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綠 化 的 規 劃 指 引 |
- 地 盤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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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擬 備 園 景 設 計 總 圖 , 為 種 植 花 木 工 作 提 供 指 引 , 加 以 協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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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盡 量 保 存 現 有 草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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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沿 地 盤 邊 緣 種 植 草 木 , 闢 設 種 植 地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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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植 樹 而 言 , 預 留 一 條 闊 3 米 的 種 植 地 帶 , 土 層 最 少 深 1.2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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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種 植 其 他 植 物 而 言 , 預 留 一 條 最 少 闊 1 米 的 種 植 地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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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闢 設 園 景 緩 衝 區 , 以 紓 緩 地 盤 發 展 造 成 的 環 境 滋 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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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 有 待 發 展 的 空 置 地 盤 內 種 植 草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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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宅 / 工 業 / 商 業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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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達 至 休 憩 用 地 的 供 應 標 準 , 致 力 種 植 花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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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鼓 勵 闢 設 平 台 和 公 用 空 中 花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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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易 造 成 景 觀 影 響 的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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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石 礦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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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開 採 後 , 進 行 全 面 的 景 觀 修 復 工 作 , 包 括 進 行 大 型 植 樹 和 侵 蝕 防 治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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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新 調 整 採 掘 面 的 坡 度 , 最 高 坡 度 為 1 : 1.5 , 以 便 留 住 鬆 軟 的 土 壤 填 料 , 作 種 植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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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 石 工 作 結 束 前 , 妥 善 規 劃 修 復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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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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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外 圍 植 樹 和 闢 設 美 化 市 容 緩 衝 地 帶 , 隔 開 會 影 響 景 觀 的 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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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架 設 電 塔 時 , 盡 量 避 免 破 壞 現 有 草 木 , 並 應 進 行 景 觀 修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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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港 口 後 勤 及 露 天 貯 物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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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地 盤 邊 緣 闢 設 一 條 闊 1 至 2 米 的 種 植 地 帶 , 以 隔 開 會 影 響 景 觀 的 堆 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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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隔 4 至 5 米 設 置 一 個 樹 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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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區 及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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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達 至 地 區 及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的 供 應 標 準 , 即 每 各 人 1 平 方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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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 公 園 、 花 園 、 海 濱 長 廊 和 休 憩 處擬 備 景 觀 設 計 圖, 盡 量 爭 取 進 行 綠 化 的 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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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 動 態 休 憩 用 地 而 言 , 最 少 有 20 % 的 土 地 用 來 栽 種 花 木 , 其 中 一 半 範 圍 須 用 來 種 植 大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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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 靜 態 休 憩 用 地 而 言 , 有 85 % 的 土 地 用 來 栽 種 花 木 , 其 中 60 % 的 土 地 用 來 種 植 大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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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 市 區 邊 緣 公 園 內 栽 種 本 地 植 物 品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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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 路 及 公 路 ( 包 括
區 內 通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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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沿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和 行 人 道 植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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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沿 行 人 道 闢 設 的 美 化 市 容 種 植 地 帶 最 好 闊 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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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遇 有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可 設 置 固 定 或 可 移 動 的 高 架 花 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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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 新 道 路 上 , 地 下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和 沙 井 應 設 於 遠 離 花 圃 和 樹 槽 的 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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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確 保 樹 木 / 灌 木 的 生 長 不 會 遮 蓋 交 通 標 誌 、 交 通 燈 、 閉 路 電 視 、 衝 紅 燈 攝 影 機 、 巴 士 站 及 道 路 交 匯 處 等 , 亦 不 會 遮 擋 行 人 及 駕 車 人 士 的 視 線 和 燈 柱 的 光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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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斜 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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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 種 植 草 木 覆 蓋 斜 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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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斜 坡 上 現 有 的 樹 木 應 予 保 留 , 或 視 乎 情 況 , 移 植 他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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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 坡 腳 、 坡 頂 、 坡 級 和 毗 連 已 鋪 築 範 圍 闢 設 花 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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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 已 鋪 築 的 斜 坡 表 面 , 應 挖 掘 一 些 孔 狀 土 穴 , 以 栽 種 攀 藤 類 植 物 及 其 他 攀 緣 植 物 、 青 草 和 灌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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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 務 和 水 務 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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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沿 現 有 明 渠 廣 植 樹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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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新 發 展 項 目 中 , 應 盡 量 沿 排 水 道 闢 設 綠 化 地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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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採 用 綜 合 設 計 模 式 設 計 渠 務 和 水 務 設 施 , 以 免 妨 礙 草 木 的 栽 種 和 公 用 設 施 的 維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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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拓 展 植 樹 的 空 間 , 同 時 遵 守 下 列 規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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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任 何 現 有 或 擬 議 總 水 管 中 央 線 和 排 水 管 道 邊 緣 起 計 3 米 範 圍 內 , 不 得 栽 種 根 部 會 伸 入 土 層 深 處 的 樹 木 或 灌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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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受 影 響 的 總 水 管 尺 寸 小 於 600 毫 米 , 上 述 間 隙 距 離 可 縮 短 為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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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擬 議 樹 木 與 管 道 之 間 相 距 少 於 3 米 , 可 能 需 要 設 置 堅 固 的 樹 根 護 欄 , 而 護 欄 必 須 伸 延 至 管 道 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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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沙 井 蓋 、 消 防 柱 閥 或 水 務 署 閘 閥 1.5 米 範 圍 內 , 或 消 防 龍 頭 出 口 1 米 範 圍 內 , 不 應 種 植 草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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