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5 :商 業 設 施

[圖 表 簡 介]

發 展 類 別

所 需 泊 車 位 數 目

所 需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數 目

辦 公 室


首 15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繼 首 15000 平 方 米 後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積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設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酒 店

( a ) 主 要 市 區 及 新 市 鎮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闢 設 一 個 泊 車 位 。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0.5 至 1 個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設 0.5 至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 b ) 其 他 地 區


按 比 例 每 2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10 個 客 房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泊 車 位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2 至 5 個 泊 車 位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另 外 ,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車 位 數 目 , 由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商 營 娛 樂 設 施
( 例 如 戲 院 、 劇 院 )
按 比 例 每 2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零 至 一 個 泊 車 位  此 類 設 施 應 該 盡 可 能 闢 設 一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戲 院 除 外 

按 比 例 每 40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至 少 一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圖 表 簡 介]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299 個 房 間 2
300 - 599 個 房 間 3
>600 個 房 間 4

 

#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圖 表 簡 介]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299 個 房 間 1
300 - 899 個 房 間 2-3
>900 個 房 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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