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 整 版 本]

第 8 節 : 內 部 運 輸 設 施

  1. 本 節 提 供 設 計 標 準 及 準 則 , 用 以 規 劃 各 類 內 部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 包 括 行 人 路 及 車 位 所 需 的 用 地 。
  1. 《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 所 建 議 的 行 車 道 最 低 闊 度 , 載 列 如 下 :

[圖 表 簡 介]     

道 路 類 別

不 分 隔 行 車 道

雙 程 分 隔 車 道

中 央 分 道 帶

快 速 公 路 及
主 幹 道

-

7.3 米 ( 兩 線 )
11.0 米 ( 3 線 )
14.6 米 ( 4 線 )

2.3 米
( 3.2 米 ) #

主 要 幹 路+

-

6.75 米 ( 兩 線 )
10.0 米 ( 3 線 )
13.5 米 ( 4 線 )

2.3 米

區 域 幹 路+ 7.3 米 ( 兩 線 )
10.3 米 ( 兩 線 ) *
13.5 米 ( 4 線 )

6.75 米 ( 兩 線 )
10.0 米 ( 3 線 )

1.8 米

地 區 幹 路+ 7.3 米 ( 兩 線 )
10.3 米 ( 兩 線 ) *
13.5 米 ( 4 線 )

6.75 米 ( 兩 線 )

1.8 米

甲 級 郊 區 公 路 7.3 米 ( 兩 線 )
10.3 米 ( 兩 線 ) *

7.3 米 ( 兩 線 )
-

1.8 米

乙 級 郊 區 公 路 6.75 米 ( 兩 線 )
10.3 米 ( 兩 線 ) *

7.3 米 ( 兩 線 )
-

1.8 米

接 駁 道 路 6.0 米 ( 兩 線 )

-

-

單 線 通 路 3.5 米 ( 單 線 )
於 讓 車 處 擴 闊 至 6 米
6.0 米 ( 兩 線 )


-


-

註 釋 :

如 有 電 車 軌 , 須 設 有 5.5 米 闊 的 電 車 專 用 範 圍 以 方 便 雙 軌 行 車  。

*  當 繁 忙 時 間 的 交 通 流 量 ( 雙 程 ) 超 逾 1600 架 次 但 少 於 2400 架 次 時 , 應 採 用 較 寬 闊 的 兩 線 不 分 隔 行 車 道 。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 不 建 議 採 用 3 線 不 分 隔 行 車 道 。

#  郊 區 公 路 的 建 議 中 央 分 道 帶 最 低 闊 度 。

 

  1. 在 不 同 土 地 用 途 內 公 用 行 人 路 / 行 人 道 的 行 人 地 帶 、 街 道 設 施 及 綠 化 地 帶 、 和 建 築 物 毗 鄰 地 帶 的 最 低 闊 度 標 準 , 載 列 如 下 。 行 人 路 闊 度 應 靈 活 地 運 用 , 以 配 合 個 別 情 況 或 設 計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土 地 用 途 類 別  行 人 地 帶 的 闊 度 / 
繁 忙 時 間 人 流 
( 每 分 鐘 人 次 )

街 道 設 施 及 綠
化 地 帶 的 闊 度

建 築 物 毗 鄰 地 帶 的 闊 度
商 業 
商 業 / 住 宅 
住 宅 發 展 密 度 第 1 區
  及 鄰 近 產 生 人 流 的
  設 施 ( 包 括 戲 院 、
  鐵 路 車 站 及 一 些 政
  府 、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 例 如 學 校 ) 的
   其 他 地 區 
4.5 米 
甚 高 ( 100 以 上 )
1.5 米 (2) - (4)  無 人 進 出 的 
部 分 為 0.5 米
及 舖 面 部 分
增 至 1 米
住 宅 發 展 密 度 第 1 區 3.5 米 
高 ( 80 - 100 ) 
住 宅 發 展 密 度 第 2 區  2.75 米 
中 ( 60 - 80 )
住 宅 發 展 密 度 第 3 區 2.0 米 
低 ( 60 以 下 ) 
鄉 郊  2.0 米 
甚 低
商 貿 4.5 米 
中 ( 80 )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1)  4.5 米 
中 
4 米 (3) - (4)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1) 3.5 米 
低 至 中
2 米 (2) - (4)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2.5 米 
1.5 米 (2) - (4) 

註 釋 :

( 1 ) 關 於 工 業 用 途 的 分 類 , 請 參 閱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5 章 

( 2 ) 在 林 蔭 大 道 或 主 要 道 路 , 街 道 設 施 及 綠 化 地 帶 的 闊 度 應 增 至 3 米 , 以 種 植 較 大 的 樹 木 或 在 樹 底 下 種 植 細 小 的 植 物 。

( 3 ) 如 要 在 行 人 路 設 立 上 蓋 闊 度 超 過 1 米 的 巴 士 站 , 街 道 設 施 及 綠 化 地 帶 的 闊  度 應 適 當 地 增 加 ( 闊 度 增 加 最 多 2 米 ) 

( 4 ) 如 要 設 置 的 街 道 設 施 闊 度 超 越 一 般 設 施 的 1 米 闊 度 ( 例 如 門 廊 及 藝 術 品 ) , 街 道 設 施 及 綠 化 地 帶 便 須 加 闊 以 配 合

 

  1. 有 關 各 類 發 展 所 需 的 車 位 設 施 標 準 , 扼 要 載 列 於 下 文 各 表 : ( 任 何 發 展 之 內 須 要 提 供 的 設 施 , 概 由 當 局 就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決 定 。 有 關 的 標 準 只 是 提 供 指 引 , 作 為 當 局 作 出 決 定 的 根 據 。 )

 

[圖 表 簡 介]

表 1 :房 屋 發 展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資 助 房 屋 私 家 車 : 

所 需 車 位 數 目 =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 GPS ) x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x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GPS = 按 比 例 每 6 至 9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R1 = 0.45 

R2 = 0.85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 ; 或 者 
       = 1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外 ) 

輕 型 貨 車 : 
按 比 例 每 100 至 200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輕 型 貨 車 泊 車 位 

中 型 貨 車 :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可 善 用 屋 h 附 連 的 商 業 中 心 所 劃 設 的 上 落 客 貨 處 作 通 宵 停 泊 用 
在 每 幢 住 宅 大 廈 周 圍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闢 設 至 少 1 個 上 落 客 貨 處 
私 人 房 屋 私 家 車 : 

所 需 車 位 數 目 =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 GPS ) x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x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GPS = 按 比 例 每 6 至 9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R1 = 0.6 ( 單 位 面 積 少 過 40 平 方 米 ) ; 或 者 
      = 1 ( 單 位  面 積 40 - 69.9 平 方 米 ) ; 或 者 
      = 2.5 ( 單 位 面 積 70 - 99.9 平 方 米 ) ; 或 者 
      = 5 ( 單 位 面 積 100 - 159.9 平 方 米 ) ; 或 者 
      = 9 ( 單 位 面 積 超 過 159.9 平 方 米 ) 

R2 = 0.85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 ; 或 者
      = 1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外 ) 

按 比 例 每 800 個 單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就 在 有 關 發 展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闢 設 至 少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每 幢 住 宅 大 廈 也 起 碼 要 有 1 個 此 等 上 落 客 貨 處 , 或 以 有 關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同 時 應 該 在 每 幢 大 廈 周 圍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闢 設 上 落 客 貨 處
鄉 村 屋 宇 每 間 標 準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 65 平 方 米 ) 設 最 多 一 個 車 位 , 而 車 位 總 數 的 10% - 15% 須 供 貨 車 夜 間 停 泊 之 用

 

[圖 表 簡 介]

表 2 :教 育 設 施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小 學 按 比 例 每 4 至 6 課 室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兩 至 3 間 課 室 設 一 個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並 在 校 舍 範 圍 內 最 少 闢 設 3 個 學 校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中 學 及 工 業 學 院 按 比 例 每 3 至 4 課 室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在 中 學 及 工 業 學 院 內 , 按 比 例 每 3 至 5 間 課 室 設 一 個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以 及 闢 設 最 多 3 個 學 校 巴 士 停 車 處 
特 殊 學 校 按 比 例 每 4 至 8 課 室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兩 至 3 間 課 室 闢 設 一 個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以 及 於 校 舍 內 設 最 少 3 個 學 校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幼 稚 園 按 比 例 每 4 至 6 課 室 闢 設 零 至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5 至 8 間 課 室 闢 設 一 個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以 及 最 少 兩 個 學 校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 註 釋 : 可 改 為 闢 設 5 個 3 米 × 7 米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供 座 位 總 數 等 同 兩 輛 大 型 學 校 巴 士 的 小 型 巴 士 / 褓 姆 車 使 用 ) 
大 專 院 校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圖 表 簡 介]

表 3 :醫 療 設 施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診 療 所 及 分 科 診 療 所 按 比 例 每 間 診 症 室 闢 設 1 至 1.5 個 泊 車 位  分 科 診 療 所 則 額 外 增 設 3 個 救 護 車 泊 車 位
( 9 米 × 3 米 ) 

預 留 一 至 兩 個 泊 車 位 供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設 一 至 兩 個 救 護 車 有 蓋 路 旁 停 車 處 ( 9 米 × 3 米 ) , 並 按 比 例 每 間 診 症 室 闢 設 零 至 一 個 的 士 / 私 家 車 有 蓋 路 旁 停 車 處 

一 至 兩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醫 院


按 比 例 每 3 至 1 2 張 病 H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並 撥 出 兩 至 5 個 泊 車 位 供 殘 疾 人 士 往 醫 院 求 診 時 使 用 。 設 有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額 外 闢 設 8 個 救 護 車 泊 車 位 ( 9 米 × 3 米 ) , 不 設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則 額 外 闢 設 3 個 救 護 車 泊 車 位 ( 9 米 × 3 米 ) 


闢 設 一 個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有 蓋 路 旁 停 車 處 的 標 準 為 :

( i ) 在 設 有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每 80 張 病 H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ii )在 不 設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每 160 張 病 H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一 個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8 米 × 3 米 ) 的 標 準 為 :

( i ) 在 設 有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每 200 張 病 H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i i )在 不 設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每 400 張 病 H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救 護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 i ) 在 設 有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闢 設 2 個

( ii )在 不 設 急 症 室 的 醫 院 , 則 闢 設 1 至 2 個 

( iii )所 有 路 旁 停 車 處 均 有 上 蓋 

提 供 1 至 3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圖 表 簡 介]

表 4 : 零 售 設 施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零 售 設 施 (在 特 別 設 計 的 中 心 內)

 

 

( a ) 發 展 密 度 第 1 區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800 至 1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位 
( b ) 發 展 密 度 第 2 及 3 區

首 2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40 至 5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繼首2000 平 方 米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零 售 市 場



一 般 不 設 這 類 設 施 



按 比 例 每 20 至 30 個 大 型 攤 檔 闢 設 一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每 40 至 60 個 小 型 攤 檔 闢 設 一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標 準 數 目 為 至 少 2 個 )

按 比 例 每 個 垃 圾 收 集 站 設 一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表 5 :商 業 設 施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辦 公 室


首 15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繼 首 15000 平 方 米 後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設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酒 店

( a ) 主 要 市 區 及 新 市 鎮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0.5 至 1 個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設 0.5 至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299 個 房 間 2
300 - 599 個 房 間 3
>600 個 房 間 4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299 個 房 間 1
300 - 899 個 房 間 2-3
>900 個 房 間 3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 b ) 其 他 地 區


按 比 例 每 2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10 個 客 房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泊 車 位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2 至 5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商 營 娛 樂 設 施
( 例 如 戲 院 、 劇 院 )
按 比 例 每 2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零 至 一 個 泊 車 位  此 類 設 施 應 該 盡 可 能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戲 院 除 外 

按 比 例 每 40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圖 表 簡 介]

表 6 : 工 業 發 展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工 業 用 途  按 比 例 每 1000 至 1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700 至 9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中 50% 應 供 貨 車 停 泊 。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 均 應 闢 設 1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圈 頭 範 圍 外 側 半 徑 規 定 為 11.6 米

工 業 / 辦 公 室

按 比 例 每 600 至 75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按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50 % 計 算 , 每 1000 至 12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餘 下 50 % 計 算 , 則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按 上 述 比 例 闢 設 的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總 數 的 50 % 須 供 貨 車 停 泊 

按 比 例 每 800 至 1200 平 方 米 商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專 供 上 落 客 貨 用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 均 應 闢 設 1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圈 頭 範 圍 外 側 半 徑 規 定 為 11.6 米 

商 貿 用 途 
工 業 樓 宇

按 比 例 每 600 至 75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按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50% 計 算 , 每 1000 至 12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餘 下 50% 計 算 , 則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按 上 述 比 例 闢 設 的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總 數 的 50% 須 供 貨 車 停 泊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 均 應 闢 設 1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圈 頭 範 圍 外 側 半 徑 規 定 為 11.6 米 

  工 業 / 辦 公 室 樓 宇

按 比 例 每 600 至 75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按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50 % 計 算 , 每 1000 至 12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餘 下 50 % 計 算 , 則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按 上 述 比 例 闢 設 的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總 數 的 50 % 須 供 貨 車 停 泊 

按 比 例 每 800 至 1200 平 方 米 商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專 供 上 落 客 貨 用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 均 應 闢 設 1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圈 頭 範 圍 外 側 半 徑 規 定 為 11.6 米 

  辦 公 室 樓 宇

首 15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 餘 下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則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比 數 者 , 闢 設 1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商 貿 樓 宇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800 至 1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中 50 % 應 該 供 貨 車 停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必 須 闢 設 至 少 1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 均 應 闢 設 1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其 圈 頭 範 圍 外 側 半 徑 規 定 為 11.6 米

工 業 h 按 比 例  每 9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每 450 平方米 地 盤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二 者 中 以 較 大 者 為 準 。 在 所 提 供 的 車 位 中 , 50% 須 供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停 泊 , 而 50% 則 須 供 貨 車 停 泊 和上 落 客 貨

撥 供 貨 車 使 用 的 車 位 中 , 一 半 應 可 用 作 上 落 客 貨 

凡 尺 寸 不 少 於 45 米 × 40 米 的 地 盤 ,均 應 闢 設 一 個 貨 櫃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科 學 園

按 比 例 每 75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車 位 ( 75% 供 私 家 車 停 泊; 25% 供 停 貨 車 停 泊 )

按 比 例 每 5 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泊 車 位

撥 供 貨 車 使 用 的 車 位 中 , 一 半 應 可 用 作 上 落 客 貨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每 個 工 業 場 所 或 按 比 例 每 9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以 供 停 泊 貨 車 / 訪 客 車 輛 , 二 者 中 以 較 大 者 為 準  撥 供 貨 車 使 用 的 車 位 中 , 一 半 應 可 用 作 上 落 客 貨
具 特 殊 需 求 的 其 他 工 業 用 途  視 乎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視 乎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圖 表 簡 介]

表 7 :其 他 設 施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教 堂 按 比 例 每 16 個 獨 立 座 位 或 相 等 數 量 座 位 闢 設 最 多 一 個 泊 車 位  闢 設 一 至 兩 個 小 型 旅 遊 巴 士 上 落 客 貨 處 ( 9 米 × 3.5 米 ) 
電 力 支 站

(a)  66 千 伏 及 以 上 的 電 力 支 站

(b)  33 千 伏 的 電 力 支 站

 

闢 設 一 個 私 家 車 泊 車 位 


闢 設 一 個 私 家 車 泊 車 位 

 

闢 設 一 個 供 重 型 / 中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闢 設 一 個 供 輕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藝 術 場 地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1. 車 位 的 面 積 載 列 如 下 :

[圖 表 簡 介]

車 位 類 別

長 度 ( 米 )

闊 度 ( 米 )

最 低 通 行 高 度 ( 米 )

私 家 車 及  的 士

5

2.5

2.4

輕 型 貨 車

7

3.5

3.6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11

3.5

4.7

貨 櫃 車

16

3.5

4.7

旅 遊 巴 士 和 巴 士 

12

3.5

3.8

小 型 巴 士 

8

3.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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