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一 章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列印

 

 

1.   引 言

城 市 設 計

2.   背 景

3.   地 理 設 計 環 境

4.   城 市 設 計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特 點 

5.   應 用 範 圍 

6.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6.1  一 般 的 城 市 設 計 考 慮 因 素 核 對 表 

  6.2  特 定 的 主 要 城 市 設 計 課 題 的 指 引

 ( 1 )  市 區 邊 緣 地 區 和 鄉 郊 地 區 的 結 集 程 度 和 密 度 
 ( 2 )  發 展 建 築 高 度 輪 廓 
 ( 3 )  海 旁 用 地 
 ( 4 )  公 共 空 間 
 ( 5 )  街 景 
 ( 6 )  文 化 遺 產
 ( 7 )  觀 景 廊
 ( 8 )  建 築 物 的 外 露 支 柱 

7.   特 定 的 主 要 土 地 用 途 的 指 引 

8.   實 施 

空 氣 流 通

9.   背 景

10. 整 體 目 標 、 應 用 範 圍

11. 空 氣 流 通 意 向 指 引

 11.1  主 要 原 則

 11.2  地 區 層 面

 ( 1 )  地 盤 布 局 
 ( 2 )  通 風 廊 / 風 道 
 ( 3 )  街 道 布 局 的 定 向 、 模 式 及 擴 闊 街 道 
 ( 4 )  海 旁 用 地 
 ( 5 )  高 度 輪 廓 
 ( 6 )  休 憩 用 地 及 行 人 區 的 綠 化 和 分 布

 11.3  地 盤 層 面

 ( 1 )  平 台 建 築 
 ( 2 )  建 築 物 的 排 列 
 ( 3 )  建 築 物 的 透 風 度
 ( 4 )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和 外 形 
 ( 5 )  園 景 美 化 設 施 
 ( 6 )  外 伸 的 障 礙 物
 ( 7 )  冷 質 物 料

12.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13. 結 論

 

二零零六年七月版本

 


1.    引 言

回目錄

1.1            為 了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世 界 級 城 市 的 形 象 , 以 及 改 善 我 們 建 設 環 境 的 質 素 , 規 劃 署 先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了 「 香 港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研 究 ( 下 稱 「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 ) , 再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完 成 了 「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方 法 可 行 性 研 究 」 。

1.2            本 章 所 載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是 根 據 上 述 兩 項 研 究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制 訂 的 。 內 容 涵 蓋 主 要 的 城 市 設 計 及 空 氣 流 通 課 題 , 旨 在 從 宏 觀 及 微 觀 層 面 上 締 造 美 感 和 功 能 兼 備 的 環 境 。

      城 市 設 計

2.   背 景

回目錄

2.1            簡 單 來 說 , 城 市 設 計 猶 如 藝 術 創 作 , 可 以 創 造 一 個 美 好 的 環 境 , 亦 是 城 市 規 劃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元 素 。 對 於 香 港 這 類 人 煙 稠 密 的 動 感 之 都 , 城 市 設 計 尤 為 重 要 。 它 關 乎 建 築 群 整 體 的 視 覺 影 響 、 人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連 繫 、 活 動 空 間 的 建 立 、 巿 容 和 公 共 空 間 , 以 及 改 變 整 體 城 市 景 觀 的 過 程 。 城 市 設 計 就 實 體 和 空 間 的 配 置 , 以 及 建 築 形 式 的 組 合 及 其 與 四 周 空 間 和 環 境 的 立 體 關 係 , 制 定 一 個 大 綱 , 以 達 致 環 境 美 化 和 高 質 素 的 社 會 文 化 。

2.2            要 為 香 港 建 立 一 個 高 質 素 、 符 合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的 優 質 建 設 環 境 , 在 規 劃 和 發 展 過 程 中 , 須 充 分 考 慮 城 市 設 計 的 概 念 和 原 則 。

2.3            規 劃 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完 成 「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 。 目 的 是 擬 備 一 套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推 動 市 民 認 識 城 市 設 計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 並 作 為 評 核 城 市 設 計 的 大 體 綱 領 。 下 文 各 節 詳 載 根 據 「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而 制 訂 的 參 考 性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3.   地 理 設 計 環 境

回目錄

3.1            香 港 山 巒 環 抱 , 海 濱 蜿 蜒 伸 展 , 並 有 天 然 海 港 橫 貫 其 間 。 這 地 理 環 境 對 城 市 形 貌 有 以 下 重 要 的 影 響 : 

(a)     圍 繞 維 多 利 亞 港 和 背 靠 鮮 明 山 脈 的 發 展 , 樹 立 了 我 們 城 市 的 面 貌 ; 

(b)     香 港 的 陡 峭 地 形 促 使 各 區 的 城 市 發 展 集 中 在 平 地 和 填 海 土 地 上 , 綿 延 的 山 脈 則 構 成 城 市 的 天 然 背 景 ; 以 及 

(c)     山 脈 將 香 港 分 割 成 數 個 各 具 特 色 的 景 色 區 。 雖 然 這 些 景 色 區 的 發 展 形 式 或 密 度 各 不 相 同 , 但 不 一 定 影 響 毗 鄰 的 景 色 區 。 

4.    城 市 設 計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特 點 

回目錄

4.1            城 市 設 計 應 著 重 表 現 香 港 優 美 特 色 的 基 本 設 計 要 素 。 改 善 香 港 建 設 環 境 中 未 如 人 意 的 部 分 , 並 保 存 和 鞏 固 香 港 的 特 色 , 是 整 體 城 市 設 計 的 方 向 和 概 念 。

4.2            香 港 的 城 市 設 計 要 素 包 括 :

                 宏 觀 層 面 : 都 市 形 象

  • 天 然 環 境 

  • 海 港

  • 山 脊 線

  • 基 礎 設 施

  • 環 境 保 育 

  • 地 區 特 色 和 市 容 

  • 軸 線 規 劃 

  • 都 市 模 式 和 外 形 

  • 門 廊 

  • 功 能 分 區

  • 土 地 用 途 和 活 動

                 中 觀 層 面 : 建 築 物 和 空 間 

  • 建 築 物 的 組 合

  • 建 築 設 計 和 風 格

  • 都 市 空 間 和 城 市 廣 場

  • 街 道 及 其 模 式 

  • 觀 景 廊

  • 結 集 程 度 和 高 度 

  • 地 標

  • 休 憩 用 地 和 公 園 

  • 行 人 路 和 行 人 連 接 通 道 

  •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連 接 和 融 合

                 微 觀 層 面 : 用 者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 人 本 比 例

  • 和 諧

  • 街 道 設 施

  • 用 料 、 色 彩 和 材 質

  • 漸 變

  • 街 景

  • 廣 告 和 指 示 牌

5.    應 用 範 圍

回目錄

5.1            香 港 有 本 身 的 發 展 需 要 , 所 採 用 的 城 市 設 計 概 念 , 均 須 切 合 香 港 的 需 要 。 因 此 ,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不 應 作 出 過 份 嚴 緊 的 限 制 和 規 定 , 而 是 造 就 有 創 意 的 設 計 。 在 發 展 機 會 容 許 的 情 況 下 , 我 們 應 積 極 做 好 城 市 設 計 , 以 達 到 下 列 目 的 :

提 升 質 素 :

透 過 創 造 與 天 然 環 境 互 相 配 合 的 優 質 環 境 ,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融 合 靈 活 :

制 定 一 套 融 合 靈 活 及 持 續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提 倡 活 力 :

提 倡 多 元 和 富 活 力 的 香 港 精 神 。

保 持 彈 性 :

提 供 彈 性 , 讓 創 新 的 意 念 和 計 劃 有 機 會 落 實 。 

5.2            由 於 城 市 設 計 涵 蓋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 並 可 能 涉 及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 因 此 在 應 用 這 些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時 , 亦 應 參 考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內 的 其 他 相 關 篇 章 , 以 作 出 平 衡 。

6.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回目錄

6.1     一 般 的 城 市 設 計 考 慮 因 素 核 對 表

6.1.1         以 下 的 核 對 表 , 可 用 以 評 估 規 劃 和 發 展 建 議 所 涉 及 的 城 市 設 計 問 題 : 

宏 觀 層 面

天 然 環 境

  • 天 然 環 境 的 主 要 特 點 / 組 成 部 分

  • 天 然 景 觀 、 文 化 或 社 會 經 濟 資 產 在 地 理 和 視 覺 景 象 質 素 上 的 直 接 及 間 接 影 響 

  • 配 合 天 然 環 境 和 景 觀 

人 造 環 境 

  • 城 市 環 境 

  • 添 加 城 市 特 色 及 創 造 高 質 素 環 境 以 促 進 城 市 景 致 

  • 地 標 的 適 合 性 及 所 產 生 的 視 覺 影 響 

  • 視 覺 景 物 的 適 合 性 及 顯 見 度 

  • 景 觀 和 發 展 模 式 方 面 的 協 調

  • 整 體 高 度 輪 廓 和 結 集 程 度 的 協 調

  • 地 方 特 色 的 增 強 

  • 與 歷 史 文 物 環 境 的 協 調 

中 觀 層 面

天 然 環 境 

  • 對 天 然 景 觀 在 地 理 和 視 覺 景 像 質 素 上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影 響 

人 造 環 境

  • 地 點 的 合 適 

  • 與 現 有 觀 景 廊 的 關 係 

  • 對 光 線 透 射 和 空 氣 流 通 的 影 響 

  • 與 街 道 模 式 的 協 調

  • 地 標 的 適 合 性 及 所 產 生 的 視 覺 影 響

  • 整 體 高 度 輪 廓 和 結 集 程 度 的 協 調

  • 與 地 區 文 物 的 協 調 

  • 對 四 周 環 境 的 影 響 

微 觀 層 面

天 然 環 境

  • 在 功 能 上 與 天 然 環 境 的 配 合 

  • 與 當 地 天 然 景 觀 的 配 合

人 造 環 境

  • 適 當 配 合 街 道 環 境 和 功 能 

  • 方 便 行 人 的 環 境 

  • 人 本 比 例 和 提 升 質 素 

  • 空 間 感 的 建 立 

6.2     特 定 的 主 要 城 市 設 計 課 題 的 指 引

6.2.1         下 文 各 段 載 列 關 於 特 定 的 城 市 設 計 課 題 的 指 引 。 

(1)         市 區 邊 緣 地 區 和 鄉 郊 地 區 的 結 集 程 度 和 密 度 

             市 區 邊 緣 地 區 

6.2.2         市 區 邊 緣 是 指 已 發 展 的 市 區 與 尚 待 發 展 的 鄉 郊 地 區 的 接 壤 處 。 在 邊 緣 地 區 進 行 發 展 的 一 般 原 則 , 是 尊 重 天 然 環 境 、 為 發 展 區 適 當 定 界 ( 圖 1 ) , 以 及 在 市 區 與 鄉 郊 地 區 之 間 提 供 視 覺 和 地 理 上 的 連 繫 。 這 些 連 繫 必 須 穩 固 , 以 促 進 居 民 的 心 境 健 康 , 從 而 有 助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 視 覺 連 繫 應 包 括 可 觀 賞 附 近 天 然 景 色 的 主 要 觀 景 廊 , 如 可 能 的 話 , 這 些 視 覺 聯 繫 應 一 直 伸 展 至 市 區 的 中 心 。 

                 鄉 郊 地 區

6.2.3         鄉 郊 地 區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 結 集 程 度 和 建 築 外 形 , 應 與 鄉 郊 環 境 和 現 有 發 展 ( 例 如 傳 統 鄉 村 ) 和 諧 協 調 。 應 鼓 勵 採 用 不 同 的 建 築 風 格 , 以 免 發 展 項 目 流 於 刻 板 或 單 調 , 同 時 應 避 免 興 建 與 附 近 環 境 互 不 協 調 的 「 突 兀 」 建 築 物 。

(2)         發 展 建 築 高 度 輪 廓 

6.2.4         由 於 普 遍 地 積 細 小 , 要 充 分 用 盡 發 展 密 度 , 以 往 只 好 不 斷 進 行 高 空 發 展 , 結 果 造 成 香 港 今 日 樓 高 街 狹 的 城 市 外 貌 。 扯 旗 山 和 獅 子 山 的 山 脊 線 , 構 成 城 市 的 天 然 背 景 , 是 香 港 著 名 的 景 色 。 但 隨 著 日 益 增 多 的 高 樓 大 , 這 山 脊 線 已 受 到 遮 擋 。 此 外 , 在 大 嶼 山 和 新 界 等 的 山 脊 線 和 山 脈 , 為 新 市 鎮 與 郊 野 公 園 之 間 定 出 分 界 和 城 市 的 遠 點 標 誌 。 

6.2.5         市 民 普 遍 認 為 山 脊 線 / 山 峰 是 香 港 的 珍 貴 資 產 , 在 進 行 發 展 時 必 須 格 外 考 慮 , 加 以 保 護 。 在 香 港 採 用 發 展 高 度 輪 廓 , 目 的 正 是 要 維 持 並 加 強 城 市 與 天 然 景 色 , 特 別 是 與 山 脊 線 / 山 峰 的 關 係 。 為 保 護 維 港 兩 岸 的 重 要 山 脊 線 / 山 峰 和 山 巒 的 景 觀 , 從 主 要 和 人 流 聚 的 瞭 望 點 望 向 的 山 脊 線 應 維 持 一 個 不 受 建 築 物 遮 擋 地 帶 。 《 都 會 計 劃 ( 一 九 九 一 年 ) 》 所 載 的 指 引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2 0 % 至 3 0 % 山 景 不 受 建 築 物 遮 擋 地 帶 ( 圖 2 ) , 可 作 為 初 步 依 據 , 但 對 個 別 情 況 可 靈 活 放 寬 , 以 及 容 許 在 適 當 地 點 出 現 地 標 建 築 物 以 突 出 山 脊 線 。  

             (a)    香 港 島 的 指 引

6.2.6         香 港 島 有 優 美 的 天 然 環 境 , 扯 旗 山 巍 然 聳 立 , 遙 望 維 港 和 九 龍 半 島 。 港 島 北 岸 發 展 應 配 合 扯 旗 山 和 其 他 山 脊 線 / 山 峰 ( 圖 3 ) , 以 保 護 從 九 龍 ( 特 別 是 從 擬 議 的 西 九 龍 文 化 藝 術 區 、 尖 沙 咀 的 文 化 場 館 及 東 南 九 龍 發 展 的 擬 議 海 濱 長 廊 ) 望 向 的 景 觀 。 在 上 述 這 些 瞭 望 點 的 觀 景 廊 內 , 應 避 免 無 限 制 高 度 及 破 壞 「 不 受 建 築 物 遮 擋 地 帶 」 的 發 展 。 對 於 個 別 地 區 的 景 色 , 可 視 乎 情 況 考 慮 其 他 合 適 的 瞭 望 點 。  

6.2.7         綿 延 的 山 巒 , 與 藍 天 碧 海 互 相 輝 映 , 令 人 對 香 港 留 下 難 以 磨 滅 的 深 刻 印 象 。 香 港 與 悉 尼 、 溫 哥 華 、 三 藩 市 和 里 約 熱 內 盧 被 譽 為 全 球 最 美 麗 的 五 個 海 港 。 有 此 美 譽 , 自 應 保 護 由 山 頂 眺 望 維 港 的 視 野 。 保 護 從 海 旁 地 區 望 向 的 山 脊 線 和 山 頂 景 觀 , 亦 有 助 保 護 從 山 頂 和 其 他 山 脊 線 俯 瞰 海 港 和 城 市 的 景 觀 。 

6.2.8         至 於 香 港 島 的 其 他 地 方 的 發 展 高 度 , 應 著 重 加 強 特 定 地 區 的 地 方 特 色 、 保 護 壯 觀 的 山 巒 背 景 , 以 及 配 合 鄰 近 地 區 的 風 格 。 城 市 的 輪 廓 應 依 天 然 地 形 勾 劃 , 而 高 度 分 級 的 輪 廓 則 應 順 著 地 勢 發 展 。 應 提 供 視 覺 調 劑 空 間 , 並 在 不 同 地 區 規 劃 不 同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輪 廓 和 結 集 程 度 ( 圖 4 ) 。 保 留 低 矮 和 低 密 度 地 區 , 可 使 城 市 核 心 地 區 的 建 築 發 展 更 趨 多 元 化 。

             (b)    九 龍 的 指 引

6.2.9         九 龍 方 面 , 綿 延 不 斷 的 山 脊 線 由 獅 子 山 一 直 伸 展 至 飛 鵝 山 。 飛 鵝 山 山 勢 雄 偉 , 大 片 的 崗 巒 , 襯 托 出 東 九 龍 和 東 南 九 龍 起 伏 多 姿 的 背 景 。 由 灣 仔 的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新 翼 、 西 營 盤 的 中 山 紀 念 公 園 和 o 魚 涌 的 o 魚 涌 公 園 遠 眺 飛 鵝 山 和 主 要 九 龍 山 脊 線 的 景 觀 , 應 予 保 護 ( 圖 3 ) 。 在 這 些 瞭 望 點 的 觀 景 廊 內 , 發 展 高 度 應 避 免 破 壞 「 不 受 建 築 物 遮 擋 地 帶 」 。   

6.2.10       至 於 九 龍 的 其 他 地 方 , 其 考 慮 因 素 與 香 港 島 其 他 部 分 的 考 慮 因 素 ( 第 6 . 2 . 8 段 ) 類 似 。 

             (c)    新 市 鎮 的 指 引 

6.2.11       新 市 鎮 的 發 展 項 目 , 最 高 的 發 展 應 位 於 中 心 地 帶 , 然 後 向 市 鎮 邊 緣 地 點 遞 減 為 中 至 低 層 。 應 避 免 興 建 與 附 近 環 境 格 格 不 入 的 「 突 兀 」 建 築 物 。 新 發 展 應 配 合 新 市 鎮 的 獨 特 地 形 和 景 觀 環 境 ( 圖 5 ) , 並 漸 次 降 低 建 築 物 高 度 , 使 新 市 鎮 與 鄰 近 的 低 矮 發 展 環 境 互 相 協 調 和 融 合 。 可 觀 賞 山 巒 背 景 或 水 域 景 色 的 觀 景 廊 / 通 風 廊 , 應 予 保 留 。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 應 在 文 娛 / 商 業 中 心 或 核 心 地 點 建 立 地 標 ( 圖 6 ) 。 在 市 鎮 中 心 , 可 利 用 低 矮 建 築 物 , 例 如 社 區 會 堂 、 學 校 等 , 作 為 視 覺 調 劑 和 緩 衝 空 間 ( 圖 7 ) 。        

             (d)    鄉 郊 地 區 的 指 引 

6.2.12       應 在 各 鄉 郊 景 色 區 內 釐 定 適 合 的 發 展 高 度 輪 廓 , 以 保 存 與 市 區 不 同 的 特 色 ( 圖 8 ) 。 在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 應 鼓 勵 在 新 的 低 矮 發 展 中 採 用 不 同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 令 近 郊 地 區 的 建 築 外 形 更 添 姿 采 和 趣 味 。 應 避 免 千 篇 一 律 或 單 調 乏 味 的 建 築 模 式 。 建 築 物 高 度 和 結 集 程 度 應 與 鄉 郊 環 境 和 諧 協 調 ( 圖 9 ) 。 在 未 受 破 壞 和 景 觀 易 受 影 響 的 景 色 區 , 三 層 是 最 高 可 採 納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 

             (e)    摩 天 大 廈 的 指 引

6.2.13       全 球 予 人 印 象 最 鮮 明 突 出 的 城 市 , 往 往 有 多 幢 高 聳 入 雲 的 大 樓 , 鶴 立 於 一 般 建 築 物 之 間 。 建 築 設 計 出 色 而 且 地 點 適 當 的 摩 天 大 廈 , 有 助 建 立 城 市 的 形 象 。

6.2.14       為 摩 天 大 廈 選 址 時 , 有 兩 項 主 要 準 則 : 

  • 環 境 – 摩 天 大 廈 應 坐 落 於 適 當 的 選 址 或 地 點 , 位 置 明 顯 , 而 且 與 城 市 的 整 體 外 形 相 襯 。 建 議 發 展 應 與 其 他 城 市 設 計 目 標 沒 有 衝 突 。

  • 功 能 – 建 議 發 展 應 與 整 個 城 市 的 重 要 功 能 息 息 相 關 , 例 如 交 通 運 輸 樞 紐 , 或 具 有 社 會 或 文 化 價 值 。  

6.2.15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的 南 端 與 尖 沙 咀 區 將 形 成 為 一 個 新 的 主 要 高 樓 建 築 樞 紐 , 而「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建 議 在 上 址 以 外 不 應 再 劃 設 同 類 樞 紐 。 

(3)         海 旁 用 地 

             (a)    理 想 和 目 標 

6.2.16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就 維 多 利 亞 港 所 訂 立 的 理 想 , 是 務 求 維 港 成 為 富 吸 引 力 、 朝 氣 蓬 勃 、 交 通 暢 達 及 象 徵 香 港 的 海 港 , 成 為 港 人 之 港 、 活 力 之 港 。 有 關 設 計 目 標 是 :  

  • 完 善 維 港 規 劃 , 增 強 港 人 和 維 港 的 連 繫 。 

  • 增 添 優 美 景 致 , 讓 市 民 盡 覽 維 港 風 光 。 

  • 增 添 維 港 魅 力 , 促 進 旅 遊 事 業 ; 以 及  

  • 鼓 吹 富 創 意 的 建 築 設 計 及 提 供 規 劃 完 善 的 設 施 、 休 憩 用 地 和 行 人 道 路 網 , 促 進 多 元 化 的 活 動 , 締 造 優 美 海 濱 環 境 。 

6.2.17       維 港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特 別 天 然 資 產 , 應 受 到 保 護 。 在 維 港 內 進 行 填 海 工 程 , 必 須 確 保 環 境 質 素 , 以 及 符 合 可 持 續 發 展 和 在 海 港 內 不 准 進 行 填 海 工 程 推 定 的 原 則 。 

             (b)    功 能 多 元 化

6.2.18       沿 海 旁 應 預 留 用 地 作 文 娛 、 旅 遊 相 關 、 康 樂 和 零 售 用 途 。 應 藉 多 元 化 的 活 動 和 功 能 , 為 海 濱 注 入 生 氣 , 營 造 享 樂 氣 氛 (圖 10) 。 應 鼓 勵 在 海 旁 進 行 富 視 覺 趣 味 和 可 吸 引 人 觀 賞 的 活 動 。 如 可 行 的 話 , 應 為 一 些 靜 態 的 活 動 , 例 如 釣 魚 和 放 風 箏 , 提 供 方 便 。 應 避 免 海 旁 區 出 現 會 間 斷 海 濱 長 廊 的 不 協 調 土 地 用 途 , 例 如 貨 物 裝 卸 區 (圖 11) , 以 及 一 些 位 處 海 邊 會 在 視 覺 上 和 實 際 上 構 成 障 礙 的 大 型 基 礎 設 施 ( 道 路 是 其 中 一 例 ) (圖 12) 。   

6.2.19       如 可 行 的 話 , 應 闢 設 連 貫 的 海 濱 長 廊 , 讓 公 眾 消 閒 遣 興 , 可 以 踱 步 、 緩 跑 、 踏 單 車 、 垂 釣 作 樂 , 甚 至 閒 坐 其 間 , 各 適 其 適 。 應 鼓 勵 在 海 旁 加 入 一 些 富 趣 味 的 聚 腳 點 , 例 如 園 景 美 化 設 施 、 休 憩 處 、 觀 景 區 、 步 道 和 小 碼 頭 , 令 海 旁 地 區 更 添 活 力 。

             (c)    設 計

6.2.20       海 旁 發 展 應 著 意 於 美 化 海 濱 的 形 貌 , 以 及 配 合 海 濱 的 環 境 布 局 。 在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 應 在 適 當 地 點 設 立 地 標 , 例 如 在 海 港 的 入 口 , 或 豎 立 地 區 標 誌 。 樓 宇 體 積 會 產 生 重 要 的 視 覺 影 響 。 在 顯 著 的 海 旁 位 置 , 應 選 用 適 當 的 地 積 比 率 、 樓 宇 高 度 和 分 布 。 設 計 優 美 的 海 旁 建 築 , 則 更 值 得 鼓 勵 (圖 13)

             (d)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和 外 形

6.2.21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和 空 間 應 與 人 本 比 例 有 一 定 關 係 , 令 使 用 者 感 到 方 便 、 易 於 適 應 , 並 認 同 其 設 計 。 香 港 地 少 , 很 難 完 全 做 到 以 人 為 本 , 但 可 透 過 善 用 不 同 空 間 、 園 景 美 化 和 街 景 等 , 改 善 這 個 情 況 。 用 以 人 為 本 的 標 準 來 改 善 公 共 屋 h 和 私 人 屋 苑 的 設 計 , 有 助 紓 緩 壓 力 。 

6.2.22       建 築 群 應 加 入 一 些 設 計 獨 特 的 建 築 物 和 樞 紐 區 , 並 讓 人 從 海 旁 看 到 內 陸 景 觀 (圖 14) 。 應 鼓 勵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建 築 群 , 避 免 海 旁 的 面 貌 單 調 乏 味 。

6.2.23       較 高 的 建 築 物 應 建 於 內 陸 地 區 , 而 較 低 矮 的 建 築 物 則 在 海 旁 地 區 , 以 避 免 海 旁 充 斥 高 樓 大 , 並 同 時 增 加 從 市 區 眺 望 海 景 的 可 觀 度 。 在 海 旁 的 建 築 物 , 在 規 模 上 和 外 牆 設 計 上 應 該 是 配 合 的 , 以 免 在 沿 岸 形 成 「 牆 壁 效 應 」 。 如 適 合 的 話 , 應 在 沿 岸 發 展 出 一 個 高 低 有 致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輪 廓 (圖 15) 。 在 新 發 展 區 , 則 應 考 慮 在 沿 岸 指 定 一 些 地 點 作 低 矮 和 低 密 度 發 展 。   

             (e)    車 流 和 人 流

6.2.24       車 輛 交 通 和 停 車 場 通 道 , 應 只 限 位 於 海 旁 發 展 向 內 陸 的 一 面 。 應 提 供 一 個 舒 適 的 行 人 環 境 , 以 確 保 行 人 可 以 充 分 享 受 在 海 旁 遊 玩 的 樂 趣 。 應 在 海 旁 地 區 與 城 市 核 心 之 間 提 供 行 人 通 道 ( 包 括 為 殘 障 人 士 而 設 的 設 施 ) , 盡 量 方 便 行 人 前 往 海 旁 地 區 (圖 16)

6.2.25       應 透 過 闢 設 海 濱 長 廊 , 增 加 行 人 前 往 海 濱 的 方 便 。 可 行 的 話 , 海 濱 長 廊 應 沿 岸 邊 連 續 性 伸 展 , 同 時 在 若 干 地 點 與 內 陸 連 接 。 

             (f)     園 景 設 施 和 休 憩 用 地 的 供 應 

6.2.26       向 內 陸 的 一 面 應 設 有 休 憩 用 地 , 以 吸 引 遊 人 進 入 。 每 隔 一 段 距 離 , 亦 應 有 休 憩 用 地 連 接 海 濱 , 以 產 生 連 貫 性 和 觀 景 看 透 度 。 休 憩 用 地 應 按 不 同 大 小 分 布 。 如 果 情 況 適 合 , 可 考 慮 闢 設 一 些 較 大 的 休 憩 用 地 , 以 供 公 眾 聚 會 或 舉 辦 文 化 和 社 交 活 動 。

             (g)    海 岸 線 的 形 狀 

6.2.27       香 港 過 往 的 海 岸 線 蜿 蜒 曲 折 , 景 致 迷 人 , 但 沿 海 的 發 展 有 可 能 把 海 岸 線 和 海 灣 拉 直 , 造 成 平 直 而 乏 味 的 海 岸 線 。 日 後 如 修 築 海 堤 , 應 重 視 天 然 的 海 岸 線 和 營 造 出 有 生 氣 的 海 岸 線 。

(4)         公 共 空 間

6.2.28       城 市 設 計 的 每 一 個 環 節 , 都 對 公 共 空 間 有 一 定 作 用 。 下 文 所 概 述 的 措 施 , 可 令 發 展 有 實 際 增 值 , 例 如 增 加 店 鋪 附 近 的 行 人 網 絡 。

             (a)    街 道

6.2.29       應 為 街 道 主 要 兩 旁 創 造 多 姿 多 采 且 能 應 時 配 合 的 環 境 , 令 行 人 感 到 趣 味 , 亦 為 街 道 增 添 活 力 。 面 向 人 流 旺 盛 的 街 道 , 應 鼓 勵 設 立 零 售 鋪 。 機 房 應 盡 量 置 於 橫 街 或 後 街 。 在 適 當 的 街 角 , 可 設 立 一 些 易 於 識 別 的 標 誌 和 騰 出 更 多 空 間 , 以 改 善 街 道 環 境 和 營 造 地 方 性 的 歸 屬 感 。 

6.2.30       應 加 入 人 本 比 例 的 設 計 元 素 , 例 如 周 邊 商 場 , 作 為 人 與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中 介 景 物 。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和 平 台 的 邊 緣 , 尤 其 是 地 面 和 第 一 層 , 無 論 在 建 築 設 計 、 建 築 細 節 和 建 材 選 料 方 面 , 均 應 著 重 趣 味 性 (圖 17) 。 

             (b)    休 憩 用 地 

6.2.31       應 鼓 勵 闢 設 園 景 建 築 與 園 林 種 植 配 搭 得 宜 的 休 憩 用 地 , 以 迎 合 動 態 及 靜 態 康 樂 用 途 在 功 能 上 的 要 求 。 詳 細 的 局 部 園 景 設 計 , 則 應 配 合 個 別 地 點 的 情 況 , 盡 量 做 到 容 易 辨 識 和 環 境 舒 適 , 並 為 城 市 提 供 一 片 綠 化 園 地 。 在 休 憩 用 地 內 , 應 豎 立 別 具 特 色 的 地 標 景 物 , 營 造 方 向 感 和 地 方 感 (圖 18) 。 

6.2.32       此 外 , 應 鼓 勵 在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面 、 平 台 和 屋 頂 闢 設 能 方 便 使 用 者 到 達 的 休 憩 用 地 (圖 19) 。 如 可 行 的 話 , 在 進 行 發 展 時 , 應 盡 量 撥 出 多 些 地 面 空 間 , 以 闢 作 園 林 休 憩 用 地 。   

6.2.33       應 沿 街 道 、 主 要 運 輸 走 廊 和 行 人 通 道 植 樹 , 以 及 闢 設 園 景 綠 化 區 和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以 調 和 呆 板 的 人 工 環 境 。 應 避 免 把 休 憩 用 地 設 於 邊 緣 地 區 , 令 用 地 無 人 問 津 。 應 盡 量 方 便 公 眾 前 往 休 憩 用 地 。 加 強 空 間 的 視 覺 連 繫 , 可 有 助 引 導 行 人 前 往 休 憩 用 地 設 施 (圖 20) 。 亦 應 鼓 勵 靈 活 善 用 休 憩 用 地 , 讓 市 民 得 以 充 分 享 用 這 些 設 施 。

(5)         街 景 

6.2.34       街 景 一 詞 泛 指 街 道 的 整 體 外 貌 及 在 街 道 上 所 見 的 一 切 景 物 , 涵 義 甚 廣 。 就 城 市 設 計 而 言 , 街 景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目 標 : 

  • 盡 可 能 確 保 街 道 的 所 有 組 成 部 分 無 論 在 設 計 、 用 料 和 建 造 上 均 質 素 優 良 ; 

  • 力 求 格 調 一 致 , 和 諧 協 調 ; 

  • 盡 量 在 核 心 區 開 發 以 行 人 為 本 並 能 吸 引 行 人 的 空 間 ; 以 及

  • 配 合 人 本 比 例 的 設 計 及 殘 障 人 士 / 長 者 的 需 要 。 

6.2.35       街 景 與 一 個 地 方 的 整 體 性 是 有 關 連 的 。 凡 在 街 上 所 見 的 景 物 及 所 獲 得 的 體 驗 , 均 涵 蓋 在 內 。 下 文 逐 一 談 論 街 景 的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 

             (a)    行 人 環 境

6.2.36       在 香 港 作 為 行 人 , 並 不 是 一 件 愜 意 的 事 , 遇 上 酷 熱 潮 濕 的 日 子 或 者 納 悶 的 下 雨 天 , 更 彷 彿 寸 步 難 行 。 改 善 這 些 問 題 可 以 從 設 計 上 著 手 , 為 行 人 製 造 遮 陰 效 果 。 應 為 行 人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 清 潔 、 四 通 八 達 和 趣 味 盎 然 的 環 境 , 且 要 充 分 顧 及 局 部 地 區 氣 候 方 面 的 因 素 (圖 21) , 並 須 確 保 設 有 方 便 殘 障 人 士 使 用 的 通 道 (圖 22) 。 應 縮 減 平 台 的 地 面 覆 蓋 範 圍 , 以 騰 出 更 多 地 面 作 為 休 憩 用 地 及 進 行 街 頭 活 動 。 為 方 便 行 人 流 通 , 行 人 過 路 線 應 符 合 「 交 通 需 求 線 」 (圖 23) 。 應 避 免 在 交 通 燈 位 設 分 段 橫 過 馬 路 處 , 以 免 對 人 流 造 成 限 制 及 令 行 人 在 安 全 島 等 候 而 造 成 不 便 。           

             (b)    行 人 道 的 寬 度 和 路 面

6.2.37       行 人 道 應 有 足 夠 寬 度 以 容 納 人 流 和 街 道 裝 置 , 並 須 為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樹 木 / 環 境 美 化 設 施 額 外 預 留 空 間 。 在 城 市 舊 區 , 行 人 道 寬 度 不 足 以 應 付 目 前 的 需 要 , 故 此 , 在 進 行 重 建 時 , 應 設 法 把 建 築 範 圍 後 移 或 縮 減 平 台 覆 蓋 範 圍 , 以 擴 闊 這 些 行 人 道 。 在 新 發 展 區 , 則 應 有 設 計 優 良 和 較 為 寬 闊 的 行 人 道 , 以 創 造 高 質 素 的 行 人 環 境 。 行 人 道 的 闊 窄 在 定 案 前 , 應 先 諮 詢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等 , 務 求 在 規 劃 時 預 留 的 行 人 道 闊 度 足 以 完 全 符 合 所 有 需 求 。 

6.2.38       行 人 路 面 應 該 美 觀 悅 目 和 富 吸 引 力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盡 量 鋪 築 高 質 素 的 行 人 路 面 , 例 如 用 地 磚 鋪 砌 圖 案 、 用 磚 或 石 鋪 砌 路 面 。 

             (c)    土 地 用 途 

6.2.39       土 地 用 途 對 街 景 的 構 圖 扮 演 一 個 重 要 角 色 。 應 鼓 勵 在 建 築 物 面 向 主 要 街 道 的 部 分 創 造 活 力 動 感 和 進 行 各 式 各 樣 的 用 途 , 例 如 在 行 人 路 旁 設 置 商 鋪 、 酒 吧 、 咖 啡 茶 座 , 並 以 人 本 比 例 的 設 計 , 對 街 景 作 出 其 他 改 善 , 從 而 令 城 市 更 具 活 力 , 更 添 生 氣 (圖 24) 。 應 避 免 在 這 些 主 要 臨 街 地 方 設 置 機 房 或 外 牆 死 寂 的 設 施 。 

             (d)     街 道 上 富 趣 味 和 人 本 比 例 的 設 計

6.2.40       應 鼓 勵 在 建 築 物 低 層 採 用 別 出 心 栽 的 設 計 , 或 把 面 向 街 道 部 分 設 計 得 特 出 有 趣 , 為 街 道 增 添 姿 采 。 亦 可 利 用 中 型 建 築 物 遮 擋 部 分 遠 處 的 大 型 建 築 物 , 或 利 用 建 築 部 分 作 為 行 人 於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遮 蓋 處 , 以 加 重 街 道 的 人 本 比 例 。 

             (e)    園 景 美 化 ( 園 林 種 植 和 園 景 建 築 ) 

6.2.41       應 沿 路 旁 植 樹 和 提 供 優 質 的 園 景 建 築 , 例 如 鋪 砌 路 面 、 放 置 雕 塑 等 , 可 改 善 街 道 環 境 。 種 植 樹 木 、 設 置 灌 木 樹 圃 及 進 行 園 景 美 化 , 可 柔 和 石 屎 街 道 及 減 低 街 道 環 境 受 熱 機 會 (圖 25) 。 為 街 道 塑 造 風 格 時 , 要 小 心 選 擇 樹 木 和 灌 木 的 品 種 , 特 別 是 須 留 意 這 些 植 物 在 風 景 上 的 效 果 和 四 季 色 彩 變 化 ( 例 如 花 葉 的 顏 色 ) 。 為 確 保 行 人 路 徑 有 樹 蔭 蔽 , 必 要 時 或 須 選 擇 既 粗 壯 又 可 抵 受 交 通 廢 氣 的 植 物 品 種 。 新 發 展 區 ( 例 如 填 海 區 ) 可 進 行 園 境 美 化 的 空 間 較 多 , 應 該 預 留 大 量 園 景 用 地 , 以 便 與 休 憩 用 地 融 合 為 一 個 格 調 一 致 的 休 憩 用 地 架 構 。 路 旁 樹 木 的 樹 根 應 避 免 妨 礙 地 底 公 用 設 施 ( 例 如 喉 管 和 電 纜 ) 。 

             (f)    街 道 裝 置 

6.2.42       應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街 道 裝 置 , 以 配 合 該 區 或 鄰 近 發 展 的 風 格 (圖 26) 。 在 商 業 和 旅 遊 區 應 避 免 千 篇 一 律 的 街 道 裝 飾 。 應 考 慮 設 置 高 質 素 設 計 的 座 椅 、 行 人 指 示 牌 和 旗 桿 , 以 建 立 地 方 感 。 至 於 其 他 地 面 上 的 裝 置 如 電 話 亭 、 消 防 栓 、 郵 筒 和 有 蓋 巴 士 / 電 車 站 , 亦 應 採 用 優 美 的 設 計 。 應 容 許 在 街 道 上 豎 立 小 型 地 標 , 例 如 富 特 色 的 入 口 、 雕 塑 或 園 林 景 色 , 讓 駕 車 人 士 和 行 人 可 藉 以 辨 別 方 向 。 街 道 裝 置 、 過 路 處 、 凹 凸 紋 路 面 鋪 設 、 凸 字 資 料 板 等 的 設 計 , 須 充 分 顧 及 殘 障 人 士 的 需 要 。   

6.2.43       在 提 供 與 道 路 / 行 人 路 有 關 的 街 道 裝 置 和 設 施 ( 例 如 路 障 、 路 牌 、 街 燈 、 垃 圾 箱 和 噪 音 屏 障 ) 時 , 應 考 慮 這 些 設 施 的 位 置 和 設 計 在 視 覺 上 對 整 體 街 景 的 影 響 。 如 需 要 設 置 路 旁 噪 音 屏 障 , 這 些 屏 障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均 須 達 到 高 水 平 。 應 為 駕 駛 者 和 行 人 設 置 清 晰 和 資 料 詳 盡 的 路 牌 , 方 便 他 們 決 定 其 路 線 。 路 牌 不 應 胡 亂 堆 放 致 令 街 景 雜 亂 無 章 (圖 27) 。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量 共 用 路 牌 柱 , 有 條 理 地 放 置 不 同 的 路 牌 。 應 鼓 勵 採 用 設 計 獨 特 的 街 燈 。 噪 音 屏 障 不 可 以 礙 眼 , 否 則 會 對 街 景 構 成 視 覺 影 響 。 因 此 ,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可 把 噪 音 屏 障 融 入 園 景 美 化 計 劃 , 或 者 採 用 透 明 物 料 ( 例 如 玻 璃 ) 製 造 , 以 減 低 視 覺 上 的 影 響 。 在 豎 立 噪 音 屏 障 時 , 應 注 意 平 衡 所 有 環 境 準 則 的 要 求 , 包 括 紓 緩 噪 音 , 以 及 避 免 或 盡 量 減 輕 視 覺 及 其 他 附 帶 影 響 。   

             (g)     行 車 天 橋 和 行 車 隧 道

6.2.44       行 車 天 橋 一 般 既 不 吸 引 , 又 會 阻 擋 觀 景 廊 和 特 色 建 築 物 的 視 線 , 對 景 觀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如 適 當 的 話 , 應 採 取 紓 緩 措 施 , 例 如 利 用 攀 籐 植 物 或 加 插 其 他 視 覺 趣 味 , 以 盡 量 減 輕 視 覺 上 的 負 面 影 響 (圖 28)

6.2.45       應 鼓 勵 採 用 行 車 隧 道 。 行 車 隧 道 對 景 觀 的 影 響 較 小 , 可 將 交 通 帶 離 地 面 以 改 善 行 人 環 境 。 應 設 法 把 隧 道 出 入 口 與 城 市 的 形 貌 自 然 融 合 。 可 使 用 彩 色 編 碼 和 易 於 區 分 的 路 牌 , 以 識 別 不 同 的 地 區 。

             (h)     行 人 天 橋 和 行 人 隧 道

6.2.46       香 港 是 一 個 非 常 稠 密 的 城 市 , 人 車 分 隔 可 解 決 人 車 爭 路 的 情 況 。 如 須 人 車 分 隔 , 應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 行 人 天 橋 應 盡 可 能 短 些 , 最 好 與 街 道 成 直 角 。 它 應 能 把 空 間 結 構 加 強 , 而 不 是 將 之 分 開 。

  • 避 免 興 建 單 獨 式 的 過 路 行 人 天 橋 。 應 鼓 勵 把 天 橋 的 起 點 和 終 點 直 接 相 連 於 地 面 以 上 的 樓 層 (圖 29)  。起 點 和 終 點 如 須 設 於 地 面 , 則 應 盡 量 裝 設 升 降 機 和 扶 手 電 梯 。 亦 應 考 慮 行 人 天 橋 結 構 的 美 觀 。 

  • 興 建 行 人 天 橋 時 應 有 適 當 的 協 調 , 以 方 便 行 人 往 來 。

  • 在 計 劃 建 造 行 人 天 橋 時 , 應 同 時 考 慮 到 園 林 設 計 。 

6.2.47       行 人 隧 道 的 牆 壁 和 地 面 用 料 、 燈 光 照 明 、 出 入 口 和 其 他 部 分 , 均 應 採 用 高 質 素 和 優 美 的 設 計 , 以 增 加 美 觀 和 提 供 一 個 悅 目 安 全 的 行 人 環 境 。 

             (i)    減 低 車 速

6.2.48       設 立 行 人 專 區 , 可 以 極 有 效 地 減 少 人 車 爭 路 的 情 況 、 提 供 無 車 的 環 境 、 避 免 交 通 噪 音 和 廢 氣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以 及 製 造 人 流 匯 聚 的 地 方 。 對 車 輛 交 通 沒 有 重 要 性 但 人 流 高 / 建 造 形 式 特 別 的 街 道 , 可 闢 作 行 人 專 區 。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 應 提 供 行 人 優 先 設 施 , 例 如 行 人 專 區 及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道 路 , 以 促 使 人 車 分 隔 。 在 適 當 地 點 , 可 採 用 其 他 減 低 車 速 的 設 施 , 例 如 設 置 道 路 收 窄 位 、 減 速 路 拱 和 提 高 過 路 水 平 線 , 以 及 路 面 改 用 不 同 的 顏 色 和 物 料 , 又 或 移 走 路 壆 , 以 製 造 一 個 更 舒 適 的 行 人 環 境 。 在 稠 密 的 市 區 地 帶 , 可 考 慮 實 施 「 巴 士 專 用 道 路 」 (圖 30) 、 「 電 車 專 用 道 路 」 、 「 停 車 步 行 」 或 「 停 車 轉 乘 」 計 劃 , 以 減 少 交 通 流 量 。

(6)        文 化 遺 產 

6.2.49       香 港 有 豐 富 的 文 化 遺 產 , 既 有 歐 陸 式 的 建 築 物 及 / 或 傳 統 的 中 式 建 築 設 計 , 亦 有 各 種 文 物 ( 例 如 堡 壘 、 石 刻 、 墓 穴 、 紀 念 碑 、 古 P 等 ) 及 古 樹 。 這 些 文 化 遺 產 是 城 市 的 重 要 地 標 , 影 響 地 方 性 以 至 中 型 規 模 的 整 體 城 市 設 計 。 這 些 尚 存 的 文 化 遺 產 , 應 予 以 保 護 , 並 通 過 有 效 的 設 計 創 造 一 個 適 當 的 四 周 環 境 。 

             (a)    改 作 新 用 途 

6.2.50       應 鼓 勵 保 存 具 歷 史 意 義 、 建 築 特 色 及 文 化 價 值 的 建 築 物 , 使 香 港 的 文 化 和 歷 史 得 以 流 傳 。 這 些 建 築 物 的 翻 新 和 改 變 用 途 , 應 與 周 圍 的 環 境 相 協 調 。 歷 史 建 築 物 應 該 有 適 當 的 新 用 途 。 

             (b)    保 護 歷 史 文 物 的 環 境

6.2.51       單 獨 或 群 組 形 式 存 在 的 歷 史 文 物 , 應 視 為 重 要 的 組 景 元 素 , 其 環 境 或 布 局 須 予 配 合 。 應 為 歷 史 文 物 保 存 或 創 造 一 個 適 當 的 四 周 環 境 (圖 31)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保 留 和 擴 闊 眺 望 歷 史 文 物 的 景 觀 (圖 32) 。 如 情 況 需 要 , 毗 鄰 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應 朝 歷 史 文 物 的 方 向 漸 次 降 低 。   

             (c)    協 調

6.2.52       為 盡 量 減 輕 毗 鄰 新 建 築 物 對 歷 史 文 物 的 負 面 影 響 , 新 建 築 物 的 結 集 模 式 , 較 大 型 的 應 該 遠 離 文 物 , 較 小 型 的 則 較 近 文 物 。 新 建 築 物 可 採 用 梯 級 式 及 園 景 平 台 的 設 計 , 務 求 在 規 模 上 或 甚 至 連 風 格 上 也 與 歷 史 文 物 融 匯 一 致 。 新 建 築 物 ( 特 別 是 較 低 樓 層 ) 的 規 模 、 比 例 、 色 彩 、 用 料 或 建 築 設 計 , 均 應 盡 量 與 歷 史 文 物 相 協 調 (圖 33) 。 

             (d)    保 存 地 方 特 色

6.2.53       個 別 地 區 各 有 本 身 獨 特 的 文 化 、 地 理 環 境 和 歷 史 風 俗 。 進 行 重 建 時 , 應 盡 量 保 留 和 増 強 這 些 文 化 風 俗 和 特 色 。

             (e)    重 建 歷 史 文 化 

6.2.54       如 適 當 的 話 , 新 發 展 可 利 用 建 築 外 形 和 用 料 予 人 古 色 古 香 的 感 覺 , 增 添 姿 采 而 有 別 於 市 區 的 建 築 物 , 互 相 對 比 。 

(7)         觀 景 廊

6.2.55       觀 景 廊 讓 我 們 可 以 眺 望 遠 方 的 景 物 , 例 如 地 標 、 山 脊 線 、 水 域 、 郊 外 景 色 和 其 他 自 然 景 物 等 。 觀 景 廊 應 納 入 發 展 藍 圖 的 設 計 內 , 並 且 與 由 道 路 、 休 憩 用 地 、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低 地 建 築 物 形 成 的 觀 景 廊 連 合 起 來 。 應 保 護 可 觀 賞 地 標 、 特 色 景 物 的 視 野 , 以 避 免 景 觀 變 得 狹 窄 及 不 完 整 。 此 外 , 應 盡 量 增 設 觀 景 廊 , 增 加 我 們 能 從 多 方 面 望 穿 這 個 稠 密 城 市 的 視 線 。 維 多 利 亞 港 、 扯 旗 山 / 獅 子 山 、 主 要 山 脊 線 / 山 峰 的 景 觀 都 是 「 香 港 形 象 」 的 所 繫 , 我 們 應 該 致 力 保 護 及 避 免 失 去 這 些 景 觀 。 如 可 行 的 話 , 觀 景 廊 應 加 以 園 景 美 化 。

(8)         建 築 物 的 外 露 支 柱

6.2.56       市 區 邊 緣 經 常 有 些 地 勢 陡 斜 的 土 地 , 須 採 用 外 露 支 柱 或 切 削 斜 坡 ( 或 同 時 採 用 這 兩 項 措 施 ) , 始 能 建 成 面 積 恰 當 的 高 架 平 台 以 進 行 發 展 。 為 盡 量 減 輕 支 柱 在 視 覺 上 的 負 面 影 響 ,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環 境 美 化 措 施 , 包 括 栽 種 高 大 樹 木 或 懸 垂 植 物 , 以 及 在 支 柱 之 間 築 牆 或 豎 立 柵 欄 ( 例 如 磚 牆 或 裝 飾 性 金 屬 圍 屏 ) (圖 34) 。 支 柱 間 的 牆 壁 應 選 用 可 在 視 覺 上 產 生 美 感 的 顏 色 和 材 料 。 如 情 況 許 可 , 應 鼓 勵 在 市 區 邊 緣 地 區 建 設 一 些 佔 地 面 積 小 而 適 合 建 於 斜 坡 上 的 發 展 。

7.   特 定 的 主 要 土 地 用 途 的 指 引

回目錄

7.1            有 關 特 定 的 主 要 土 地 用 途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例 如 商 業 、 住 宅 和 工 業 方 面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分 別 列 載 於 表 123

8.   實 施

回目錄

8.1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可 以 透 過 現 有 的 法 定 和 行 政 機 制 實 施 。

8.2            法 定 方 式 包 括 ( 1 ) 透 過 在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所 擬 備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 註 釋 》 訂 定 規 範 , 規 管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 上 蓋 面 積 和 地 積 比 率 等 ; ( 2 ) 規 定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的 「 綜 合 發 展 區 」 地 帶 進 行 發 展 時 須 提 交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 以 規 管 建 築 物 的 布 局 和 設 計 ; ( 3 ) 引 用 《 建 築 物 條 例 》 管 制 個 別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 以 及 ( 4 ) 根 據 《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規 管 歷 史 文 物 。

8.3            行 政 機 制 包 括 ( 1 ) 在 擬 備 發 展 用 地 的 地 契 條 款 時 , 納 入 有 關 城 市 設 計 的 考 慮 因 素 , 例 如 「 設 計 、 分 布 和 高 度 」 條 文 。 地 契 條 款 可 列 明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和 分 布 、 高 度 、 屋 宇 類 別 的 限 制 、 環 境 美 化 項 目 及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等 的 要 求 ; 以 及 ( 2 ) 就 地 區 或 地 方 層 面 的 新 大 型 發 展 或 重 建 項 目 進 行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 繼 而 制 定 更 詳 細 的 指 引 。

      空 氣 流 通

9.   背 景

回目錄

9.1            香 港 既 是 全 世 界 其 中 一 個 人 口 最 稠 密 的 城 市 , 同 時 又 屬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 夏 天 的 天 氣 炎 熱 潮 濕 。 因 此 , 我 們 的 城 市 基 本 上 需 要 更 多 通 風 , 藉 以 降 及 帶 來 舒 適 的 建 設 環 境 。 為 了 令 本 港 的 風 環 境 得 到 顯 著 及 長 遠 的 改 善 , 我 們 應 盡 量 完 善 城 市 設 計 , 特 別 為 公 共 空 間 增 加 通 風 。 

9.2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提 出 建 議 , 為 改 善 城 市 樓 宇 布 局 , 要 求 規 劃 署 研 究 把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列 為 所 有 大 型 發 展 或 重 建 項 目 及 未 來 規 劃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因 此 , 規 劃 署 進 行 了 「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方 法 可 行 性 研 究 」 ( 下 稱 「 空 氣 流 通 研 究 」 ) ;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完 成 該 項 研 究 。 根 據 研 究 建 議 , 規 劃 署 制 訂 了 一 套 意 向 指 引 及 有 關 進 行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的 綱 領 。 下 文 所 載 的 指 引 旨 在 補 充 及 鞏 固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在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方 面 的 內 容 。

9.3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公 布 的 「 首 個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 所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標 , 是 貫 徹 和 檢 討 促 進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城 市 規 劃 和 設 計 指 引 , 當 中 特 別 關 注 到 建 築 物 對 景 觀 廊 或 空 氣 流 通 的 影 響 。 下 列 的 空 氣 流 通 指 引 正 是 為 了 邁 向 這 個 目 標 而 訂 立 的 。 

10.   整 體 目 標 、 應 用 範 圍

回目錄

10.1          下 一 節 列 出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 城 市 設 計 及 大 型 發 展 規 劃 和 設 計 在 早 期 階 段 尚 未 實 際 進 行 任 何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前 應 用 的 意 向 指 引 。 這 些 指 引 現 階 段 適 用 於 政 府 的 主 要 項 目 , 與 及 對 擬 備 圖 則 的 規 劃 過 程 提 供 宏 觀 層 面 上 的 輔 助 。 當 局 並 不 強 制 但 鼓 勵 私 人 項 目 建 議 者 在 制 定 規 劃 和 設 計 建 議 時 參 考 這 些 指 引 。

10.2          意 向 指 引 是 以 公 共 空 間 的 總 體 行 人 風 環 境 為 重 點 。 本 章 第 6 及 第 7 節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以 及 第 四 章 有 關 綠 化 的 準 則 , 部 分 亦 與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有 關 , 也 可 作 為 參 考 。 而 第 九 章 則 詳 述 達 空 氣 質 素 目 標 的 指 引 。 至 於 屋 宇 署 所 發 出 的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 與 及 屋 宇 署 、 地 政 總 署 和 規 劃 署 共 同 發 出 的 「 聯 合 作 業 備 考 第 1 號 - 環 保 及 創 新 的 樓 宇 」 則 涵 蓋 了 有 關 改 善 樓 宇 通 風 及 綠 化 的 設 計 指 引 。

10.3          雖 然 在 規 劃 及 設 計 過 程 中 應 該 盡 量 顧 及 空 氣 流 通 的 情 況 , 但 正 如 城 市 設 計 中 其 他 因 素 一 樣 , 這 只 不 過 是 其 中 的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在 採 用 這 些 意 向 指 引 時 , 必 須 適 當 地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 才 能 在 各 個 不 同 的 目 標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以 符 合 社 會 需 要 。

10.4          這 套 意 向 指 引 未 能 即 時 得 以 全 部 實 施 , 亦 未 能 在 全 港 各 區 即 時 一 致 施 行 。 新 發 展 區 的 規 劃 應 依 循 這 些 指 引 進 行 , 而 舊 建 成 區 的 規 劃 則 應 藉 著 市 區 重 建 的 契 機 , 根 據 有 關 指 引 循 步 漸 進 改 善 。

11.   空 氣 流 通 意 向 指 引

回目錄

11.1      主 要 原 則 

11.1.1       下 文 各 分 節 按 地 區 層 面 就 地 區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和 城 市 設 計 , 與 及 按 地 盤 層 面 就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的 初 步 地 盤 規 劃 和 設 計 , 分 類 載 列 空 氣 流 通 意 向 指 引 。

地 區 層 面

  • 地 盤 布 局

  • 通 風 廊 / 風 道

  • 街 道 布 局 的 定 向 、 模 式 及 擴 闊 街 道

  • 海 旁 用 地 

  • 高 度 輪 廓

  • 休 憩 用 地 及 行 人 區 的 綠 化 和 分 布 

地 盤 層 面

  • 平 台 建 築

  • 建 築 物 的 排 列

  • 建 築 物 的 透 風 度

  •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和 外 形

  • 園 景 美 化 設 施

  • 外 伸 的 障 礙 物 

  • 冷 質 物 料

11.1.2       指 引 的 主 要 原 則 是 創 造 及 / 或 保 留 通 風 和 有 變 化 的 城 市 結 構 , 以 改 善 城 市 的 風 環 境 。

11.2      地 區 層 面

(1)        地 盤 布 局

11.2.1       地 盤 的 劃 分 應 避 免 既 長 且 直 的 形 狀 , 否 則 很 可 能 會 造 成 單 方 向 設 計 及 牆 壁 型 的 樓 宇 布 局 , 不 利 空 氣 流 通 。

(2)        通 風 廊 / 風 道 

11.2.2       在 高 密 度 而 又 炎 熱 潮 濕 的 城 市 , 為 改 善 空 氣 流 通 的 情 況 , 應 沿 主 要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闢 設 通 風 廊 , 與 及 增 設 與 通 風 廊 交 接 的 風 道 , 使 空 氣 能 夠 有 效 地 流 入 市 區 範 圍 , 從 而 驅 散 熱 氣 、 廢 氣 和 微 塵 , 以 及 改 善 局 部 地 區 的 氣 候 。

11.2.3       通 風 廊 應 以 大 型 空 曠 地 帶 連 成 , 例 如 主 要 道 路 、 相 連 的 休 憩 用 地 、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非 建 築 用 地 、 建 築 線 後 移 地 帶 及 低 矮 樓 宇 群 ; 貫 穿 高 樓 大 廈 密 集 的 城 市 結 構 。 通 風 廊 應 沿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伸 展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保 持 或 引 導 其 他 天 然 氣 流 , 包 括 海 洋 、 陸 地 和 山 谷 的 風 , 吹 向 已 發 展 地 區 (圖 35 36) 。

11.2.4       增 加 市 區 的 通 風 程 度 , 應 將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建 築 線 後 移 地 帶 及 非 建 築 用 地 連 接 起 來 , 並 將 連 接 主 要 道 路 的 小 路 擴 闊 , 藉 以 構 成 通 風 廊 / 風 道 (圖 37 38) 。 為 有 效 驅 散 廢 氣 , 通 風 廊 與 風 道 應 成 直 角 或 成 一 角 度 , 並 應 持 續 伸 延 一 段 足 夠 的 距 離 。

(3)        街 道 布 局 的 定 向 、 模 式 及 擴 闊 街 道

11.2.5       主 要 大 街 / 大 道 應 與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平 行 排 列 或 最 多 成 3 0 度 角 , 令 盛 行 風 得 以 進 透 入 全 區 (圖 39) 。

11.2.6       與 盛 行 風 方 向 成 直 角 的 街 段 , 應 盡 可 能 縮 短 , 一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空 氣 滯 留 地 帶 ,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為 市 區 增 闢 通 風 廊 (40) 。

11.2.7       擴 闊 沿 盛 行 風 方 向 的 街 道 , 對 於 改 善 市 區 的 空 氣 流 通 非 常 有 效 。 尤 其 在 為 旺 角 等 舊 區 內 面 向 都 市 峽 谷 的 大 型 地 盤 進 行 重 建 時 , 應 將 街 道 旁 邊 的 建 築 線 後 移 (41) 。

11.2.8       在 規 劃 發 展 用 地 的 布 局 及 定 向 時 , 應 讓 地 盤 較 長 的 一 面 與 風 向 平 行 , 並 適 當 地 預 留 非 建 築 用 地 及 建 築 線 後 移 地 帶 , 促 進 空 氣 流 通 。

(4)        海 旁 用 地 

11.2.9       海 旁 是 因 海 水 與 太 陽 的 冷 熱 作 用 所 產 生 的 海 陸 風 的 必 經 門 廊 ; 因 此 , 海 旁 建 築 物 的 規 模 、 高 度 及 布 局 應 予 以 特 別 考 慮 , 以 免 阻 擋 海 陸 風 及 盛 行 風 (圖 42) 。

(5)        高 度 輪 廓

11.2.10     在 稠 密 的 市 區 內 , 應 策 略 性 地 分 布 高 矮 不 同 的 建 築 物 , 利 用 高 度 輪 廓 帶 來 的 氣 壓 差 異 去 引 動 氣 流 , 讓 風 透 入 全 區 。 不 過 , 建 築 群 的 高 度 輪 廓 必 須 與 景 觀 因 素 一 拼 考 慮 , 以 求 取 得 平 衡 。

11.2.11     一 般 而 言 , 建 築 群 高 度 的 分 級 有 助 改 變 風 向 , 避 免 空 氣 滯 留 不 動 。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區 內 建 築 群 的 高 度 應 朝 著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逐 級 降 低 , 以 促 進 空 氣 流 動 (43) 。

11.2.12     低 矮 建 築 物 及 休 憩 用 地 應 處 於 當 風 位 置 及 海 旁 地 區 ; 另 外 , 亦 應 將 其 散 布 於 高 密 度 地 區 內 , 以 提 供 紓 緩 空 間 及 令 建 築 群 高 度 增 添 變 化 (圖 44) 。 而 於 通 風 廊 / 風 道 內 應 保 留 低 矮 建 築 及 休 憩 用 地 。 

11.2.13     在 朝 著 盛 行 風 方 向 或 海 旁 的 位 置 , 應 避 免 建 造 如 牆 壁 般 的 密 集 高 樓 建 築 群 。

11.2.14     每 個 鄰 舍 區 內 的 高 樓 大 廈 應 適 當 地 分 布 , 以 免 阻 礙 通 風 。

(6)        休 憩 用 地 及 行 人 區 的 綠 化 和 分 布

11.2.15     綠 化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植 被 有 助 調 節 城 市 氣 候 及 減 少 空 氣 滯 留 的 情 況 。 因 此 , 應 盡 量 在 市 區 的 休 憩 用 地 多 種 植 物 (圖 45) 。

11.2.16     在 地 形 封 閉 或 山 谷 地 區 , 應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闢 設 休 憩 用 地 , 幫 助 調 節 氣 候 、 促 進 空 氣 流 通 及 驅 散 周 圍 的 污 染 物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擴 大 山 邊 植 被 和 灌 木 叢 的 種 植 範 圍 , 以 降 低 山 坡 度 , 及 產 生 更 涼 快 的 山 風 。

11.2.17     為 了 盡 量 提 供 舒 適 的 行 人 環 境 , 應 在 行 人 區 內 栽 種 高 大 茂 密 的 樹 木 , 以 遮 擋 太 陽 、 降 低 氣 溫 及 隔 濾 污 染 物 , 同 時 避 免 阻 礙 行 人 路 的 通 風 (圖 46) 。

11.2.18     主 要 的 行 人 區 應 與 主 要 道 路 、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等 設 施 的 排 氣 口 分 隔 。

11.3      地 盤 層 面 

(1)        平 台 建 築 

11.3.1       為 促 進 空 氣 流 通 , 以 驅 散 熱 氣 和 污 染 物 , 從 而 提 供 更 舒 適 和 空 氣 更 清 新 的 行 人 環 境 , 提 高 城 市 結 構 在 路 面 的 透 風 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11.3.2       本 港 普 遍 的 大 型 密 集 綜 合 式 發 展 及 平 台 式 建 築 , 往 往 覆 蓋 整 個 地 盤 或 地 盤 的 大 部 分 面 積 , 對 空 氣 流 通 造 成 顯 著 的 阻 擋 , 這 情 況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 為 改 善 市 區 路 面 的 通 風 情 況 , 大 型 地 盤 的 發 展 / 重 建 應 採 用 下 列 措 施

  • 建 築 線 應 沿 盛 行 風 方 向 後 移 ;

  • 劃 定 非 建 築 用 地 , 以 分 割 大 面 積 的 地 盤 ;

  • 在 建 築 物 的 向 風 面 製 造 空 間 ; 及 / 或

  • 減 少 平 台 的 上 蓋 面 積 , 在 地 面 提 供 更 多 休 憩 用 地 (圖 47) 。

11.3.3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應 採 用 梯 級 式 的 平 台 設 計 , 將 氣 流 從 上 空 引 導 至 地 面 的 行 人 路 (圖 48) 。

(2)        建 築 物 的 排 列 

11.3.4       適 當 的 建 築 物 排 列 可 有 效 地 使 建 築 物 附 近 的 空 氣 流 向 理 想 的 方 向 。

11.3.5       建 築 物 之 間 應 盡 可 能 保 持 足 夠 的 距 離 , 以 促 進 建 築 群 內 的 空 氣 流 通 及 減 低 對 周 邊 通 風 環 境 的 影 響 。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空 間 應 與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成 直 角 (圖 49) 。

11.3.6       為 減 低 對 空 氣 流 通 的 阻 礙 , 建 築 物 的 中 軸 線 應 與 盛 行 風 的 方 向 平 行 。 為 增 加 吹 向 每 幢 建 築 物 的 風 水 平 , 從 而 改 善 室 內 的 天 然 通 風 , 建 築 物 的 中 軸 線 與 盛 行 風 方 向 所 成 的 角 度 不 應 超 過 3 0 度 。

11.3.7       建 築 物 應 交 錯 排 列 , 讓 風 得 以 透 過 前 排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空 間 吹 向 後 排 建 築 物 。

11.3.8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在 面 向 與 風 向 成 直 角 的 主 要 行 人 區 / 街 道 的 一 方 , 平 台 上 的 高 樓 應 與 平 台 邊 緣 貼 齊 , 將 風 引 導 向 下 吹 至 路 面 (圖 50) 。

(3)        建 築 物 的 透 風 度

11.3.9       為 增 加 建 築 物 的 透 風 度 , 可 在 建 築 物 之 間 、 平 台 與 其 上 層 樓 宇 之 間 , 以 及 在 同 座 建 築 物 的 不 同 樓 層 之 間 保 留 空 間 (圖 51) 。 

(4)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和 外 形 

11.3.10     梯 級 式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概 念 有 助 改 善 建 築 物 的 通 風 情 況 (圖 52) 。

11.3.11     應 考 慮 採 用 能 產 生 小 型 氣 流 旋 渦 的 建 築 外 形 , 盡 量 引 入 清 涼 空 氣 貫 通 建 築 物 及 其 周 邊 範 圍 。

(5)        園 景 美 化 設 施 

11.3.12     在 個 別 發 展 內 , 應 盡 量 提 供 有 效 而 多 元 化 的 綠 化 休 憩 用 地 , 以 減 低 建 築 物 和 相 關 構 築 物 所 吸 收 的 輻 射 , 或 過 濾 受 污 染 的 空 氣 。

11.3.13     為 了 盡 量 提 供 舒 適 的 行 人 環 境 , 應 在 入 口 廣 場 及 建 築 線 後 移 地 帶 栽 種 高 大 茂 密 的 樹 木 , 同 時 要 盡 量 避 免 阻 礙 行 人 路 的 通 風 (圖 53) 。

(6)        外 伸 的 障 礙 物

11.3.14     為 盡 量 減 少 對 風 造 成 阻 礙 , 應 避 免 在 通 風 廊 / 風 道 上 有 外 伸 的 障 礙 物 。 在 都 市 峽 谷 中 的 高 樓 旁 邊 應 避 免 建 設 大 型 高 架 道 路 , 以 免 造 成 地 面 空 氣 不 流 通 。 外 伸 的 招 牌 應 採 用 垂 直 型 而 非 橫 向 型 , 在 行 人 活 動 頻 繁 的 地 區 更 應 特 別 注 意 這 一 點 (圖 54) 。

(7)        冷 質 物 料 

11.3.15     路 面 、 街 道 及 建 築 物 外 牆 應 採 用 具 有 特 L 反 射 日 光 及 / 或 散 熱 能 力 特 徵 的 冷 質 物 料 , 以 減 少 太 陽 輻 射 的 吸 收 。 鋪 設 路 面 時 應 考 慮 使 用 白 色 骨 料 含 量 高 的 瀝 青 。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亦 可 栽 種 樹 木 或 設 置 水 體 以 提 供 涼 區 。

12.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回目錄

12.1          為 在 規 劃 和 設 計 過 程 中 提 供 輔 助 , 以 改 善 城 市 結 構 的 通 風 情 況 , 「 空 氣 流 通 研 究 」 已 就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的 方 法 提 出 建 議 綱 領 。 建 議 綱 領 載 於 《 就 香 港 發 展 項 目 進 行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技 術 指 南 》 , 技 術 指 南 可 從 規 劃 署 的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h t t p : / / w w w . p l a n d . g o v . h k 。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可 就 不 同 設 計 方 案 對 空 氣 流 通 的 影 響 作 出 比 較 , 與 及 認 明 潛 在 的 問 題 , 從 而 改 善 設 計 。 技 術 指 南 建 議 採 用 風 洞 為 進 行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的 工 具 。 有 關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方 法 的 詳 情 , 可 參 考 技 術 指 南 。

13.   結 論

回目錄

13.1          本 章 所 訂 定 的 城 市 設 計 指 引 , 鼓 勵 有 關 人 士 在 規 劃 及 設 計 過 程 中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之 餘 , 同 時 考 慮 城 市 設 計 及 空 氣 流 通 的 因 素 。 要 改 善 我 們 的 生 活 質 素 , 應 鼓 勵 市 民 認 識 城 市 設 計 的 效 益 , 與 及 其 對 環 境 、 經 濟 及 社 會 產 生 的 廣 泛 正 面 影 響 , 以 獲 取 市 民 對 城 市 設 計 的 支 持 。 事 實 上 , 香 港 要 成 為 一 個 世 界 級 的 國 際 城 市 , 除 了 需 要 政 府 在 公 共 項 目 推 行 相 應 措 施 外 , 亦 有 賴 業 界 人 士 及 社 會 大 眾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給 予 支 持 。 

 

上一頁    回主頁    下一頁

 
  dotted line
   2005 Copyright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