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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 社 區 設 施 適 用 標 準 一 覽 表

設 施

標 準

所 需 用 地 或 樓 面 面 積 

服 務 範 圍

1.  幼 兒 班 及 幼 稚 園 每 1 000 名 3 至 6 歲 以 下 幼 童 應 設 76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和 21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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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地 社 區

2. 小 學 每 25.5 名 6-11 歲 兒 童 設 一 間 全 日 制 學 校 課 室 。

就 有 30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6 20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65 米 ;

就 有 24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4 70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55 米 ; 

 

而 就 有 18 間 課 室 的 學 校 而 言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3 95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55 米 ; 

在 新 發 展 區 內 , 更 需 額 外 預 留 10 % 土 地 ( 同 時 參 閱 第 2.2.10 段 ) 。

一 間 有 30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30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765 名 6-1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6 200 平 方 米 。




一 間 有 24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24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612 名 6-1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4 700 平 方 米 。



一 間 有 18 間 課 室 及 共 開 辦 18 班 全 日 班 的 小 學 , 可 容 納 459 名 6-11 歲 兒 童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3 950 平 方 米 。

當 地 社 區

3. 中 學 每 40 名 12-17 歲 青 少 年 設 一 間 全 日 制 學 校 課 室 , 為 每 間 學 校 預 留 的 土 地 面 積 最 少 為 6 950 平 方 米 , 可 接 受 的 闊 度 最 少 為 65 米 。 一 間 有 30 間 課 室 共 開 辦 30 班 全 日 班 的 中 學 , 可 容 納
1 200 名 12-17 歲 青 少 年 , 而 需 要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6 950 平 方 米 。

 地 區

4a. 工 業 學 院

4b. 工 業 訓 練 中 心

無 既 定 標 準 。*

無 既 定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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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港

全 港

5. 特 殊 學 校 無 既 定 標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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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港

6. 專 上 學 院 無 既 定 標 準 。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按 個 別 情 況 給 予 意 見 。 預 留 用 地 面 積 介 乎 2000 平 方 米 至 7000 平 方 米 之 間 , 並 應 徵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的 意 見 。 全 港
7. 大 學 無 既 定 標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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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港

8. 醫 院 每 1000 人 設 5.5 張 病 床 , 並 按 個 別 區 域 情 況 釐 定 各 類 醫 院 的 病 數 目 。 # (a) 分 區 及 地 區 醫 院
  • 平 均 每 張 病 床 佔 地80 平 方 米

(b) 療 養 院 / 護 養 院

  • 平 均 每 張 病 床 佔 地 60 平 方 米

整 個 區 域

 

9.  分 科 診 療 所 / 專 科 診 療 所 在 興 建 一 間 分 區 或 地 區 醫 院 時 , 設 一 間 分 科 診 療 所/專 科 診 療 所 。 地 盤 面 積 :約 4700 平 方 米 ( 62 米 × 76 米 )

整 個 區 域

10.  普 通 科 診 療 所 / 健 康 中 心 每 100000 人 設 一 間 普 通 科 診 療 所 / 健 康 中 心 。 # 地 盤 面 積 : 約 2200 平 方 米 ( 37 米 × 60 米 ) 。

地 區

11. 鄉 郊 診 療 所 無 既 定 標 準 * , 按 個 別 地 區 情 況 釐 定 未 來 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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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12. 警 區 警 署 每 200000 - 500000 人 設 一 間 。 # 約 4650 平 方 米
( 61 米 × 76 米 ) 及 面 積 相 若 的 已 婚 職 員 宿 舍 。

整 個 區 域

13. 分 區 警 署 每 100000 - 200000 人 設 一 間 。 # 約 3000 平 方 米
( 50 米 × 60 米 ) , 並 臨 向 最 少 兩 條 主 要 道 路 。

地 區

14. 警 署 / 警 崗 無 既 定 標 準 * , 視 乎 當 地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因 應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撥 地 。

當 地 社 區

15. 水 警 警 署 無 既 定 標 準 * , 視 乎 當 地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定 。 因 應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撥 地 。

整 個 區 域

16. 裁 判 法 院
 8 個 法 庭
每 660 000 人 設 一 間 。 地 盤 面 積 約 為 4200 平 方 米 ( 61 米 × 69 米 ) 。 整 個 區 域
17. 懲 教 機 構 按 個 別 區 域 情 況 釐 定 預 留 土 地 的 面 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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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個 區 域

18. 消 防 局 消 防 局 設 施 應 按 火 警 危 險 等 級 制 下 的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來 訂 定 。 通 常 每 個 消 防 區 內 設 一 間 標 準 區 消 防 局 。 標 準 分 區 消 防 局 及 非 標 準 消 防 局 的 設 立 , 須 視 乎 當 地 社 區 的 需 要 而 定 。 撥 地 規 定 如 下 :

(a)  標 準 區 消 防 局
- 2960 平 方 米 ,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47 米 ;

(b)  標 準 分 區 消 防 局
- 1800 平 方 米 ,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37 米 。

就 上 述 ( a ) 及 ( b ) 項 而 言 , 倘 若 通 往 操 場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通 道 並 非 設 於 後 門 , 則 必 須 擴 闊 臨 街 地 界 。

(c)  非 標 準 消 防 局 所 需 用 地 沒 有 既 定 標 準 。

(d)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 3830 平 方 米 ,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80 米 , 以 及 在 區 消 防 局 建 築 物 後 面 一 個 面 積 1635 平 方 米 的 操 場 。

(e)  分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 2670 平 方 米 , 臨 街 面 最 少 70 米 , 以 及 在 分 區 消 防 局 建 築 物 後 面 一 個 面 積 1225 平 方 米 的 操 場 。

 

地 區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社 區

 


社 區

19. 救 護 站 及 救 護 局  救 護 站 及 救 護 局 的 地 點 須 確 保 分 駐 市 區 / 新 市 鎮 及 鄉 郊 的 救 護 車 可 分 別 於 10 分 鐘 及 20 分 鐘 內 到 達 緊 急 事 故 現 場 。 所 需 救 護 車 數 目 則 視 乎 個 別 地 區 的 人 口 分 布 及 意 外 發 生 率 的 推 算 數 字 而 定 。 撥 地 規 定 如 下 :

(a)  救 護 站 ; 1160 平 方 米 , 臨 街 面 最 少 闊 36 米 。 倘 若 通 往 操 場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通 道 並 非 設 於 後 門 , 則 必 須 擴 闊 臨 街 地 界 。

(b)  救 護 局 - 所 需 用 地 無 既 定 標 準 。

(c)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 參 閱 上 文 第 ( 17 ) 項 消 防 局 一 欄 。

(d)  分 區 消 防 局 暨 救 護 站 - 參 閱 上 文 第 ( 17 ) 項 消 防 局 一 欄 。

 

地 區



地 區

地 區




地 區

20. 藝 術 場 地 無 既 定 標 準 。 按 需 求 而 定 , 而 是 否 存 在 需 求 則 應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作 出 評 估 及 提 供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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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港 及 社 區 層 面

21. 圖 書 館 在 每 個 分 區 內 各 設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 此 外 , 每 200 000 人 應 設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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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22. 社 區 會 堂 在 考 慮 到 社 區 的 期 望 和 其 他 因 素 後 , 按 需 要 而 決 定 。 聯 用 樓 宇 的 樓 面 面 積 為 1260 平 方 米 ( 32 米 × 39.5 米 ) , 同 時 , 最 好 有 7.65 米 的 最 低 淨 空 高 度 ; 或 者 在 例 外 情 況 之 下 , 獨 立 地 盤 的 地 盤 面 積 為 2100 平 方 米 ( 60 米 × 35 米 ) 。

當 地 社 區

23. 幼 兒 中 心  視 乎 社 會 對 服 務 的 訴 求 、 社 會 經 濟 因 素 、 社 區 的 特 徵 , 以 及 供 給 該 區 的 其 他 幼 兒 服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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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2 3 ) 至 ( 3 0 ) 項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見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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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地 社 區

24.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每 20000 至 30000 人 設 一 間 。

當 地 社 區

25. 老 人 中 心 每 2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地 區

26. 老 人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每 17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地 區

27.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每 17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設 一 間 。

地 區

28. 安 老 院 每 1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15 個 宿 位 。

全 港

29. 護 理 安 老 院 每 1000 名 65 歲 或 以 上 老 人 提 供 1 7 個 宿 位 。

全 港

30.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每 1 0 0 0 0 0 至 1 5 0 0 0 0 人 設 一 間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按 個 別 情 況 訂 定

31. 自 修 室

(a)  通 常 在 各 主 要 / 分 區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設 一 間 。 

(b)  在 各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內 設 一 間 。

(c)  在 社 區 中 心 內 闢 設 , 須 受 核 准 用 途 分 配 表 管 限 。

(d)  在 公 共 屋 h 內 闢 設 , 須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 通 常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管 理 ) 。 

約 需 20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約 需 14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約 需 130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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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當 地 社 區

32. 郵 政 局

(a)  在 市 區 , 郵 政 局 應 設 在 有 大 量 人 口 密 集 工 作 或 居 住 地 區 的 0.8 公 里 範 圍 內 。

(b)  在 鄉 郊 地 區 , 該 距 離 應 設 定 為 3.2 公 里 。

(c)  一 般 而 言 , 郵 政 局 所 服 務 的 人 口 應 不 少 於 30000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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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地 社 區




33. 公 眾 殮 房 在 5 個 區 域 內 各 設 一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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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個 區 域

34. 靈 柩 停 放 所 每 350000 人 設 一 間 。 預 留 地 盤 面 積 約 為 0.25 公 頃 。

整 個 區 域

35.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與 有 關 的 部 門 / 機 構 協 商 議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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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地 社 區 、社 區 , 整 個 區 域

 

備 註: Ω 假 設 每 一 半 日 制 班 級 所 容 納 的 學 生 為 30 人 , 每 一 全 日 制 班 級 所 容 納 的 學 生 為 20 人 , 每 1 000 名 三 至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所 需 的 課 室 數 目 , 可 用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76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 每 個 課 室 可 提 供 的 6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 + ( 21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 每 個 課 室 可 提 供 的 2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 = 24 個 課 室 
( 參 考 資 料 : 《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 附 錄 3 ) 
@ 所 需 撥 地 並 無 特 別 規 定 。 這 類 設 施 通 常 設 於 綜 合 用 途 樓 樓 宇 內 , 所 需 用 地 已 納 入 其 他 類 別 的 發 展 內 。
* 這 類 設 施 並 無 既 定 的 人 口 / 土 地 面 積 比 例 標 準 。 然 而 , 為 了 完 整 地 估 算 某 一 研 究 區 對 社 區 設 施 的 土 地 總 需 求 , 必 須 徵 詢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 倘 若 個 別 研 究 區 的 人 口 與 有 關 服 務 的 範 圍 所 規 定 的 人 口 出 現 差 異 , 應 制 訂 合 理 的 作 業 方 案 解 決 , 並 同 時 儘 量 維 持 人 均 標 準 不 變 。          
所 訂 定 的 土 地 需 求 只 屬 參 考 性 質 ,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及 建 築 署 署 長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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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Copyright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