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展 類 別 |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
|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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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15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繼 首 15000 平 方 米
後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設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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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 店
( a ) 主 要
市 區 及 新 市 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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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0.5 至
1 個 泊 車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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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設
0.5 至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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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其 他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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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2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10 個 客 房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泊 車 位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2 至 5 個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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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1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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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營 娛
樂 設 施
( 例 如 戲 院 、 劇 院 ) |
按 比 例 每 2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零 至 一 個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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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類 設
施 應 該 盡
可 能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戲 院 除
外
按 比 例 每 40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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