特 定 類 別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務 , 而 有 關 人 士 會 經 常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包 括 特 殊 醫 療 診 所 、 教 育 設 施 及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 例 如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及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的 宿 舍 和 展 能 中 心 。
  • 與 相 鄰 的 土 地 用 途協 調
  • 服 務 性 質 及 使 用 者
  • 公 眾 對 設 施 的 反 應
  • 應 盡 量 達 至 社 會 融 合 的 目 標 , 亦 應 考 慮 把 乙 類 設 施 設 於 聯 用 樓 宇 內
  • 須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提 供 清 晰 的 標 誌 , 以 便 職 員 、 使 用 者 和 訪 客 能 暢 順 地 往 返 這 些 設 施

 

[圖 表 簡 介]

表 2 :教 育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幼 兒 班 及 幼 稚 園 每 1 000 名 3 至 6 歲 以 下 幼 童 應 設 76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和 21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

@

當 地 社 區

小 學 每 25.5 名 6-11 歲 兒 童 設 一 間 全 日 制 學 校 課 室 。 

就 有 30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6 20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65 米 ;

就 有 24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4 70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55 米 ; 

 

而 就 有 18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3 95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55 米 ; 

在 新 發 展 區 內 , 更 需 額 外 預 留 10 % 土 地 。

一 間 有 30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30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765 名 6-1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6 200 平 方 米 。


一 間 有 24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24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612 名 6-1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4 700 平 方 米 。

一 間 有 18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18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459 名 6 - 1 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3950 平 方 米。

當 地 社 區

中 學 每 40 名 12 - 17 歲 青 少 年 設 一 間 全 日 制 學 校 課 室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695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65 米 。 一 間 有 30 間 課 室 共 開 辦 30 班 全 日 班 的 中 學 , 可 容 納 1200 名 12 - 17 歲 青 少 年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6950 平 方 米 。

 地 區

工 業 學 院
無 既 定 標 準 。 *

-

全 港

工 業 訓 練 中 心 無 既 定 標 準 。 *

-

全 港

特 殊 學 校 無 既 定 標 準 。 *

-

全 港

專上學院 無 既 定 標 準 。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按 個 別 情 況 給 予 意 見 。 預 留 用 地 面 積 介 乎 
2 000平 方 米 至 7 000平 方 米 之 間 , 並 應 徵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的 意 見 。
全 港
大學 無 既 定 標 準 。 *

-

全 港

 

[圖 表 簡 介]

表 3 : 醫 療 及 保 健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醫 院 每 1000 人 設 5.5 張 病 H , 並 按 個 別 區 域 情 況 釐 定 各 類 醫 院 的 病 H 數 目 。 #

(a)  分 區 及 地 區 醫 院 - 平 均 每 張 病 H 佔 地 80 平 方 米 。

(b)  療 養 院 / 護 養 院 - 平 均 每 張 病 H 佔 地 60 平 方 米 。

整 個 區 域

分 科 診 療 所 / 專 科 診 療 所 在 興 建 一 間 分 區 或 地 區 醫 院 時 , 設 一 間 分 科 診 療 所 / 專 科 診 療 所 。 地 盤 面 積 : 約 4700 平 方 米
( 62 米 × 76 米 )

整 個 區 域

普 通 科 診 療 所 /
健 康 中 心
每 100000 人 設 一 間 普 通 科 診 療 所 / 健 康 中 心 。 # 地 盤 面 積 : 約 2200 平 方 米 
( 37 米 × 60 米 ) 。

地 區

鄉 郊 診 療 所 按 個 別 分 區 情 況 釐 定 未 來 需 求 。 *

-

地 區

 

[圖 表 簡 介]

表 4 :警 署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警 區 警 署 每 200000 - 500000 人 設 一 間 。 # 約 4650 平 方 米
( 61 米 × 76 米 ) 及 面 積 相 若 的 已 婚 職 員 宿 舍 。

整 個 區 域

分 區 警 署 每 100000 - 200000 人 設 一 間 。 # 約 3000 平 方 米
( 50 米 × 60 米 ) , 並 臨 向 最 少 兩 條 主 要 道 路 。

地 區

警 署 / 警 崗 視 乎 當 地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 因 應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撥 地 。

當 地 社 區

水 警 警 署 視 乎 當 地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 因 應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撥 地 。

整 個 區 域

 

[圖 表 簡 介]

表 5 :裁 判 法 院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8 個 法 庭 每 660 000 人 設 一 間 。 地 盤 面 積 約 為 4200 平 方 米
( 61 米 × 69 米 ) 。

整 個 區 域

 

[圖 表 簡 介]

表 6 : 懲 教 機 構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懲 教 機 構 按 個 別 區 域 情 況 釐 定 預 留 土 地 的 面 積 。 *

-

整 個 區 域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表 7 : 消 防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標 準 區 消 防 局 選 址 須 符 合 按 火 警 危 險 等 級 釐 定 的 規 定 應 急 時 間 。 通 常 每 個 消 防 區 內 設 一 間 標 準 區 消 防 局 。 標 準 分 區 消 防 局 及 非 標 準 消 防 局 的 設 立 , 須 視 乎 當 地 社 區 的 需 要 而 定 。





2960 平 方 米 和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47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場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通 道 並 非 設 於 後 門 , 則 必 須 擴 闊 臨 街 地 界 。

地 區

標 準 分 區 消 防 局 1800 平 方 米 和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37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場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通 道 並 非 設 於 後 門 , 則 必 須 擴 闊 臨 街 地 界 。

當 地 社 區

非 標 準 消 防 局 所 需 用 地 沒 有 既 定 標 準 。

當 地 社 區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消 防 局 可 連 同 救 護 站 設 於 同 一 個 地 盤 ) 3830 平 方 米 和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80 米 , 以 及 區 消 防 局 建 築 物 後 面 一 個 面 積 1635 平 方 米 的 操 場 。

地 區

分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2670 平 方 米 和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70 米 , 以 及 分 區 消 防 局 建 築 物 後 面 一 個 面 積 1225 平 方 米 的 操 場 。

地 區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表 8 : 救 護 車 服 務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救 護 站 救 護 站 及 救 護 局 的 地 點 須 確 保 分 駐 市 區 / 新 市 鎮 及 鄉 郊 的 救 護 車 可 分 別 於 10 分 鐘 及 20 分 鐘 的 規 定 應 急 時 間 內 到 達 。 所 需 救 謢 車 數 目 則 視 乎 個 別 地 區 的 人 口 分 布 及 意 外 發 生 率 的 推 算 數 字 而 定 。




1160 平 方 米 和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36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場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通 道 並 非 設 於 後 門 , 則 必 須 擴 闊 臨 街 地 界 。

地 區

救 護 局 無 既 定 標 準 。

地 區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請 閱 「 消 防 設 施 」 一 欄 。

地 區

分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請 閱 「 消 防 設 施 」 一 欄 。

地 區

 

[圖 表 簡 介]

表 9 : 文 娛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藝 術 場 地 無 既 定 標 準 。 按 需 求 而 定 , 而 是 否 存 在 需 求 則 應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作 出 評 估 及 提 供 意 見 。

-

全 港 及 社 區 層 面

圖 書 館 在 每 個 分 區 內 各 設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 此 外 , 每 2 0 0 0 0 0 人 應 設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 # 

@

地 區

 

[圖 表 簡 介]

表 10 : 社 區 會 堂 及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社 區 會 堂 在 考 慮 到 社 區 的 期望 和 其 他 因 素 後 ,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按 需 要 而 決 定 。 聯 用 樓 宇 的 樓 面 面 積 為 1260 平 方 米
( 32 米 × 39.5 米 ), 同 時 , 最 好 有 7.65 米 的 最 低 淨 空 高 度 ; 或 者 在 例 外 情 況 之 下 , 獨 立 地 盤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2100 平 方 米

當 地 社 區

幼 兒 中 心 視 乎 社 會 對 服 務 的 訴 求 、 社 會 經 濟 因 素 、 社 區 的 特 徵 , 以 及 供 給 該 區 的 其 他 的 幼 兒 服 務 。  每 102 個 幼 兒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443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532 平 方 米 
@

當 地 社 區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每 20000 至 30000 人 設 一 間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510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650 平 方 米

當 地 社 區

老 人 中 心 每 2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140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170 平 方 米

地 區

老 人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每 17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每 40 個 老 人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218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327  平 方 米

地 區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每 17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362 平 方 米

地 區

安 老 院 每 1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15 個 宿 位 。 每 100 個 宿 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1030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1550 平 方 米

全 港

護 理 安 老 院 每 1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17 個 宿 位 。 每 250 個 宿 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3061 平 方 米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5100 平 方 米

每 125 個 宿 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1700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2730 平 方 米

全 港

混 合 安 老 院
( 於 同 一 處 所 設 安 老 院 及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
每 1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17 個 宿 位 。
每 250 個 宿 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2870 平 方 米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4800 平 方 米

每 160 個 宿 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1850 平 方 米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2980 平 方 米

全 港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每 1 0 0 0 0 0 至 1 5 0 0 0 0 人 設 一 間 。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535平 方 米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按 個 別 情 況 訂 定

自 修 室

( a ) 通 常 在 各 主 要 / 分 區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設 一 間 。

( b ) 在 各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內 設 一 間 。

( c ) 在 社 區 中 心 內 闢 設 , 須 受 核 准 用 途 分 配 表 管 限 。

( d ) 在 公 共 屋 村 內 闢 設 , 須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 通 常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管 理 ) 。

約 需 20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約 需 14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約 需 13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圖 表 簡 介]

表 11 :郵 政 局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郵 政 局

( a ) 在 市 區 , 郵 政 局 應 設 在 有 大 量 人 口 密 集 工 作 或 居 住 地 區 的 0.8 公 里 範 圍 內 。

( b ) 在 鄉 郊 地 區 , 該 距 離 應 設 定 為 3.2 公 里 。

( c ) 一 般 而 言 , 郵 政 局 所 服 務 的 人 口 應 不 少 於 30000 人 。 #

@

 

當 地 社 區

 

[圖 表 簡 介]

表 12 : 公 眾 殮 房 及 殯 儀 設 施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公 眾 殮 房 在 5 個 區 域 內 各 設 一 間 , 即 香 港 島 、 九 龍 西 、 九 龍 東 、 新 界 西 及 新 界 東 。 

-

整 個 區 域
靈 柩 停 放 所 每 350000 人 設 一 間 。 地 盤 面 積 約 為 0.25 公 頃 。 整 個 區 域

 

註 釋 :

@

用 地 條 件 沒 有 特 別 規 定 。 這 類 設 施 通 常 設 於 綜 合 樓 宇 內 。    

教 育 局 局 長
* 這 類 設 施 沒 有 既 定 的 人 口 / 土 地 面 積 比 例 標 準 。
# 倘 若 個 別 研 究 區 的 人 口 與 有 關 服 務 的 服 務 範 圍 所 規 定 的 人 口 出 現 差 異 , 應 制 訂 合 理 的 作 業 方 案 解 決 , 並 同 時 儘 量 維 持 人 均 標 準 不 變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 包 括 核 准 用 途 分 配 表 內 載 列 的 所 有 房 間 / 空 間 的 室 內 面 積 總 和 , 但 所 有 構 築 物 及 間 隔 、 通 道 地 方 、 樓 梯 、 樓 梯 平 台 、 升 降 機 大 堂 , 以 及 廁 所 和 機 電 設 施 佔 用 的 面 積 , 均 不 計 算 在 內 。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淨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適 用 於 私 人 發 展 計 劃 及 公 共 屋 h 。 這 是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加 附 屬 地 方 面 積 的 總 和 ; 凡 屬 有 關 設 施 專 用 的 通 道 地 方 、 廁 所 、 內 部 間 隔 及 構 築 物 等 , 均 計 算 在 內 , 但 構 成 、 服 務 或 承 托 餘 下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地 方 、 電 梯 及 樓 梯 密 圍 地 方 、 結 構 部 分 和 維 修 管 道 , 則 不 計 算 在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適 用 於 特 別 設 計 的 獨 立 建 築 物 。 這 是 建 築 物 外 牆 所 包 圍 的 各 樓 層 內 部 面 積 的 總 和 , 包 括 露 台 , 但 有 蓋 停 車 場 及 機 電 設 施 佔 用 的 空 間 ,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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