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二 章 其 他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列印

1. 引 言

2. 岩 洞 發 展

2.1    甚 麼 是 岩 洞

2.2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2.3    岩 洞 發 展 規 劃 

2.4    實 施 方 面 的 事 宜 

3. 加 油 站

3.1    用 途

3.2    位 置

3.3    選 址 時 在 道 路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慮

4.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4.1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的 定 義

4.2    香 港 現 存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貯 存 危 險 物 料 的 數 量 上 限

4.3    風 險 管 理

4.4    風 險 指 引

4.5    為 現 有 及 擬 議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和 規 劃 研 究 並 擬 訂 行 動 計 劃

4.6    現 有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及 管 制

4.7    處 理 新 設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申 請

4.8    有 關 在 完 成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之 前 ,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發 展 申 請 的 臨 時 規 劃 指 引

4.9    保 護 日 後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地

5. 汽 車 修 理 工 場  

5.1    用 途

5.2    設 置 地 方

5.3    地 點 要 求

5.4    汽 車 修 理 工 場 的 規 劃 指 引

5.5    設 於 特 別 設 計 建 築 物 或 設 於 工 業 樓 宇 低 層 的 汽 車 修 理 工 場 的 一 般 設 計 參 數

6. 港 口 後 勤 及 露 天 貯 物 用 途 

6.1    引 言

6.2    在 這 份 指 引 下 港 口 後 勤 及 露 天 貯 物 用 途 的 定

6.3    收 緊 管 制 的 需 要

6.4    貯 物 用 途 日 後 的 需 求

6.5    概 括 地 區 政 策 指 引

6.6    選 址 的 概 括 原 則

6.7    特 定 用 途 選 址 的 整 體 指 引

6.8    用 地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6.9    運 輸

6.10   環 境 規 劃

7. 天 橋 及 行 人 天 橋 的 橋 底 土 地 用 途 

7.1    一 般 考 慮 因 素

7.2    天 橋 / 行 人 天 橋 橋 底 用 途 表

7.3    鑑 定 主 要 的 新 天 橋 及 行 人 天 橋 的 橋 底 土 地 用 途

附 錄 1 各 政 府 部 門 在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方 面 的 角 色

附 錄 2 露 天 貯 物 及 港 口 後 勤 用 途 的 說 明 及 一 般 影 響

附 錄 3 天 橋 / 行 人 天 橋 橋 底 用 途 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版 本


1.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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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章 旨 在 輯 納 個 別 的 土 地 用 途 或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而 這 些 土 地 用 途 或 設 施 並 不 屬 於 其 他 章 節 的 涵 蓋 範 圍 。 這 些 設 施 及 土 地 用 途 之 間 現 時 雖 然 互 不 關 連 , 但 日 後 部 分 內 容 可 能 因 應 需 要 而 須 予 擴 充 , 或 合 併 而 自 成 一 章 。 因 此 , 如 有 需 要 , 本 章 內 容 是 會 擴 充 或 刪 減 的 。 

 

2.         岩 洞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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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甚 麼 是 岩 洞

2.1.1         岩 洞 是 指 人 工 開 挖 的 大 型 洞 室 。 香 港 的 地 質 條 件 十 分 適 宜 發 展 岩 洞 作 不 同 的 土 地 用 途 。 香 港 大 部 分 都 會 區 及 新 界 區 的 地 底 均 屬 火 成 岩 , 在 風 化 層 之 下 的 火 成 岩 十 分 適 宜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 是 開 挖 人 工 岩 洞 的 理 想 地 方 。 岩 洞 設 計 的 原 則 , 是 利 用 岩 體 的 強 度 , 形 成 拱 頂 及 側 壁 。 有 關 地 盤 勘 察 、 岩 洞 設 計 及 建 造 的 詳 細 指 引 已 載 於 《 岩 土 指 南 》 第 四 冊 — 《 岩 洞 工 程 指 南 》 。 

2.1.2         雖 然 大 部 分 岩 洞 發 展 所 需 的 建 設 成 本 及 照 明 和 通 風 費 用 會 較 地 面 的 同 類 發 展 為 高 , 但 對 於 那 些 已 發 展 完 善 的 城 市 ( 例 如 香 港 ) 來 說 , 岩 洞 空 間 可 提 供 另 類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發 展 模 式 。 採 用 岩 洞 發 展 模 式 也 可 降 低 或 盡 量 減 少 某 些 土 地 用 途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2.1.3         發 展 者 須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早 期 構 思 階 段 考 慮 能 否 採 用 岩 洞 方 案 。 任 何 政 府 新 工 程 , 倘 涉 及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 特 別 是 那 些 可 能 對 附 近 一 帶 的 環 境 、 社 會 、 生 、 安 全 或 其 他 方 面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工 程 , 發 展 者 應 在 工 程 的 最 初 規 劃 階 段 進 行 預 可 行 性 研 究 , 以 便 就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與 非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進 行 對 比 評 估 。 

2.2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2.2.1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載 於 表 1。 列 表 或 有 未 詳 盡 之 處 , 僅 作 一 般 參 考 之 用 。 

2.2.2         擬 議 岩 洞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 可 能 會 因 科 技 演 變 而 得 以 避 免 或 紓 緩 , 因 此 , 每 個 發 展 項 目 均 應 進 行 獨 立 的 評 估 , 包 括 預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規 劃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適 合 作 此 類 發 展 。 

[ 圖 表 簡 介 ]

表 1 :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用 途 類 別

1.

 

商 業 用 途

- 零 售

2.

 

工 業 用 途

- 工 業

- 貯 物 / 貨 倉

- 大 型 油 庫

- 大 型 石 油 氣 庫

3.

 

政 府 / 機 構 / 社 區 用 途

- 屠 房

- 文 娛 中 心

-  室 內 遊 戲 / 運 動 館 

-  批 發 市 場 

-  廢 物 轉 運 設 施 

-  污 水 / 食 水 處 理 設 施 

-  配 水 庫 

-  運 輸 連 接 路 及 網 絡 

-  靈 灰 安 置 所 / 多 層 式 陵 墓 / 殮 房

4.

 

公 共 設 施

- 電 力 站

註 : 發 展 者 應 就 上 述 土 地 用 途 進 行 獨 立 的 預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規 劃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適 宜 進 行 岩 洞 發 展 。 


2.3        岩 洞 發 展 規 劃 

 鑑 定 岩 洞 發 展 機 會 

2.3.1         圖 1 顯 示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鑑 定 岩 洞 發 展 機 會 所 應 採 取 的 步 驟 。 

2.3.2         規 劃 署 就 某 地 區 進 行 規 劃 研 究 或 擬 備 地 區 規 劃 圖 則 時 , 一 般 會 把 規 劃 研 究 或 部 門 內 部 圖 則 草 擬 本 的 土 地 用 途 建 議 送 交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土 力 工 程 處 ) 傳 閱 , 以 便 提 出 意 見 和 通 過 。 土 力 工 程 處 會 就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擬 議 土 地 用 途 ( 參 閱 表 1 的 例 子 ) 進 行 相 關 的 岩 土 工 程 研 究 , 以 鑑 定 岩 洞 發 展 機 會 。 土 力 工 程 處 亦 會 鑑 定 規 劃 區 內 和 附 近 適 合 進 行 岩 洞 發 展 的 特 定 地 點 ,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 岩 土 工 程 研 究 的 範 圍 無 須 撇 除 天 然 山 坡 , 例 如 綠 化 地 帶 。 

2.3.3         可 作 岩 洞 發 展 的 用 地 一 經 鑑 定 , 規 劃 署 便 會 在 有 關 的 發 展 大 綱 圖 / 發 展 藍 圖 上 標 明 這 些 用 地 , 以 供 各 部 門 通 過 和 規 劃 及 土 地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核 。 由 於 同 一 用 地 可 能 會 作 性 質 迥 異 的 發 展 , 圖 則 上 會 同 時 註 明 一 般 地 面 發 展 和 岩 洞 發 展 所 屬 的 用 途 地 帶 。 在 這 階 段 , 岩 洞 用 地 的 潛 在 界 線 應 只 視 作 概 略 界 線 , 日 後 可 能 會 再 作 修 改 。 

 政 府 擬 議 新 工 程 的 規 劃 

2.3.4         當 事 部 門 在 擬 備 工 程 規 限 聲 明 的 工 程 初 步 規 劃 階 段 , 就 涉 及 具 有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的 土 地 用 途 ( 參 閱 表 1 的 例 子 ) 的 政 府 擬 議 新 工 程 , 須 按 圖 1 A 所 載 的 程 序 , 進 行 有 關 岩 洞 方 案 的 評 估 。 這 個 步 驟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提 供 技 術 和 規 劃 方 面 的 基 本 資 料 , 以 評 估 岩 洞 與 非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的 利 弊 。 在 工 程 的 初 步 規 劃 階 段 進 行 這 評 估 , 可 避 免 在 實 際 規 劃 階 段 浪 費 人 力 及 資 源 。 

2.3.5         土 力 工 程 處 會 在 當 事 部 門 的 支 援 下 進 行 預 可 行 性 研 究 。 預 可 行 性 研 究 基 本 上 是 對 可 作 擬 議 用 途 的 岩 洞 用 地 , 進 行 岩 土 及 其 他 工 程 方 面 的 初 步 評 審 。 這 研 究 應 就 岩 洞 建 設 及 通 道 安 排 作 出 初 步 設 計 , 並 估 計 挖 掘 工 程 和 岩 石 治 理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2.3.6         規 劃 評 估 會 由 規 劃 署 負 責 統 籌 , 而 消 防 處 、 運 輸 署 和 地 政 總 署 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均 會 就 這 方 面 提 供 意 見 。 進 行 規 劃 評 估 的 目 的 , 在 於 確 定 採 用 非 岩 洞 與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進 行 擬 議 用 途 是 否 可 行 , 以 及 各 項 發 展 參 數 , 包 括 : 

  1. 發 展 密 度 和 是 否 協 調 

確 定 擬 議 用 途 的 整 體 發 展 密 度 , 並 查 明 這 項 用 途 會 否 與 毗 鄰 環 境 不 相 協 調 。 

  1. 安 全 

至 於 擬 議 岩 洞 發 展 的 安 全 問 題 , 特 別 是 消 防 安 全 和 提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走 火 通 道 及 抗 火 結 構 , 在 規 劃 評 估 階 段 應 予 以 充 分 評 估 。 岩 洞 的 整 體 體 積 及 相 關 工 程 , 應 列 為 評 估 的 考 慮 因 素 , 因 為 兩 者 均 會 直 接 影 響 逃 生 的 難 度 和 發 展 項 目 的 整 體 安 全 。 

  1. 交 通

發 展 者 應 就 擬 議 用 途 進 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 以 確 定 在 施 工 及 實 際 運 作 階 段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評 估 亦 應 探 討 擬 議 發 展 與 現 有 及 已 規 劃 的 道 路 、 鐵 路 及 其 他 運 輸 系 統 之 間 是 否 互 相 配 合 及 連 貫 。 

  1. 財 務 可 行 性 

當 事 部 門 在 徵 詢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後 , 應 提 交 有 關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與 非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的 成 本 / 效 益 對 比 分 析 , 其 中 須 計 及 建 設 成 本 及 經 常 費 用 。 這 項 分 析 亦 應 評 估 潛 在 的 財 務 效 益 及 其 他 效 益 , 包 括 騰 出 已 預 留 的 用 地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效 益 。 


2.4        實 施 方 面 的 事 宜 

 環 境 影 響 

2.4.1         公 共 或 私 人 工 程 的 岩 洞 發 展 項 目 均 屬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工 程 倡 議 人 須 依 循 法 定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提 供 一 個 綱 領 , 以 評 估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對 環 境 有 何 影 響 , 確 保 工 程 倡 議 人 透 過 條 例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許 可 制 度 , 實 施 預 防 和 消 減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 

 私 營 機 構 的 擬 議 工 程 

2.4.2         私 營 機 構 建 議 的 工 程 如 具 岩 洞 發 展 潛 力 , 工 程 倡 議 人 亦 應 評 估 非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與 岩 洞 發 展 方 案 在 各 方 面 的 利 弊 , 包 括 土 地 用 途 是 否 協 調 、 安 全 、 交 通 及 財 務 可 行 性 。 倘 證 實 某 岩 洞 用 地 可 提 供 合 適 的 發 展 模 式 , 規 劃 署 應 聯 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擬 備 一 份 規 劃 大 綱 , 列 出 工 程 的 發 展 參 數 和 各 項 技 術 要 求 。 該 份 規 劃 大 綱 亦 應 作 為 擬 訂 岩 洞 發 展 契 約 條 款 的 依 據 。 

 批 地 

2.4.3         由 於 在 界 定 岩 洞 內 部 可 發 展 空 間 牽 涉 複 雜 的 問 題 , 在 釐 訂 地 積 比 率 及 上 蓋 面 積 時 會 有 實 際 困 難 。 對 於 發 展 計 劃 所 包 括 的 項 目 , 以 及 對 發 展 體 積 所 採 用 的 管 制 , 宜 應 在 契 約 / 工 程 條 款 內 以 立 體 的 「 涵 蓋 範 圍 」 訂 明 。 在 訂 定 發 展 計 劃 的 「 涵 蓋 範 圍 」 時 , 應 徵 詢 土 力 工 程 處 的 意 見 , 並 應 界 定 准 許 進 行 岩 洞 建 造 的 內 部 空 間 , 以 及 禁 止 挖 掘 或 進 行 其 他 工 程 ( 但 連 接 隧 道 、 排 水 坑 道 及 通 風 井 除 外 ) 的 外 圍 空 間 ( 如 用 作 維 修 岩 洞 的 支 撐 空 間 ) 。 發 展 者 應 就 擬 議 發 展 的 保 養 規 定 , 徵 詢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 以 便 把 此 等 規 定 納 入 工 程 / 契 約 條 款 內 。 

 保 護 區 

2.4.4         為 確 保 岩 洞 發 展 的 運 作 及 結 構 安 全 , 發 展 者 應 根 據 岩 洞 及 相 關 地 下 工 程 的 詳 細 設 計 和 建 造 情 況 , 在 發 展 項 目 四 周 劃 設 一 個 保 護 區 , 而 保 護 區 的 擬 議 範 圍 則 應 徵 詢 土 力 工 程 處 的 意 見 。 保 護 區 的 範 圍 應 在 發 展 大 綱 圖 / 發 展 藍 圖 上 註 明 。 日 後 若 有 任 何 擬 議 發 展 跨 越 保 護 區 的 範 圍 , 則 應 徵 詢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特 別 是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屋 宇 署 的 意 見 。 

 

3.         加 油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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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用 途

3.1.1         加 油 站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為 汽 車 提 供 入 油 設 施 、 空 氣 和 水 。 一 般 而 言 , 除 非 另 有 註 明 , 汽 車 用 燃 料 可 指 汽 油 、 柴 油 、 油 及 石 油 氣 。 本 章 提 及 的 加 油 站 , 除 另 有 條 文 訂 明 外 , 一 般 是 指 傳 統 的 加 油 站 、 汽 油 連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和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

3.1.2         除 了 入 油 設 施 外 , 在 經 批 准 的 地 點 還 可 提 供 潤 滑 及 清 潔 服 務 。

3.1.3         部 分 加 油 站 設 有 廁 所 , 並 提 供 與 加 油 站 營 運 相 配 合 和 相 關 的 零 售 服 務 。

3.2        位 置

3.2.1         在 功 能 上 而 言 , 加 油 站 應 設 於 車 輛 易 達 的 地 點 , 使 車 輛 無 須 因 加 油 而 不 必 要 地 迂 迴 繞 道 。

3.2.2         加 油 站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 其 一 是 為 配 合 途 經 該 地 區 的 交 通 的 需 要 而 設 , 其 二 是 為 配 合 當 地 需 要 ( 例 如 住 宅 、 商 業 或 工 業 區 ) 而 設 。 就 前 者 而 言 , 由 於 要 應 付 途 經 的 交 通 的 需 要 , 加 油 站 宜 設 於 已 建 設 區 的 邊 緣 , 特 別 是 在 主 要 道 路 交 界 處 附 近 , 這 些 地 點 不 但 方 便 易 達 , 而 且 亦 較 易 引 起 駕 駛 者 的 注 意 。 至 於 後 者 , 在 預 留 加 油 站 用 地 時 , 應 考 慮 方 便 而 不 會 對 鄰 近 的 道 路 使 用 者 造 成 滋 擾 或 太 大 危 險 的 地 點 。 同 時 車 輛 應 容 易 前 往 這 些 地 點 , 毋 須 駛 經 當 地 高 密 度 商 業 及 / 或 住 宅 區 內 的 街 道 。                 

3.3        選 址 時 在 道 路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慮

3.3.1         一 般 而 言 , 在 高 速 公 路 、 主 幹 道 、 主 要 幹 路 或 甲 級 郊 區 公 路 上 設 置 加 油 站 , 所 選 定 的 用 地 必 須 能 夠 提 供 妥 善 設 計 的 進 出 支 路 。 倘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設 置 加 油 站 , 加 油 站 宜 成 為 服 務 設 施 用 地 的 一 部 分 ( 見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第 二 卷 第 6 章 ) 。 至 於 在 主 幹 道 、 主 要 幹 路 及 甲 級 郊 區 公 路 設 置 加 油 站 , 則 各 加 油 站 之 間 最 少 應 相 距 5 公 里 。

3.3.2         倘 在 等 級 較 低 的 不 分 隔 車 路 上 設 置 多 於 一 個 加 油 站 , 而 加 油 站 分 別 設 於 道 路 兩 旁 , 則 兩 旁 的 加 油 站 不 得 直 接 相 對 , 但 其 中 一 個 加 油 站 應 設 於 另 一 個 的 視 線 範 圍 內 , 而 相 距 最 少 100 米 , 且 路 面 駕 駛 者 先 行 見 到 的 加 油 站 , 應 設 於 道 路 的 左 方 。 如 果 加 油 站 同 時 設 於 道 路 的 一 旁 , 則 兩 個 加 油 站 之 間 最 少 應 相 距 300 米 , 除 非 兩 個 加 油 站 緊 接 相 連 , 並 設 有 共 用 出 入 口 , 始 作 別 論 。 在 雙 程 分 隔 車 路 上 , 加 油 站 可 相 對 而 建 。

3.3.3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設 置 加 油 站 , 必 須 距 離 任 何 交 匯 點 最 少 兩 公 里 。 在 主 幹 道 、 主 要 幹 路 及 甲 級 郊 區 公 路 上 設 置 加 油 站 , 不 得 設 於 任 何 彎 位 、 垂 直 路 彎 或 路 口 的 100 米 範 圍 內 。 換 言 之 ,  車 輛 駕 駛 者 必 須 在 離 加 油 站 最 少 100 米 的 距 離 外 便 可 見 到 加 油 站 。 至 於 等 級 較 低 的 道 路 , 這 個 視 線 距 離 最 少 應 為 50 米 。

3.3.4         整 體 而 言 , 加 油 站 用 地 的 選 址 應 可 避 免 車 輛 不 必 要 地 原 路 折 回 。 在 選 定 加 油 站 的 用 地 時 , 應 考 慮 道 路 的 功 能 、 某 段 道 路 的 交 通 量 及 車 速 限 制 、 引 起 注 意 的 程 度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3.3.5         由 於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當 局 會 較 靈 活 地 應 用 上 述 指 引 , 因 此 , 每 宗 個 案 在 考 慮 與 交 通 及 道 路 安 全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 都 應 徵 詢 運 輸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 交 通 總 部 ) 的 意 見 。

3.4        加 油 站 的 布 局 設 計

地 盤 尺 寸

3.4.1         新 加 油 站 的 地 盤 尺 寸 如 下 :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

加 油 站 類 別

最 小 的 尺 寸
( 平 方 米 )
最 低 的 臨 街 面 闊 度
( 米 )
最 低 的 深 度 *
( 米 )
通 道 的 最 低 闊 度
( 米 )

(a)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375 25 15 6

(b)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375

(c) 具 備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750#

備 註 :

*    包 括 行 人 徑

#    對 於 現 有 經 改 建 以 提 供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 則 未 必 需 要 符 合 這 項 規 定 。

3.4.2         倘 若 預 期 加 油 站 的 服 務 還 包 括 貨 櫃 車 在 內 , 則 地 盤 臨 街 面 的 闊 度 及 深 度 最 少 須 分 別 為 40 米 及 15 米 。 另 外 , 行 人 徑 的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3 米 , 通 道 的 闊 度 則 最 少 須 為 8.5 米 , 以 及 在 加 油 站 與 行 車 路 之 間 設 置 欄 杆 。 假 使 情 況 許 可 , 地 盤 的 深 度 應 超 過 15 米 , 因 為 需 要 提 供 較 大 的 空 間 讓 貨 櫃 車 運 轉 , 同 時 作 分 隔 用 途 的 行 人 徑 的 闊 度 亦 須 增 加 。

出 入 口

3.4.3         不 論 在 已 建 設 區 或 郊 外 道 路 , 加 油 站 的 布 局 設 計 必 須 方 便 公 路 上 的 車 輛 駛 入 , 出 入 口 亦 容 易 引 人 注 意 。

3.4.4         一 般 而 言 , 加 油 站 只 可 設 一 個 入 口 及 一 個 出 口 , 同 時 , 在 設 計 上 應 單 向 作 業 , 以 免 車 輛 須 要 掉 頭 , 並 防 止 車 輛 抄 捷 徑 , 從 出 口 進 入 加 油 站 , 以 及 從 入 口 離 開 。

3.4.5         可 是 , 倘 加 油 站 備 有 兩 個 或 超 過 兩 個 臨 街 面 , 而 加 油 站 是 介 乎 兩 條 道 路 之 間 , 則 可 增 設 一 個 出 口 或 入 口 , 惟 這 項 措 施 必 須 能 達 到 改 善 用 地 內 車 輛 流 通 的 目 的 , 既 不 會 阻 礙 其 鄰 近 道 路 的 交 通 流 通 , 亦 不 會 影 響 車 輛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駛 離 現 場 。

油 機

3.4.6         油 機 的 位 置 布 局 必 須 可 疏 導 車 輛 流 通 , 避 免 輪 候 車 龍 伸 展 至 鄰 近 道 路 。 此 外 , 加 油 站 在 設 計 上 , 配 油 器 應 盡 量 設 於 靠 近 出 口 的 地 方 , 以 確 保 輪 候 加 油 的 車 輛 不 會 停 泊 在 行 車 道 上 。

輪 候 車 位

3.4.7        在 加 油 站 內 應 設 有 足 夠 的 車 位 , 以 免 車 輛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輪 候 。 在 加 油 站 用 地 內 , 每 個 附 有 油 錶 的 油 機 旁 應 設 有 一 個 車 位 。 此 外 , 入 口 與 油 機 之 間 應 最 少 設 四 個 輪 候 車 位 , 以 供 輪 候 加 油 的 車 輛 暫 時 停 泊 。

3.4.8         倘 加 油 站 兼 備 一 般 的 潤 滑 及 維 修 設 施 , 應 為 每 個 維 修 台 增 設 四 個 車 位 , 而 這 些 車 位 不 得 阻 礙 加 油 車 輛 進 出 。

3.4.9         此 外 , 亦 應 考 慮 在 泵 氣 站 之 間 提 供 一 個 額 外 的 車 位  。

3.5        環 境 及 消 防 安 全 考 慮

3.5.1        倘 若 加 油 站 設 在 已 建 設 區 , 應 選 擇 位 於 較 空 曠 而 不 被 其 他 發 展 包 圍 的 地 點 。 假 使 無 法 符 合 這 項 規 定 , 則 加 油 站 四 周 的 建 築 物 只 適 宜 為 低 建 發 展 。

3.5.2         加 油 站 的 選 址 , 應 顧 及 加 油 站 的 作 業 及 車 輛 出 入 加 油 站 對 鄰 近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地 方 可 能 造 成 的 噪 音 影 響 ( 尤 其 在 夜 間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須 審 慎 地 選 擇 , 以 免 造 成 噪 音 滋 擾 。

3.5.3        倘 若 加 油 站 位 於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用 途 附 近 , 則 應 妥 善 安 排 加 油 站 內 各 項 發 出 噪 音 的 設 施 , 俾 能 盡 量 減 少 直 接 造 成 的 噪 音 影 響 。 同 時 , 應 採 取 適 合 的 措 施 , 紓 緩 任 何 噪 音 影 響 , 以 滿 足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9 章 「 環 境 」 表 4.1 所 訂 的 噪 音 標 準 的 規 定 。

3.5.4         加 油 站 的 營 運 時 間 或 須 受 到 限 制 , 以 期 盡 量 減 低 對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用 途 的 滋 擾 。 有 關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用 途 的 定 義 , 應 參 照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9 章 附 錄 4.1 所 載 。

3.5.5         加 油 站 內 應 具 有 充 裕 空 間 , 用 以 設 置 油 缸 、 排 氣 管 、 油 機 、 油 車 卸 油 站 、 加 油 泵 、 配 油 器 以 及 建 築 物 。 在 決 定 這 些 設 施 的 位 置 時 , 必 須 顧 及 運 作 、 安 全 及 環 境 的 問 題 , 以 免 對 易 受 空 氣 污 染 影 響 的 用 途 造 成 滋 擾 。

3.5.6         進 行 洗 車 、 加 油 及 維 修 活 動 的 設 施 應 盡 可 能 加 設 上 蓋 。 所 有 車 輛 維 修 台 及 潤 滑 台 亦 應 盡 可 能 加 設 上 蓋 。 這 類 上 蓋 構 築 物 不 應 影 響 加 油 站 的 空 氣 流 通 。

3.5.7         加 油 站 在 接 駁 任 何 雨 水 渠 或 污 水 渠 之 前 , 必 須 提 供 及 保 持 足 夠 的 截 油 設 施 , 以 阻 截 加 油 站 所 排 出 的 廢 水 / 油 脂 / 垃 圾 。

3.5.8         上 蓋 地 方 的 排 水 渠 應 經 由 截 油 器 接 駁 至 污 水 渠 , 而 露 天 地 方 的 排 水 渠 則 應 經 由 設 有 雨 水 溢 流 管 的 截 油 器 接 駁 至 雨 水 渠 。 至 於 來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廢 水 , 應 直 接 排 放 至 污 水 渠 。 從 天 台 及 簷 蓬 收 集 的 雨 水 , 則 應 直 接 排 放 至 雨 水 渠 。 上 蓋 地 方 的 排 水 明 渠 與 露 天 地 方 的 排 水 明 渠 應 由 150 毫 米 闊 的 加 高 石 壆 或 路 拱 分 隔 開 。

3.5.9         就 設 有 兩 至 三 個 加 油 服 務 處 ( 或 四 至 六 個 配 油 器 ) 及 佔 用 少 於 三 分 之 二 總 面 積 的 獨 立 上 蓋 的 小 型 加 油 站 來 說 , 所 有 排 水 明 渠 均 可 經 由 截 油 器 接 駁 至 雨 水 渠 。

3.5.10       假 使 有 關 地 點 尚 未 接 駁 污 水 渠 , 則 應 提 供 適 合 的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 收 集 經 截 油 器 排 出 的 污 水 。

3.5.11       加 油 站 應 妥 善 處 理 所 製 造 的 一 切 化 學 廢 物 。 根 據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 第 354 章 ) 的 規 定 , 化 學 廢 物 製 造 者 必 須 安 排 在 領 有 牌 照 的 設 施 妥 善 貯 存 及 處 理 化 學 廢 物 , 並 聘 用 持 牌 的 收 集 商 搬 走 及 運 送 該 等 廢 物 。 另 外 又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車 輛 通 道 及 淨 空 高 度 , 以 便 從 截 油 器 清 理 化 學 廢 物 。 對 於 那 些 提 供 更 換 潤 滑 油 服 務 或 其 他 會 製 造 化 學 廢 物 的 服 務 的 加 油 站 , 則 應 提 供 貯 存 庫 , 以 便 最 終 收 集 及 處 理 化 學 廢 物 。 化 學 廢 物 貯 存 庫 不 應 設 有 排 水 渠 。

3.5.12       在 加 油 站 100 米 範 圍 內 應 設 有 消 防 龍 頭 。 假 使 擬 議 闢 設 加 油 站 的 地 點 距 離 現 有 的 消 防 龍 頭 超 過 100 米 , 便 應 徵 詢 消 防 處 及 水 務 署 的 意 見 。

3.5.13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在 發 展 上 受 《 危 險 品 條 例 》 ( 第 295 章 )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的 規 管 。 當 局 根 據 第 295 章 發 出 牌 照 前 , 會 充 分 考 慮 加 油 站 「 場 外 」 及 「 場 內 」 危 險 的 問 題 。 「 場 外 」 危 險 指 加 油 站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時 對 人 們 的 生 命 及 鄰 近 財 物 可 能 造 成 的 火 警 危 險 , 「 場 內 」 危 險 指 加 油 站 的 作 業 、 布 局 設 計 及 設 施 可 能 造 成 的 火 警 危 險 。

3.5.14       加 油 站 所 有 入 油 設 施 的 安 全 距 離 須 符 合 由 石 油 及 爆 炸 品 管 理 協 會 及 石 油 協 會 聯 合 發 表 的 《 加 油 站 的 設 計 、 建 造 、 改 良 及 維 修 指 引 》 的 規 定 。

3.5.15       有 關 部 門 可 能 會 訂 定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以 紓 緩 加 油 站 的 「 場 外 」 及 「 場 內 」 危 險 。

3.6        景 觀 上 的 考 慮

3.6.1         加 油 站 的 設 計 不 應 有 損 當 地 的 景 觀 特 色 及 環 境 質 素 。

3.6.2         美 化 環 境 措 施 如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圍 牆 、 與 毗 鄰 發 展 之 間 的 緩 衝 區 、 路 標 和 上 蓋 設 計 等 , 均 有 助 改 善 加 油 站 的 外 觀 。 美 化 環 境 計 劃 應 盡 可 能 納 入 加 油 站 的 設 計 內 。

3.7        有 關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或 具 備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的 特 別 規 定

3.7.1         根 據 《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 第 51 章 ) 的 規 定 ,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 設 施 被 列 為 應 具 報 的 氣 體 裝 置 , 須 提 交 定 量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 以 確 定 依 據 第 12 章 第 4.4 段 所 載 「 政 府 風 險 指 引 」 的 規 定 , 這 類 加 氣 站 / 設 施 的 風 險 水 平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一 般 而 言 , 相 對 於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 這 類 加 油 站 的 規 定 更 加 嚴 格 。 雖 然 是 否 適 宜 在 加 油 站 提 供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以 及 與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的 距 離 得 視 乎 定 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定 , 但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有 關 距 離 的 規 定 如 下 :

多 層 住 宅 / 教 育 / 醫 院 用 途 : 55 米

商 業 / 康 樂 / 工 業 用 途 : 15 米

低 密 度 住 宅 / 零 散 住 宅 ( 零 星 散 佈 在 一 大 片 土 地 上 的 住 宅 ) : 15 米

3.7.2        根 據 氣 體 安 全 規 定 ,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內 地 底 石 油 氣 貯 存 缸 壓 力 放 泄 閥 的 排 氣 管 不 應 受 任 何 障 礙 物 阻 塞 。 再 者 , 排 氣 管 出 氣 口 與 建 築 物 或 任 何 非 抗 火 電 氣 設 備 的 出 口 最 少 應 相 距 4.5 米 。

3.8       有 關 建 築 物 內 加 油 站 的 特 別 規 定

3.8.1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或 汽 油 連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應 為 獨 立 式 發 展 。 從 氣 體 安 全 及 風 險 的 角 度 而 言 , 把 加 氣 站 任 何 部 分 置 於 建 築 物 內 均 不 可 以 接 受 。

3.8.2         對 於 那 些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 該 加 油 站 如 上 文 第 3.5.13 段 所 載 的 場 外 危 險 可 初 步 決 定 其 是 否 可 以 置 於 建 築 物 內 。 假 使 鄰 近 地 方 的 人 們 會 有 嚴 重 的 火 警 危 險 , 而 這 些 危 險 又 不 能 藉 隔 火 及 / 或 專 門 的 防 火 系 統 而 得 以 紓 緩 , 這 類 場 外 危 險 即 屬 不 可 以 接 受 。 因 此 , 加 油 站 不 可 設 在 住 宅 樓 宇 、 商 業 / 住 宅 混 合 樓 宇 或 各 類 建 築 物 的 地 庫 。

3.8.3         從 環 境 的 角 度 而 言 ,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設 在 建 築 物 內 。 假 使 必 須 在 建 築 物 內 設 加 油 站 , 便 應 設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地 方 , 以 免 揮 發 氣 體 累 積 在 空 氣 中 。

3.8.4         停 車 場 、 工 業 或 商 業 樓 宇 的 地 下 可 考 慮 用 來 提 供 沒 有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的 加 油 站 , 但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加 油 站 以 圍 封 物 橫 向 及 縱 向 地 與 建 築 物 的 其 他 部 分 完 全 隔 離 , 抗 火 時 效 達 4 小 時 ;
  1. 有 關 地 點 最 少 在 最 長 的 一 面 或 相 連 兩 面 露 天 通 風 ;
  1. 加 油 站 設 有 足 夠 天 然 或 機 械 方 式 的 通 風 設 備 ;
  1. 加 油 站 有 足 夠 的 淨 空 高 度 , 以 便 安 全 運 作 ;
  1. 在 加 油 站 所 在 的 建 築 物 內 , 加 油 站 對 上 一 層 正 對 加 油 站 的 那 部 分 樓 面 , 應 作 為 低 火 警 / 低 生 命 危 險 的 用 途 , 例 如 停 車 場 及 機 房, 而 有 關 情 況 亦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要 求 ;
  1. 就 商 業 樓 宇 而 言 , 加 油 站 對 上 三 層 正 對 加 油 站 的 那 部 分 樓 面 , 不 應 作 為 會 構 成 嚴 重 生 命 危 險 或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用 途 , 例 如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安 老 院 及 賓 館 等 。 此 外 ,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有 關 建 築 物 亦 不 可 作 為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及 戲 院 。 至 於 在 高 層 的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視 乎 上 文 第 3.5.13 段 所 載 擬 議 加 油 站 可 接 受 的 場 外 危 險 程 度 而 定 , 可 能 會 獲 得 批 准 。
  1. 在 正 對 加 油 站 樓 上 三 層 如 有 任 何 出 口 及 窗 門 , 應 以 磚 堵 塞 , 但 可 視 乎 就 建 築 物 設 計 及 用 途 進 行 的 定 量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而 作 出 改 變 。
  1. 完 全 遵 守 其 他 所 有 紓 緩 場 內 危 險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 及
  1. 已 從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取 得 所 需 的 規 劃 許 可 。

3.8.5         倘 使 用 停 車 場 、 工 業 樓 宇 或 商 業 樓 宇 的 地 下 為 加 油 站 , 應 同 時 遵 守 一 些 交 通 指 引 :

  1. 加 油 站 的 出 入 口 應 與 建 築 物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分 開 ;
  1. 加 油 站 內 應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 以 免 車 輛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輪 候 , 出 現 車 龍 ; 及
  1.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交 通 標 誌 及 標 記 , 指 示 使 用 者 前 往 / 離 開 加 油 站 。

3.9        需 求

3.9.1         加 油 站 的 需 求 是 無 法 確 切 量 化 的 。 應 否 預 留 加 油 站 用 地 , 需 視 乎 該 區 預 計 的 發 展 及 交 通 流 量 而 定 。 在 新 發 展 區 預 留 加 油 站 用 地 時 , 會 諮 詢 有 關 部 門 , 以 確 定 對 這 項 設 施 預 計 的 需 求 。

3.9.2         在 評 審 有 關 加 油 站 的 規 劃 申 請 時 ,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土 地 用 途 之 間 的 協 調 、 交 通 、 環 境 及 消 防 安 全 等 問 題 , 並 會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加 以 評 審 。 如 認 為 申 請 可 以 接 受 , 可 能 會 提 出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以 確 保 擬 議 設 施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 在 有 關 地 區 內 未 設 有 提 供 某 個 牌 子 汽 油 的 加 油 站 , 並 不 足 以 構 成 增 設 加 油 站 的 理 由 。

4.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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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的 定 義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 下 稱 「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 ) 是 指 貯 存 危 險 物 料 數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指 定 數 量 上 限 的 裝 置 。 不 同 物 質 有 不 同 的 數 量 上 限 , 一 般 會 遵 照 英 國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頒 布 的 處 理 危 險 物 品 裝 置 規 例 的 規 格 而 制 定 , 但 有 部 分 已 因 應 本 港 情 況 而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 此 外 , 所 有 炸 藥 廠 和 政 府 炸 藥 庫 均 歸 類 為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

4.2        香 港 現 存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貯 存 危 險 物 料 的 數 量 上 限

4.2.1         以 下 為 較 普 遍 種 類 裝 置 貯 存 危 險 物 料 的 數 量 上 限 : -

[ 圖 表 簡 介 ]

種 類 數 量
石 油 氣 貯 存 設 施
( 設 於 油 庫 、 大 型 倉 庫 及 代 用 天 然 氣 廠 等 )
25 公 噸 或 以 上
煤 氣 裝 置 15 公 噸 或 以 上
氯 氣 倉 庫
( 主 要 在 濾 水 廠 內 )
10 公 噸 或 以 上 ; 或 貯 存 在 1 公 噸 鼓 內 的 任 何 數 量
汽 油 或 石 腦 油 倉 庫
( 主 要 在 油 庫 內 )
10000 公 噸 或 以 上
液 化 氧 倉 庫
( 主 要 在 工 業 氣 體 設 施 內 )
500 公 噸 或 以 上
炸 藥 廠 / 政 府 炸 藥 庫 任 何 數 量

4.3        風 險 管 理

4.3.1         政 府 的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 是 管 制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選 址 及 其 鄰 近 地 方 的 土 地 用 途 , 以 及 規 定 有 關 裝 置 的 建 設 和 操 作 必 須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 藉 此 減 少 這 些 裝 置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 使 符 合 國 際 認 可 的 標 準 。 當 局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成 立 潛 在 危 險 設 施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和 管 制 協 調 委 員 會 ( 下 稱 「 協 調 委 員 會 」 ) , 負 責 統 籌 各 政 府 部 門 對 本 港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有 關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名 單 及 分 布 位 置 , 收 錄 在 另 一 本 有 關 這 課 題 的 小 冊 子 內 。 這 本 小 冊 子 會 由 協 調 委 員 會 不 時 更 新 , 可 供 索 閱 。

4.3.2         在 每 一 個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 都 應 劃 定 一 個 諮 詢 區 。 如 擬 在 諮 詢 區 內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 均 須 徵 詢 協 調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所 劃 定 的 諮 詢 區 的 範 圍 及 面 積 , 會 視 乎 當 地 的 地 形 變 化 、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種 類 及 貯 存 量 而 定 。 倘 若 有 關 裝 置 是 一 個 炸 藥 廠 及 炸 藥 庫 , 則 除 劃 定 諮 詢 區 外 , 還 須 根 據 英 國 現 時 採 用 的 安 全 距 離 列 表 ( 1875 年 及 1923 年 炸 藥 法 令 ) 的 要 求 , 劃 定 一 個 安 全 區

4.3.3         倘 某 些 土 地 已 列 入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諮 詢 區 , 則 可 能 須 實 施 規 劃 管 制 , 以 限 制 這 些 土 地 日 後 的 發 展 。 任 何 擬 在 這 些 土 地 上 進 行 發 展 的 建 議 , 若 可 能 導 致 居 民 人 數 或 工 作 人 口 增 加 , 則 須 提 交 協 調 委 員 會 考 慮 。 在 諮 詢 區 內 , 通 常 不 會 批 準 大 型 發 展 計 劃 。

4.3.4         倘 某 些 土 地 已 列 入 炸 藥 庫 的 安 全 區 , 不 得 興 建 住 宅 或 用 作 市 民 聚 集 的 場 所 。 所 劃 定 的 安 全 區 的 範 圍 , 會 視 乎 炸 藥 貯 存 量 而 定 。

4.3.5         對 於 任 何 擬 在 諮 詢 區 內 進 行 發 展 的 建 議 , 須 根 據 政 府 風 險 指 引 ( 見 第 4.4 節 ) 的 規 定 加 以 評 估 , 以 確 保 有 關 的 裝 置 對 公 眾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倘 現 有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未 能 符 合 風 險 指 引 的 標 準 , 協 調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採 取 所 需 的 舒 緩 危 險 措 施 , 從 而 減 低 風 險 。 有 關 風 險 指 引 、 危 險 評 估 、 規 劃 研 究 和 行 動 計 劃 的 詳 情 , 載 於 第 4.4 節 及 第 4.5 節 內 。

4.4        風 險 指 引

4.4.1         協 調 委 員 會 制 定 了 一 套 風 險 指 引 , 用 以 評 估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對 裝 置 以 外 地 方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的 水 平 。 這 套 指 引 可 分 為 個 人 風 險 指 引 及 群 體 風 險 指 引 。

4.4.2         個 人 風 險 意 指 , 每 年 在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居 住 或 工 作 的 個 人 , 受 有 關 裝 置 的 影 響 而 預 期 增 加 的 死 亡 機 會 率 。 由 於 個 人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會 因 個 人 與 有 關 裝 置 的 距 離 而 異 , 要 衡 量 個 人 風 險 水 平 , 可 透 過 在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地 圖 上 所 標 繪 的 風 險 等 量 線 顯 示 , 等 量 線 與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距 離 愈 大 , 風 險 愈 低 ( 見 圖 2 ) 。 不 過 , 在 應 用 風 險 等 量 線 時 , 應 同 時 考 慮 個 人 曝 露 於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估 計 時 間 , 才 能 確 定 個 人 風 險 水 平 , 以 便 與 風 險 指 引 作 比 較 。 根 據 協 調 委 員 會 所 訂 的 個 人 風 險 指 引 ,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對 裝 置 以 外 地 方 的 個 人 所 構 成 的 風 險 , 其 最 高 水 平 不 應 超 過 每 年 每 十 萬 人 中 有 一 人 死 亡 的 機 會 率 , 即 每 年 1 × 10 -5 。 在 這 方 面 , 可 供 參 考 的 數 據 是 , 每 年 因 交 通 意 外 而 死 亡 的 平 均 風 險 為 每 一 萬 人 中 約 有 一 人 死 亡 。

4.4.3        群 體 風 險 意 指 , 危 險 裝 置 對 附 近 居 住 的 整 體 人 口 所 構 成 的 潛 在 風 險 。 圖 3 顯 示 群 體 風 險 指 引 的 圖 表 。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所 構 成 的 群 體 風 險 之 可 接 受 程 度 , 是 以 有 關 裝 置 可 能 導 致 死 亡 的 意 外 發 生 頻 率 來 釐 定 。 群 體 風 險 指 引 的 圖 表 , 是 以 直 線 顯 示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導 致 N 宗 或 超 過 N 宗 居 民 死 亡 的 意 外 發 生 頻 率 ( F ) 。 圖 表 上 分 別 以 兩 條 FN 風 險 線 界 定 「 可 接 受 」 或 「 不 可 接 受 」 的 群 體 風 險 水 平 。 為 免 發 生 大 型 災 難 而 引 致 超 過 1000 人 死 亡 , 在 1000 名 死 亡 人 數 的 水 平 , 標 繪 了 一 條 垂 直 的 上 限 界 線 , 向 下 連 接 至 每 十 億 年 發 生 一 次 的 頻 率 。 群 體 風 險 指 引 亦 訂 有 一 個 中 間 範 圍 , 在 這 個 範 圍 內 , 群 體 風 險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屬 邊 緣 水 平 , 應 「 在 合 理 而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把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 , 並 須 確 保 所 有 能 夠 減 低 風 險 而 又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可 行 措 施 , 均 會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

4.5        為 現 有 及 擬 議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和 規 劃 研 究 並 擬 訂 行 動 計 劃

             危 險 評 估

4.5.1         危 險 評 估 是 一 項 技 術 研 究 , 用 以 評 估 某 個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對 裝 置 以 外 地 方 所 構 成 的 個 人 及 群 體 風 險 。 評 估 由 富 經 驗 的 專 家 進 行 , 會 考 慮 危 險 物 料 的 性 質 ( 例 如 易 燃 性 或 毒 性 ) 及 發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情 況 ( 例 如 爆 炸 及 氣 體 因 洩 漏 而 擴 散 ) 。 危 險 評 估 會 確 定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可 能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 並 計 算 出 每 宗 意 外 的 頻 率 及 後 果 。 危 險 評 估 會 計 算 出 個 人 風 險 及 群 體 風 險 水 平 , 然 後 與 風 險 指 引 作 比 較 。 此 外 , 亦 會 評 估 有 關 裝 置 對 附 近 地 區 的 現 有 及 將 來 人 口 所 構 成 的 風 險 , 並 決 定 在 減 低 風 險 方 面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

4.5.2         就 政 府 裝 置 所 進 行 的 危 險 評 估 , 會 由 一 個 由 委 託 部 門 擔 任 主 席 的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統 籌 。 至 於 就 私 人 公 司 擁 有 及 經 營 的 裝 置 所 進 行 的 危 險 評 估 , 通 常 由 該 私 人 營 運 商 進 行 , 但 必 須 徵 詢 政 府 的 意 見 ( 見 附 錄 1 ) 。 在 危 險 評 估 的 工 作 上 , 有 關 的 部 門 會 擔 當 監 督 的 角 色 。

            規 劃 研 究

4.5.3         規 劃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每 個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現 有 和 日 後 土 地 用 途 以 及 發 展 建 議 , 並 就 有 關 裝 置 的 諮 詢 區 內 所 需 考 慮 的 規 劃 因 素 和 應 實 施 的 發 展 管 制 提 供 意 見 。

4.5.4        在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的 同 時 , 地 區 規 劃 處 會 展 開 規 劃 研 究 。 在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時 , 應 考 慮 所 有 現 有 及 日 後 的 土 地 用 途 及 發 展 選 擇 , 並 應 徵 詢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規 劃 研 究 應 就 如 何 確 保 現 有 及 日 後 的 發 展 得 到 適 當 保 護 提 出 建 議 , 俾 能 避 免 受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影 響 而 至 不 可 接 受 的 危 險 水 平 。 這 些 建 議 必 須 包 括 在 行 動 計 劃 之 內 。 機 電 工 程 署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就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幅 度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 地 區 規 劃 處 應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提 供 有 關 諮 詢 區 內 的 土 地 用 途 、 建 築 物 及 人 口 水 平 的 詳 細 資 料 。

            行 動 計 劃

4.5.5        完 成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後 , 有 關 的 地 區 規 劃 處 應 制 定 行 動 計 劃 , 訂 定 所 需 的 措 施 , 務 使 有 關 裝 置 所 構 成 的 風 險 在 合 理 而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減 至 最 低 。 行 動 計 劃 應 在 現 行 的 行 政 及 法 定 架 構 下 訂 出 各 種 措 施 , 把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付 諸 實 行 。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減 低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內 危 險 物 料 的 貯 存 量 、 改 善 有 關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操 作 、 實 施 特 別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管 制 , 以 及 制 定 其 他 即 時 的 行 政 及 緊 急 措 施 。

4.5.6         地 區 規 劃 處 應 提 交 擬 議 的 行 動 計 劃 , 供 協 調 委 員 會 審 批 。 地 區 規 劃 處 亦 應 把 有 關 的 建 議 輯 納 在 有 關 的 部 門 內 部 圖 則 及 法 定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內 。

             政 府 部 門 在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方 面 的 角 色

4.5.7         附 錄 1 臚 列 現 時 各 政 府 部 門 在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方 面 的 權 責 。 在 各 有 關 方 面 完 成 危 險 評 估 、 規 劃 研 究 及 行 動 計 劃 後 , 均 應 提 交 協 調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核 准 。

4.6        現 有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及 管 制

4.6.1         為 一 個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所 進 行 的 危 險 評 估 和 規 劃 研 究 以 及 所 制 定 的 行 動 計 劃 , 可 作 為 有 關 裝 置 的 諮 詢 區 內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及 發 展 管 制 的 基 礎 。 視 乎 危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 可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以 減 低 危 險 水 平 或 把 危 險 水 平 維 持 於 現 有 水 平 。

  1. 透 過 法 定 的 改 劃 用 途 機 制 , 減 低 建 築 物 內 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人 口 所 衍 生 的 發 展 潛 力 ;

  1. 倘 有 關 的 公 共 工 程 及 房 屋 署 計 劃 並 無 合 約 承 擔 , 且 會 增 加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人 口 , 則 應 停 止 進 行 ;

  1. 倘 有 關 的 公 共 工 程 及 房 屋 署 計 劃 有 合 約 承 擔 , 且 會 增 加 人 口 , 則 應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量 作 出 更 改 , 納 入 預 防 性 改 建 工 程 或 重 新 規 劃 休 憩 用 地 ;

  1. 進 行 非 發 展 性 的 清 拆 寮 屋 計 劃 ;

  1. 對 現 有 的 公 營 房 屋 樓 宇 進 行 預 防 性 改 建 工 程 , 重 新 規 劃 屋 h 休 憩 用 地 , 或 興 建 保 護 堤 壆 ;

  1. 提 前 重 建 舊 公 共 屋 h 樓 宇 ;

  1. 把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地 的 危 險 物 排 放 源 頭 遷 移 ;

  1. 對 於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增 加 貯 存 量 的 申 請 , 拒 絕 發 出 執 照 或 給 予 正 式 設 計 批 准 , 或 在 執 照 條 款 或 「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 中 訂 明 有 關 裝 置 須 減 少 貯 存 量 ;

  1. 對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地 的 廠 房 及 建 築 物 進 行 改 善 。

4.7         處 理 新 設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申 請

4.7.1         政 府 部 門 如 接 獲 設 立 貯 存 石 油 氣 、 液 化 天 然 氣 、 代 用 天 然 氣 或 煤 氣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申 請 , 應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 如 果 申 請 涉 及 其 他 非 燃 料 性 氣 體 , 則 應 通 知 環 境 保 護 署 。 機 電 工 程 署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會 就 有 關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對 裝 置 以 外 地 方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 向 有 關 的 發 牌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

4.7.2         規 劃 署 應 就 擬 議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進 行 選 址 研 究 , 以 鑑 定 適 當 的 用 地 , 期 間 應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或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意 見 。 在 選 定 出 適 當 的 用 地 後 , 應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 這 兩 項 工 作 均 應 遵 循 上 文 第 4.5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處 理 。

4.7.3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的 報 告 應 提 交 協 調 委 員 會 批 准 。 計 劃 的 倡 議 者 亦 須 依 照 正 常 的 規 劃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規 劃 申 請 。

4.7.4          對 於 任 何 新 設 立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建 議 , 通 常 都 會 徵 詢 有 關 地 區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

4.8        有 關 在 完 成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之 前 ,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附 近 地 區 的 發 展 申 請 的 臨 時 規 劃 指 引

4.8.1         就 臨 時 規 劃 而 言 , 假 設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完 成 之 前 , 現 有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是 不 會 遷 移 的 。 規 劃 的 原 則 是 , 在 合 理 而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設 法 減 少 在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諮 詢 區 內 居 住 、 工 作 及 聚 集 ( 包 括 臨 時 人 口 ) 的 人 數 。 凡 屬 可 導 致 諮 詢 區 人 口 增 加 的 改 變 , 均 不 會 獲 得 許 可 , 除 非 這 種 限 制 會 導 致 私 人 發 展 權 力 受 到 剝 削 , 則 另 作 別 論 。 凡 屬 影 響 私 人 權 益 的 決 定 , 均 應 待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完 成 後 , 始 能 定 案 。

4.8.2        在 處 理 諮 詢 區 內 發 展 項 目 的 申 請 時 , 可 參 照 下 列 指 引 :

  1. 法 定 或 部 門 內 部 的 規 劃 圖 則 所 作 的 修 訂 , 不 得 導 致 計 劃 人 口 增 加 ( 不 論 在 建 築 物 內 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人 口 ) ;

  1. 任 何 契 約 修 訂 ( 包 括 重 批 契 約 ) 不 得 導 致 計 劃 人 口 增 加 ( 不 論 在 建 築 物 內 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人 口 ) ;

  1. 不 得 批 出 或 分 配 新 用 地 作 住 宅 用 途 或 人 口 聚 集 的 場 所 ( 不 論 屬 永 久 或 臨 時 性 的 發 展 及 重 建 計 劃 ) ;

  1. 任 何 未 作 承 擔 的 公 共 工 程 及 房 屋 署 計 劃 , 若 會 增 加 建 築 物 內 或 其 他 場 所 的 人 口 , 須 待 危 險 評 估 及 規 劃 研 究 完 成 後 , 始 能 作 出 決 定 ; 以 及

  1. 對 於 諮 詢 區 內 須 予 特 別 考 慮 的 發 展 項 目 申 請 , 應 提 交 協 調 委 員 會 審 批 。

4.9        保 護 日 後 的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地

4.9.1         當 局 會 進 行 選 址 研 究 , 以 決 定 日 後 可 作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途 的 用 地 。 所 有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用 地 均 應 位 於 人 口 稀 少 的 偏 遠 地 區 。 在 被 定 為 可 設 置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地 區 內 , 當 局 是 無 意 絕 對 禁 止 發 展 的 , 不 過 , 對 於 具 備 良 好 條 件 以 供 設 置 潛 在 危 險 裝 置 的 地 區 , 當 局 希 望 協 調 委 員 會 能 夠 擔 當 監 察 該 區 發 展 壓 力 的 角 色 。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