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業

列印

1. 引 言

2. 範 圍 及 應 用

3. 本 港 工 業 之 主 要 特 色

4. 工 業 用 地 發 展 策 略

5. 工 業 用 途 的 定 義

6. 工 業 活 動 及 相 關 活 動 的 概 括 類 別

7. 各 類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8. 地 積 比 率 及 工 人 密 度 準 則

9. 全 港 工 業 樓 面 面 積 及 土 地 需 求 之 評 估

10. 對 地 點 的 要 求

11. 設 計 概 念

12. 建 議 地 段 面 積

13. 建 議 的 上 蓋 面 積 和 退 入 範 圍

14. 消 防 車 輛 的 通 道 要 求

15. 交 通 運 輸 的 要 求

16. 停 泊 車 輛 和 起 卸 貨 物 的 需 求

17. 關 於 休 憩 用 地 及 景 觀 區 的 指 引

18. 支 援 設 施

附 錄 1   設 於 各 類 工 業 用 地 的 工 業 示 例

附 錄 2    全 港 工 業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預 測 方 法

 

二零零七年三月版本


  1.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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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 中 國 推 行 「 開 放 改 革 」 政 策 以 來 , 本 港 的 工 業 開 始 轉 型 。 其 後 經 濟 亦 持 續 轉 型 , 趨 向 於 以 服 務 及 知 識 為 主 導 。 這 些 轉 變 對 工 業 用 地 的 需 求 , 無 論 在 質 或 量 方 面 , 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1.2            當 局 不 斷 就 工 業 用 地 的 需 求 進 行 研 究 , 並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制 訂 了 一 個 策 略 大 綱 。 本 章 所 述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便 是 根 據 該 策 略 大 綱 所 釐 定 。 最 近 期 的 有 關 研 究 是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 為 新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園 提 供 工 業 樓 宇 及 制 訂 規 劃 指 引 和 設 計 規 範 的 研 究 」 ( 下 稱 「 新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園 研 究 」 ) , 以 及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 預 留 和 提 供 工 業 用 地 的 規 劃 大 綱 的 檢 討 研 究 」 ( 下 稱
「 工 業 用 地 檢 討 研 究 」 ) 。

  2.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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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 章 列 出 各 類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 政 府 會 根 據 該 等 用 途 類 別 預 留 土 地 。 本 章 同 時 列 載 有 關 工 業 發 展 項 目 在 設 施 供 應 和 地 點 方 面 的 標 準 與 準 則 , 包 括 地 段 面 積 、 地 積 比 率 、 上 蓋 面 積 、 工 人 密 度 、 交 通 工 程 要 求 和 配 套 設 施 等 發 展 規 範 及 規 劃 標 準 。 至 於 環 境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 以 及 有 關 休 憩 用 地 、 車 位 以 及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等 配 套 設 施 的 規 劃 準 則 , 則 納 入 其 他 有 關 章 節 內 。 

2.2            有 關 發 展 規 範 及 規 劃 標 準 的 準 則 , 主 要 在 規 劃 新 工 業 區 時 應 用 ; 如 情 況 許 可 , 該 準 則 亦 應 在 現 有 工 業 區 內 逐 步 施 行 , 尤 其 應 在 綜 合 重 建 大 型 物 業 時 施 行 。

  3.       本 港 工 業 之 主 要 特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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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 港 製 造 業 經 歷 了 重 大 轉 變 , 不 少 公 司 已 把 生 產 線 及 勞 工 密 集 的 工 序 遷 往 中 國 華 南 地 區 及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 雖 然 面 對 這 些 轉 變 , 製 造 業 仍 然 是 本 港 經 濟 重 要 的 一 環 。 

3.2            隨 著 生 產 線 的 轉 移 , 許 多 原 來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的 工 場 也 改 變 角 色 , 轉 而 從 事 非 生 產 性 的 工 作 , 例 如 行 政 、 設 計 、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 製 板 、 研 究 發 展 、 品 質 控 制 和 包 裝 等 , 並 與 金 融 、 運 輸 、 貿 易 及 廣 告 等 行 業 建 立 起 密 切 的 聯 繫 。

3.3            雖 然 有 不 少 公 司 把 生 產 線 遷 離 本 港 , 但 仍 有 不 少 廠 商 從 事 低 增 值 的 輕 工 製 造 業 務 。 另 一 方 面 , 近 年 新 興 的 製 造 業 趨 向 於 高 增 值 、 高 科 技 和 以 資 訊 為 主 的 行 業 , 例 如 印 刷 、 生 產 多 媒 體 電 腦 軟 件 和 硬 件 、 食 物 加 工 、 生 產 電 子 玩 具 及 優 質 鐘 表 等 。 此 外 , 貿 易 公 司 的 數 目 亦 大 幅 增 加 , 當 中 有 不 少 更 積 極 從 事 產 品 設 計 、 製 模 和 製 板 、 訂 定 生 產 計 劃 和 品 質 控 制 等 與 製 造 業 相 關 的 業 務 。 

3.4            隨 製 造 業 更 積 極 地 從 事 高 科 技 及 以 資 訊 為 主 的 業 務 , 以 及 製 造 與 商 務 方 面 的 運 作 出 現 了 錯 綜 複 雜 的 關 連 , 傳 統 工 業 與 辦 公 室 用 途 的 分 野 已 日 漸 模 糊 。 這 情 況 在 新 工 業 區 尤 為 顯 著 。 現 時 , 很 多 工 業 機 構 從 事 非 生 產 、 出 / 入 口 及 以 辦 公 室 為 本 的 活 動 。 商 業 用 途 滲 入 工 業 區 的 現 象 日 益 普 遍 。 

  4.        工 業 用 地 發 展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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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根 據 「 新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園 研 究 」 的 結 果 而 就 提 供 和 預 留 工 業 用 地 事 宜 所 制 訂 的 規 劃 策 略 大 綱 , 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獲 政 府 採 納 的 。 該 項 研 究 從 策 略 層 面 就 工 業 用 地 的 大 小 、 提 供 的 時 間 及 分 布 等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 並 為 依 據 《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來 進 行 的 地 區 層 面 詳 細 規 劃 工 作 提 供 指 引 。 制 訂 該 策 略 大 綱 時 , 已 充 分 考 慮 根 據 工 業 用 地 需 求 預 測 方 法 所 計 算 出 的 土 地 需 求 量 。 

4.2            其 後 , 政 府 根 據 「 工 業 用 地 檢 討 研 究 」 的 結 果 對 該 策 略 大 綱 進 行 檢 討 ,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採 納 經 檢 討 的 策 略 大 綱 。 有 關 策 略 指 出 , 工 業 與 辦 公 室 用 途 在 空 間 需 求 上 並 非 互 不 相 關 , 而 是 有 共 通 之 處 。 為 應 付 工 業 界 與 商 界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 有 關 策 略 建 議 增 加 一 個 新 的 地 帶 , 名 為 「 商 貿 」 地 帶 。

4.3            鑑 於 製 造 業 將 會 愈 來 愈 專 注 於 生 產 高 科 技 產 品 、 研 究 發 展 以 及 提 供 服 務 , 本 港 須 按 照 這 原 則 來 規 劃 及 提 供 工 業 用 地 和 樓 宇 。 

  5.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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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會 採 用 以 下 由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所 頒 布 的 「 工 業 用 途 」 定 義 : 

凡 任 何 地 方 、 處 所 或 搭 建 物 , 若 是 用 作 貨 品 或 物 料 的 製 造 、 更 改 、 清 洗 、 修 理 、 裝 飾 、 精 加 工 、 出 售 前 改 裝 、 搗 碎 或 拆 除 或 變 換 , 或 用 作 貯 存 、 裝 卸 或 處 理 貨 品 及 貨 物 , 或 用 作 進 行 與 上 述 程 序 有 關 的 培 訓 、 研 究 、 設 計 、 發 展 、 品 質 管 制 及 包 裝 者 , 均 屬 工 業 用 途 。 

  6 .       工 業 活 動 及 相 關 活 動 的 概 括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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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為 方 便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 我 們 根 據 工 業 活 動 及 相 關 活 動 的 一 般 經 營 特 色 及 特 殊 要 求 把 該 等 活 動 概 括 分 類 如 下 。 

輕 工 製 造 活 動

6.2            該 類 活 動 主 要 包 括 勞 工 密 集 的 生 產 活 動 。 雖 然 近 年 廠 商 紛 紛 遷 往 內 地 以 及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生 產 , 但 仍 有 不 少 廠 商 維 持 在 港 的 生 產 活 動 。

工 業 相 關 活 動

6.3            從 事 這 類 活 動 的 公 司 主 要 是 那 些 已 把 生 產 線 遷 離 本 港 , 但 仍 在 港 從 事 輔 助 業 務 的 製 造 業 公 司 , 這 些 公 司 繼 續 在 港 從 事 行 政 、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 設 計 、 製 板 、 品 質 控 制 、 包 裝 、 研 究 發 展 等 工 作 , 這 些 工 作 雖 然 不 屬 生 產 性 質 , 但 卻 是 工 業 活 動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序 。 

在 經 營 方 面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商 業 活 動 

6.4            從 事 這 些 活 動 的 主 要 是 貿 易 公 司 。 由 於 在 經 營 及 聯 繫 方 面 有 特 殊 要 求 , 該 類 公 司 未 必 適 宜 開 設 於 傳 統 的 分 層 工 廠 大 廈 或 辦 公 室 樓 宇 內 。 該 等 公 司 會 選 擇 交 通 方 便 以 及 能 照 顧 商 務 訪 客 的 地 方 , 例 如 分 別 設 有 載 貨 升 降 機 和 載 客 升 降 機 的 大 廈 。 雖 然 這 類 活 動 不 屬 工 業 性 質 , 然 而 , 許 多 從 事 這 類 活 動 的 公 司 在 經 營 上 需 要 較 多 地 方 貯 存 貨 物 , 以 及 專 用 的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 因 此 該 類 公 司 較 適 宜 開 設 於 工 業 / 辦 公 室 樓 宇 內 。 

             高 科 技 製 造 活 動

6.5            該 類 活 動 主 要 屬 資 本 密 集 、 高 增 值 以 及 高 度 自 動 化 / 機 械 化 的 活 動 。 該 類 活 動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的 樓 宇 設 計 及 / 或 地 點 要 求 , 這 取 決 於 有 關 公 司 所 採 用 的 生 產 程 序 。

             科 技 服 務 活 動

6.6            該 類 活 動 主 要 涉 及 研 究 、 新 科 技 以 及 產 品 開 發 , 而 不 涉 及 生 產 , 即 把 實 驗 室 以 及 純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的 科 技 成 果 加 以 應 用 , 然 後 推 出 市 場 。 資 訊 科 技 與 電 訊 業 是 這 個 類 別 下 的 重 要 項 目 。 屬 於 這 行 業 的 機 構 從 事 製 造 、 設 計 、 發 展 、 生 產 、 操 作 、 加 工 、 裝 配 或 研 究 電 訊 設 施 和 服 務 、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和 服 務 , 以 及 電 子 和 微 型 電 子 系 統 貨 品 和 零 件 等 。 

            非 正 式 工 業 活 動

6.7            該 類 活 動 主 要 涉 及 新 界 鄉 郊 地 區 工 場 的 工 業 活 動 , 一 般 規 模 較 小 , 性 質 較 為 簡 單 , 例 如 初 步 原 料 加 工 、 機 器 維 修 等 業 務 。 

            特 殊 工 業 活 動

6.8            有 別 於 本 港 主 流 的 輕 工 製 造 業 , 特 殊 工 業 活 動 主 要 屬 重 工 業 和 涉 及 處 理 體 積 龐 大 的 商 品 、 原 料 及 / 或 危 險 品 的 活 動 。 這 類 活 動 通 常 需 要 大 量 資 金 以 及 佔 地 廣 闊 , 而 且 一 般 在 基 礎 設 施 及 地 點 方 面 都 有 特 殊 要 求 。 部 分 更 可 能 有 潛 在 危 險 , 或 會 嚴 重 影 響 環 境 。 

  7.       各 類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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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 業 活 動 以 及 工 業 相 關 活 動 種 類 繁 多 , 需 要 在 不 同 類 型 的 樓 宇 內 進 行 , 土 地 用 途 規 劃 制 度 也 需 要 滿 足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 本 章 節 所 列 載 的 各 項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是 因 應 已 確 定 的 需 要 而 訂 定 的 , 並 且 會 在 規 劃 及 預 留 土 地 時 採 用 。 圖 1 列 出 了 各 類 工 業 及 工 業 相 關 活 動 和 各 類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之 間 的 關 係 。 至 於 各 類 工 業 用 地 上 適 宜 進 行 的 工 業 及 工 業 相 關 活 動 , 則 於 附 錄 1 舉 例 說 明 。 

7.2           按 照 各 種 主 要 樓 宇 形 式 的 差 別 ,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可 分 類 為 下 述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和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 

(a)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屬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的 主 要 類 別 , 主 要 用 作 興 建 多 層 工 廠 大 廈 、 特 別 用 途 倉 庫 及 工 業 / 辦 公 室 ( 工 辦 ) 樓 宇 。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土 地 用 途 為 : 

工 業 用 途

7.2.1        預 留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土 地 , 在 法 定 及 非 法 定 的 規 劃 圖 則 上 通 常 劃 為 或 指 定 為 「 工 業 」 區 , 旨 在 供 發 展 多 層 工 廠 大 廈 之 用 。 這 類 大 廈 內 的 工 廠 一 般 都 是 從 事 勞 工 密 集 和 低 增 值 的 輕 工 製 造 活 動 。 除 製 造 工 序 外 , 這 類 大 廈 也 適 宜 用 作 附 屬 貯 存 處 、 附 屬 辦 公 室 、 附 屬 陳 列 室 、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 以 及 資 訊 科 技 與 電 訊 業 等 用 途 。

7.2.2        此 外 , 預 留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土 地 也 適 宜 發 展 一 般 貯 物 用 途 的 多 層 貨 倉 。 一 些 需 要 經 常 裝 卸 貨 物 的 貿 易 公 司 , 若 需 要 有 大 量 貯 物 空 間 設 於 同 一 處 所 或 樓 宇 內 ( 至 少 佔 總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30 % ) , 通 常 無 法 設 於 一 般 的 商 業 / 辦 公 室 樓 宇 內 。 這 類 貿 易 公 司 亦 享 有 當 然 權 利 設 於 工 業 樓 宇 內 。 

7.2.3        由 於 本 地 製 造 業 已 較 少 從 事 直 接 生 產 活 動 , 轉 而 從 事 更 多 管 理 工 作 , 因 此 需 要 較 大 比 例 的 空 間 作 附 屬 辦 公 室 用 途 。 在 工 業 用 途 地 帶 , 與 工 業 用 途 相 關 的 辦 公 室 是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7.2.4      「 工 業 」 地 帶 內 的 工 業 / 辦 公 室 樓 宇 只 准 從 事 工 業 及 工 業 相 關 活 動 。 設 在 工 辦 樓 宇 內 的 辦 公 室 , 只 要 直 接 與 工 業 經 營 有 關 , 其 面 積 便 不 受 限 制 。 

7.2.5        貿 易 公 司 在 經 營 上 需 要 大 量 貯 物 空 間 , 並 經 常 要 裝 卸 貨 物 , 故 商 業 樓 宇 不 能 滿 足 它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 因 此 , 這 類 公 司 適 合 設 於 工 辦 樓 宇 內 。 有 鑑 於 此 , 只 要 貿 易 公 司 有 不 少 於 30 % 的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用 作 貯 物 用 途 , 便 有 當 然 權 利 設 於 「 工 業 」 地 帶 的 工 辦 樓 宇 內 。 

7.2.6        為 使 工 業 及 工 業 / 辦 公 室 樓 宇 在 使 用 上 更 具 彈 性 , 在 現 有 樓 宇 低 層 ( 不 包 括 地 庫 ) 的 特 別 設 計 非 工 業 部 分 內 , 很 多 商 業 用 途 是 經 常 准 許 的 , 但 這 些 商 業 用 途 與 樓 上 的 工 業 用 途 之 間 要 以 一 層 緩 衝 樓 層 分 隔 開 , 而 且 非 工 業 部 分 內 不 可 設 有 工 業 用 途 。 至 於 哪 些 類 別 的 商 業 用 途 有 當 然 權 利 進 行 , 或 是 可 透 過 規 劃 許 可 制 度 獲 得 許 可 , 則 應 按 照 區 內 情 況 而 決 定 。 

(b)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屬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的 主 要 類 別 , 普 遍 用 作 興 建 特 別 設 計 的 樓 宇 , 包 括 特 別 倉 庫 樓 宇 。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土 地 用 途 為 : 

工 業 h

7.2.7        預 留 作 發 展 工 業 h 之 用 的 土 地 , 在 法 定 及 非 法 定 的 規 劃 圖 則 上 劃 為 或 指 定 作 「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註 明 ( 只 作 工 業 h 用 途 ) 。 這 個 土 地 用 途 類 別 主 要 照 顧 一 些 採 用 嶄 新 或 改 良 技 術 和 工 序 , 而 且 無 法 在 多 層 工 廠 大 廈 或 商 業 樓 宇 內 營 運 的 製 造 或 服 務 業 。 對 於 高 科 技 工 業 及 工 序 獨 特 或 需 要 特 殊 設 施 的 工 業 來 說 , 這 類 土 地 在 滿 足 它 們 的 需 求 方 面 發 揮 重 大 作 用 。 此 外 , 一 些 面 積 細 小 的 地 段 及 小 型 出 租 樓 宇 尤 其 能 照 顧 一 些 沒 有 財 政 資 源 去 自 行 建 造 專 業 樓 宇 的 中 小 型 公 司 的 需 求 。 

科 學 園

7.2.8        預 留 發 展 作 科 學 園 之 用 的 土 地 , 在 法 定 及 非 法 定 的 規 劃 圖 則 上 應 劃 為 或 指 定 作 「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註 明 ( 只 作 科 學 園 用 途 ) 。 這 個 土 地 用 途 類 別 的 首 要 重 點 是 科 學 研 究 、 新 科 技 及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 科 學 園 被 視 為 發 展 本 地 高 科 技 工 業 的 其 中 一 項 技 術 支 援 基 礎 設 施 。 

7.2.9      「 科 學 園 研 究 」 探 討 在 香 港 發 展 科 學 園 的 建 議 , 以 及 在 落 實 執 行 方 面 的 各 種 問 題 。 在 該 項 研 究 中 , 科 學 園 被 視 為 以 產 業 為 本 的 發 展 計 劃 , 並 會 與 各 所 大 學 、 其 他 高 等 院 校 或 主 要 研 究 中 心 保 持 正 式 的 工 作 聯 繫 。 科 學 園 在 設 計 上 不 但 可 鼓 勵 開 創 和 促 進 以 知 識 為 本 的 業 務 , 而 且 有 助 設 立 其 他 管 理 機 構 , 鼓 勵 它 們 積 極 把 科 技 及 商 業 技 術 轉 移 給 園 內 其 他 機 構 。 

7.2.10       其 他 活 動 包 括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其 他 元 素 , 例 如 銷 售 、 市 場 推 廣 、 採 購 、 財 務 管 理 及 一 般 管 理 等 , 只 要 與 核 心 研 究 及 發 展 工 作 相 關 的 活 動 , 也 可 獲 准 在 科 學 園 內 進 行 。 有 限 度 的 輔 助 生 產 活 動 也 可 獲 准 在 園 內 進 行 , 這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決 定 。 

7.2.11      科 學 園 將 為 以 知 識 及 科 技 為 本 的 公 司 提 供 環 境 和 建 立 形 象 , 並 應 切 合 情 況 , 配 備 完 善 的 輔 助 及 配 套 設 施 , 包 括 商 業 及 康 樂 設 施 。 園 內 可 為 到 訪 的 學 術 及 技 術 研 究 人 員 提 供 附 服 務 設 施 的 住 宿 地 方 。 此 外 , 園 內 應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 以 營 造 優 美 的 環 境 。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7.2.12      預 留 供 鄉 郊 工 業 活 動 之 用 的 土 地 , 在 法 定 及 非 法 定 的 規 劃 圖 則 上 劃 為 或 指 定 作 「 工 業 ( 丁 類 ) 」 用 途 。 在 這 類 土 地 上 從 事 的 活 動 , 將 仍 以 餘 下 的 間 接 成 本 較 低 的 工 業 為 主 。 基 於 經 營 上 的 要 求 , 這 些 活 動 所 採 用 的 生 產 工 序 須 在 空 地 上 而 不 能 在 分 層 工 廠 大 廈 內 進 行 。 區 內 的 大 多 數 非 正 式 工 業 機 構 , 都 設 於 低 層 臨 時 搭 建 物 內 , 並 附 有 空 地 供 貯 存 貨 物 、 停 泊 車 輛 和 起 卸 貨 物 之 用 。 這 些 工 場 通 常 設 於 鄉 郊 地 區 個 別 面 積 較 小 的 土 地 上 。 

7.2.13      鄉 郊 工 業 活 動 也 為 環 境 及 基 建 設 施 帶 來 一 些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為 求 改 善 環 境 , 我 們 有 需 要 限 制 這 類 作 業 。 有 見 及 此 , 除 已 劃 為 「 工 業 ( 丁 類 ) 」 用 途 的 土 地 外 , 不 應 再 把 新 的 土 地 劃 為 這 個 用 途 。 至 於 現 有 的 工 業 使 用 者 , 則 應 為 他 們 提 供 機 會 , 讓 他 們 能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在 現 有 土 地 上 作 業 。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用 途 

7.2.14       這 個 土 地 用 途 類 別 會 劃 為 「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並 附 加 適 當 註 明 , 其 所 容 納 的 一 般 為 資 本 密 集 和 佔 地 廣 闊 的 特 殊 工 業 。 這 些 工 業 不 能 設 於 分 層 工 廠 大 廈 內 , 而 且 在 基 礎 設 施 及 / 或 地 點 方 面 可 能 有 特 殊 要 求 , 例 如 需 鄰 近 深 水 航 道 、 貼 近 海 旁 、 用 地 上 需 設 有 散 裝 貯 存 空 間 或 貨 倉 設 施 等 。 這 些 工 業 可 能 需 大 量 用 水 或 會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環 境 滋 擾 。

            各 類 商 貿 土 地 用 途 

7.3         「 商 貿 」 地 帶 可 理 解 為 「 商 業 」 及 「 工 業 」 地 帶 兩 者 的 結 合 , 但 並 非 用 來 取 代 這 兩 個 地 帶 。 「 商 貿 」 地 帶 可 合 法 用 作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 、 商 業 用 途 及 辦 公 室 用 途 , 而 「 工 業 」 地 帶 則 仍 須 保 留 以 用 作 進 行 傳 統 工 業 活 動 。 至 於 「 商 業 」 地 帶 , 則 可 照 顧 較 高 級 的 零 售 、 綜 合 零 售 / 辦 公 室 及 酒 店 發 展 的 需 求 。 

7.4         「 商 貿 」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 主 要 是 進 行 一 般 就 業 用 途 。 在 這 個 地 帶 內 , 新 的 「 商 貿 」 樓 宇 經 常 准 許 進 行 資 訊 科 技 與 電 訊 業 、 非 污 染 工 業 、 辦 公 室 及 商 業 的 混 合 用 途 。 「 商 貿 」 地 帶 在 用 途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彈 性 , 有 助 物 業 市 場 更 迅 速 地 對 工 商 界 正 在 轉 變 中 的 需 要 作 出 回 應 。 然 而 , 為 確 保 這 個 新 地 帶 的 環 境 不 受 污 染 , 這 個 地 帶 內 不 准 進 行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 包 括 厭 惡 性 行 業 。 在 這 個 地 帶 內 的 現 有 工 業 樓 宇 及 工 辦 樓 宇 內 , 只 有 那 些 具 有 較 低 火 警 危 險 , 而 且 不 會 直 接 向 公 眾 提 供 顧 客 服 務 或 供 應 貨 品 的 辦 公 室 用 途 , 才 有 當 然 權 利 進 行 , 以 確 保 消 防 安 全 。 

7.5            雖 然 「 商 貿 」 地 帶 會 取 代 某 些 「 工 業 」 地 帶 , 但 必 須 在 適 當 地 區 保 留 「 工 業 」 地 帶 , 以 維 持 足 夠 的 工 業 樓 面 空 間 供 應 來 應 付 生 產 型 工 業 的 需 求 。 基 於 規 劃 制 度 應 具 彈 性 的 原 則 , 「 工 業 」 地 帶 內 經 常 准 許 進 行 資 訊 科 技 與 電 訊 業 及 設 置 與 工 業 用 途 相 關 的 辦 公 室 。 這 類 辦 公 室 用 途 須 為 相 關 的 工 業 經 營 提 供 直 接 支 援 及 輔 助 , 而 該 等 相 關 工 業 經 營 可 以 是 位 於 或 並 非 位 於 同 一 處 所 或 建 築 物 , 或 是 同 一 個 一 般 工 業 區 內 。 與 工 業 用 途 不 相 關 的 辦 公 室 則 必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許 可 。 此 外 , 在 現 有 樓 宇 低 層 ( 不 包 括 地 庫 ) 的 特 別 設 計 非 工 業 部 分 內 , 有 當 然 權 利 進 行 一 般 辦 公 室 用 途 , 但 這 些 辦 公 室 用 途 與 樓 上 的 工 業 用 途 之 間 要 以 一 層 緩 衝 樓 層 分 隔 開 , 而 且 非 工 業 部 分 內 不 可 設 有 工 業 用 途 。

7.6             下 列 各 類 樓 宇 , 若 為 新 發 展 或 整 幢 樓 宇 的 重 建 / 改 建 部 分 , 即 有 當 然 權 利 設 於 「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註 明 「 商 貿 」 地 帶 內 : 

        ( a )  商 貿 樓 宇 , 用 作 資 訊 科 技 與 電 訊 業 、 非 污 染 工 業 ( 不 包 括 涉 及 使 用 /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工 業 經 營 ) 、 辦 公 室 及 商   業 的 混 合 用 途 ; 

        ( b )  辦 公 室 樓 宇 , 不 論 是 否 設 有 零 售 及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 c )  工 業 樓 宇 , 用 作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 不 包 括 涉 及 使 用 /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工 業 經 營 ) 及 附 屬 辦 公 室 用 途 ; 以 及 

        ( d )  工 辦 樓 宇 , 用 作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 不 包 括 涉 及 使 用 /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工 業 經 營 ) 及 辦 公 室 用 途 ( 不 包 括 直 接 向 公 眾 提 供 顧 客 服 或 供 應 貨 品 者 ) 。 樓 宇 低 層 的 商 業 部 分 可 以 設 有 或 不 設 商 業 用 途 。 如 果 樓 宇 低 層 的 商 業 部 分 設 有 商 業 用 途 , 這 些 用 途 與 樓上 的 工 業 用 途 之 間 要 以 一 層 緩 衝 樓 層 分 隔 開 。

*   任 何 工 業 用 途 , 若 其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不 會 因 產 生 噪 音 、 廢 水 排 放 、 振 動 、 臭 味 、 油 煙 、 煙 霧 、 煤 屑 、 煤 灰 、 塵 埃 或 砂 礫 而 對 樓 宇 使 用 者 及 地 區 市 容 造 成 損 害 , 即 屬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及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等 有 關 條 例 , 以 及 載 於 第 九 章 有 關 「 環 境 」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亦 須 予 以 參 考 。 

  8.       地 積 比 率 及 工 人 密 度 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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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各 類 工 業 用 地 的 最 高 平 均 核 准 地 積 比 率 及 地 積 比 率 核 准 幅 度 概 列 於 下 表 1 ︰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

表 1 ︰ 有 關 地 積 比 率 的 準 則

土 地 用 途 最 高 平 均  地 積 比 率  地 積 比 率 核 准 幅 度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 
商 貿 用 途 

都 會 區 內 現 有 的 工 業 區 

9.5

5.0-12.0

都 會 區 內 的 新 工 業 區

8.0

2.5-12.0

新 市 鎮 及 其 他 新 發 展 區

5.0

3.5-9.5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工 業 h

2.5

1.0-2.5

科 學 園

2.5

1.0-3.5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1.6

1.0-2.0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用 途 

 按 經 營 要 求 而 定 

 

8.2            上 述 地 積 比 率 核 准 幅 度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 就 個 別 規 劃 而 言 , 在 決 定 個 別 用 地 在 指 定 幅 度 之 內 的 地 積 比 率 時 , 應 根 據 當 地 的 情 況 , 例 如 高 度 和 密 度 的 限 制 、 接 駁 道 路 的 交 通 容 量 、 基 礎 設 施 等 , 而 對 上 述 標 準 作 出 所 需 的 調 整 。 

8.3           在 擬 定 批 地 條 件 或 契 約 修 訂 條 款 時 , 應 採 用 表 1 所 載 準 則 , 這 套 準 則 亦 適 用 於 擬 議 的 重 新 發 展 用 地 。 至 於 擬 重 新 發 展 而 無 須 修 訂 契 約 的 已 發 展 土 地 , 則 應 視 乎 情 況 而 採 用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或 契 約 條 款 所 訂 明 的 地 積 比 率 , 惟 仍 須 受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所 規 限 。 

8.4           下 表 2 概 列 有 關 工 人 密 度 的 概 括 準 則 , 以 便 在 地 區 層 面 規 劃 有 關 的 基 礎 建 設 , 以 及 為 工 人 提 供 設 施 ︰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

表 2 ︰ 有 關 工 人 人 口 密 度 的 準 則

土 地 用 途

工 人 密 度

商 貿 用 途   

2 0 - 2 5 平 方 米 / 工 人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工 業 用 途

現 有 工 業 區 :
25 平 方 米 / 工 人

新 工 業 區 :
35 平 方 米 / 工 人

貨 倉 :
700 平 方 米 / 工 人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20 平 方 米 / 工 人 ( 所 有 區 域 )

特 殊 工 業 用 途  

工 業 h

75 平 方 米 / 工 人

科 學 園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300 名 工 人 / 公 頃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用 途 

按 運 作 需 求 而 定

註 : 由 於 不 同 地 區 和 不 同 工 業 類 別 的 工 廠 大 廈 , 在 樓 面 面 積 分 配 及 地 積 比率 方 面  差 別 很 大 , 因 此 不 適 宜 就 工 人 密 度 訂 定 硬 性 標 準 。 較 實 際 的 做 法 是 按 各 區 本 身 的 情 況 來 計 算 。 在 沒 有 詳 細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 應 使 用 以 上 數 字 來 估 計 大 概 的工 人 人 數 。 在 規 劃 工 業 輔 助 設 施 時 , 亦 應 採 用 以 上 數 字 。

9.         全 港 工 業 樓 面 面 積 及 土 地 需 求 之 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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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 九 九 一 年 的 「 工 業 用 地 發 展 策 略 」 首 次 提 出 一 套 預 測 一 般 工 業 及 倉 庫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的 方 法 。 稍 後 , 鑑 於 本 港 經 濟 轉 型 , 加 上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又 採 納 了 新 的 工 業 土 地 用 途 分 類 方 法 , 當 局 遂 檢 討 並 修 訂 了 該 套 預 測 方 法 , 把 包 括 工 業 用 地 及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地 的 一 般 工 業 用 地 需 求 , 以 及 倉 庫 用 地 需 求 的 預 測 分 開 進 行 。 經 修 訂 的 預 測 方 法 載 於 附 錄 2 。 

9.2            進 行 預 測 時 會 採 用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指 標 , 即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及 倉 庫 的 需 求 作 為 因 變 數 。 因 變 數 根 據 多 個 宏 觀 及 微 觀 經 濟 指 標 來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 以 得 出 建 議 的 預 測 模 式 。 有 關 的 宏 觀 及 微 觀 經 濟 指 標 計 有 製 造 業 就 業 水 平 、 留 用 進 口 工 業 機 器 數 量 、 轉 口 貨 量 、 工 業 生 產 指 數 、 倉 庫 樓 面 面 積 生 產 量 、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及 倉 庫 總 需 求 量 的 樓 面 面 積 滯 後 統 計 數 字 等 。

9.3            循 以 上 方 法 共 得 出 五 個 預 測 模 式 , 其 中 三 個 用 以 預 測 一 般 工 業 用 地 需 求 量 , 而 另 外 兩 個 則 用 作 預 測 倉 庫 用 地 需 求 量 。 根 據 這 五 個 預 測 模 式 便 可 擬 備 為 期 1 5 年 期 的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預 測 數 字 。 為 增 加 規 劃 的 靈 活 性 , 預 測 數 字 會 分 為 不 同 的 「 級 別 」 , 以 顯 示 出 最 大 和 最 小 的 潛 在 需 求 。

9.4            如 有 需 要 , 樓 面 面 積 的 需 求 預 測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數 項 假 設 數 字 轉 化 為 土 地 需 求 量 ︰ 

(a)   用 以 把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量 轉 化 為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需 求 量 的 因 數 ;

(b)   地 積 比 率 的 假 設 數 字 ; 以 及 

(c)   淨 面 積 與 總 面 積 比 率 的 假 設 數 字 。 

9.5            轉 化 過 程 中 所 採 用 的 地 積 比 率 假 設 數 字 一 如 表 1 所 載 。 淨 面 積 與 總 面 積 比 率 的 假 設 數 字 則 載 於 附 件 表 3 , 這 個 比 率 是 用 以 計 算 土 地 效 益 或 發 展 容 量 , 並 概 括 評 估 發 展 區 內 可 供 作 工 業 發 展 用 途 以 及 需 撥 供 發 展 道 路 、 休 憩 用 地 及 其 他 設 施 的 面 積 比 例 。 淨 土 地 面 積 與 總 土 地 面 積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於 圖 2 說 明 。

[ 簡 易 表 格 模 式 ]

表 3 ︰ 各 類 工 業 用 地 的 淨 面 積 與 總 面 積 比 率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用 途 淨 面 積 對 總 面 積 比 率 ( % )1
一 般 工 業 用 地 工 業 用 地

45 - 55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地

45 - 55

特 殊 工 業 用 地

 

 
工 業 h

60 - 65

科 學 園

55 - 65 

鄉 郊 工 業 區

65 - 70

其 他 具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區 2

不 適 用 

* 註 :    1.  淨 面 積 對 總 面 積 比 率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一 俟 依 據 新 標 準 定 出 多 個 布 局 設 計 後 , 便 應 予 以 修 訂 。

           2.   其 他 具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區 的 布 局 設 計 會 按 運 作 需 求 而 定 , 故 沒 有 列 出 淨 面 積 對 總 面
   積 比 率 。

9.6            由 於 預 測 模 式 會 定 期 作 出 調 校 , 預 測 模 式 和 得 出 的 預 測 數 字 日 後 將 會 有 所 更 改 。 因 此 , 當 現 有 的 因 變 數 和 自 變 數 出 現 新 資 料 時 , 應 馬 上 列 入 考 慮 之 列 。 另 外 , 各 項 假 設 數 字 應 定 期 檢 討 。 日 後 倘 經 濟 結 構 有 較 重 大 的 變 化 , 則 亦 應 考 慮 採 用 新 的 自 變 數 。

9.7            經 修 訂 的 預 測 方 法 結 合 了 經 濟 理 論 、 統 計 技 巧 , 以 及 質 量 判 斷 和 結 果 分 析 等 專 業 範 疇 , 從 而 得 出 合 理 可 靠 的 預 測 數 字 。 由 於 任 何 預 測 工 作 均 不 能 單 靠 一 個 元 素 , 故 必 須 結 合 上 述 各 個 範 疇 來 進 行 。

9.8            特 殊 工 業 用 地 的 需 求 主 要 是 政 策 主 導 的 , 因 此 , 經 修 訂 的 預 測 方 法 並 無 對 這 類 需 求 進 行 預 測 。 工 業 h 及 科 學 園 的 用 地 需 求 預 測 會 繼 續 由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負 責 。 預 測 具 特 殊 要 求 工 業 用 地 的 需 求 時 , 應 參 考 有 關 界 別 的 研 究 結 果 。 至 於 鄉 郊 工 業 用 地 , 則 假 設 供 應 量 會 大 致 維 持 在 現 有 水 平 。

  10.     對 地 點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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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地 點 的 一 般 要 求

10.1          各 類 工 業 及 商 貿 土 地 用 途 對 地 點 的 一 般 要 求 如 下 ︰ 

(a)    平 地 或 大 片 平 坦 的 階 地 ; 

(b)    須 方 便 前 往 港 口 設 施 、 內 陸 貨 櫃 存 放 場 或 機 場 ; 

(c)    有 便 捷 的 通 路 接 駁 主 要 道 路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最 好 能 直 通 主 要 的 幹 道 , 以 避 免 對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的 用 途 造 成 滋 擾 ;

(d)    須 方 便 前 往 市 區 現 有 商 業 中 心 ;

(e)    有 足 夠 的 自 來 水 、 排 污 以 及 存 放 / 處 理 廢 物 的 設 施 、 電 力 供 應 及 電 話 服 務 ; 

(f)    選 址 應 避 免 對 住 宅 及 其 他 易 受 影 響 土 地 用 途 造 成 不 良 的 環 境 影 響 ( 例 如 產 生 噪 音 、 異 味 、 塵 埃 等 ) , 又 或 需 要 特 別 設 計 , 以 便 裝 置 合 適 設 施 來 紓 減 該 等 影 響 ; 以 及 

(g)   選 址 應 避 免 破 壞 鄉 郊 景 色 、 郊 野 公 園 、 集 水 區 及 環 境 易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 且 應 妥 為 設 計 以 及 美 化 環 境 , 務 求 把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對 地 點 的 特 殊 要 求

10.2          我 們 曾 檢 討 各 類 工 業 及 商 貿 土 地 用 途 對 地 點 的 要 求 , 檢 討 結 果 顯 示 , 一 些 特 殊 的 地 點 因 素 可 能 只 適 用 於 特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 

10.3         工 業 及 工 業 / 辦 公 室 用 途 

(a)    具 備 方 便 的 公 共 交 通 , 但 不 應 直 接 毗 連 住 宅 及 其 他 易 受 影 響 用 途 , 除 非 與 這 些 用 途 之 間 有 商 業 或 工 辦 樓 宇 作 為 緩 衝 區 ; 

(b)    最 好 位 於 住 宅 區 西 面 , 以 便 全 年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能 在 順 風 的 方 向 ; 以 及 

(c)    最 好 是 接 近 跨 界 公 路 或 鐵 路 , 以 方 便 與 外 發 中 國 加 工 工 序 有 關 的 運 輸 。

 10.4        工 業 h

(a)    位 於 面 積 廣 大 且 未 經 開 墾 的 土 地 或 填 海 區 , 以 確 保 能 分 階 段 發 展 以 及 容 許 日 後 繼 續 擴 展 ;

(b)    地 點 上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 可 供 那 些 不 能 在 多 層 大 廈 內 經 營 的 工 業 使 用 ; 

(c)    距 離 住 宅 區 不 應 太 遠 , 但 也 不 能 與 住 宅 區 毗 連 , 且 應 特 別 考 慮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

(d)    與 其 他 工 業 h 之 間 有 良 好 的 交 通 網 絡 , 以 加 強 工 業 界 之 間 的 聯 繫 ; 

(e)    有 足 夠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雖 然 不 一 定 需 要 有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 但 最 好 有 通 路 或 交 通 工 具 接 駁 至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 

(f)    最 好 位 於 住 宅 區 西 面 , 以 便 全 年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能 在 順 風 的 方 向 ; 

(g)    最 好 位 於 空 氣 流 通 , 以 及 污 染 不 算 嚴 重 的 地 區 ; 以 及 

(h)    地 盤 面 積 最 少 應 有 約 1 0 0 公 頃 為 佳 。 

10.5      科 學 園

(a)    位 於 面 積 廣 大 且 未 經 開 墾 的 土 地 或 填 海 區 , 以 確 保 能 分 階 段 發 展 以 及 容 許 日 後 繼 續 擴 展 ;

(b)    設 有 先 進 的 電 訊 基 礎 設 施 ; 

(c)    連 接 主 要 道 路 及 鐵 路 ; 

(d)    以 就 近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及 / 或 研 究 發 展 機 構 為 宜 , 以 增 強 與 工 業 界 之 間 的
合 作 ; 

(e)    坐 落 於 獨 特 的 、 舒 適 的 及 / 或 景 色 優 美 的 環 境 之 中 , 以 創 造 高 質 素 的 環 境 ; 以 及

(f)    地 盤 面 積 最 少 應 有 約 2 0 公 頃 為 佳 。

10.6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a)    符 合 一 些 特 殊 的 地 盤 要 求 , 可 供 一 般 多 層 工 廠 大 廈 或 工 業 h 不 能 容 納 的 工 業 使 用 ; 

(b)    地 盤 具 有 某 些 特 點 和 足 夠 地 方 以 提 供 露 天 存 貨 場 、 泊 車 處 和 園 景 緩 衝 區 ; 

(c)    區 內 基 礎 設 施 齊 備 , 包 括 有 足 以 容 許 貨 車 和 緊 急 車 輛 通 過 的 通 道 ;

(d)    須 特 別 注 意 盡 量 減 少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以 及 

(e)    地 盤 面 積 最 少 應 有 約 5 公 頃 為 佳 。 

10.7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用 途 

(a)    一 般 有 大 量 土 地 。 符 合 一 些 特 殊 的 地 盤 要 求 , 可 供 一 般 多 層 工 廠 大 廈 不 能 容 納 的 工 業 使 用 ;

(b)    遠 離 住 宅 區 , 特 別 是 要 盡 量 減 少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及 產 生 潛 在 危 險 ;

(c)    最 好 位 於 住 宅 區 西 面 , 以 便 全 年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能 在 順 風 的 方 向 ;

(d)    最 好 位 於 空 氣 流 通 以 及 污 染 不 算 嚴 重 的 地 區 ;

(e)    地 盤 位 於 深 水 海 旁 , 以 符 合 若 干 特 殊 工 業 的 需 要 , 例 如 那 些 使 用 危 險 品 作 為 原 料 或 需 要 起 卸 大 量 原 料 的 工 業 ; 

(f)    這 些 符 合 若 干 特 殊 工 業 所 需 的 深 水 海 旁 地 盤 應 與 所 屬 水 域 的 現 有 及 規 劃 用 途 互 相 協 調 ;

(g)    對 於 某 些 需 要 海 路 運 輸 的 特 殊 工 業 , 有 關 水 域 的 進 出 口 航 道 必 須 有 安 全 的 導 航 路 線 供 船 隻 使 用 。 船 隻 發 生 意 外 的 風 險 以 及 因 船 隻 發 生 意 外 而 造 成 的 危 險 , 均 不 得 超 過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 有 關 方 面 須 及 早 徵 詢 海 事 處 處 長 對 這 些 用 地 的 意 見 ;

(h)    與 某 些 特 殊 工 業 有 關 的 其 他 具 體 要 求 ; 以 及 

(i)    地 盤 面 積 應 按 運 作 要 求 而 決 定 。 

10.8     危 險 品 貯 存 倉 庫 

(a)    多 層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工 廠 可 自 設 危 險 品 貯 存 庫 , 但 這 些 貯 存 庫 的 位 置 不 得 比 周 圍 的 街 道 高 出 超 過 30 米 。 貯 存 庫 的 貯 存 量 限 制 如 下 ︰ 

液 體 ︰ 第 5 類 第 3 分 類 物 質 2500 公 升 ; 或 其 他 物 質 1350 公 升 

固 體 ︰ 900 千 克 

氣 體 ︰ 按 個 別 申 請 的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 石 油 氣 除 外 ) 

(b)    如 貯 存 超 過 豁 免 數 量 的 危 險 品 , 必 須 獲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有 效 牌 照 , 並 遵 守 有 關 的 安 全 規 定 。 如 貯 存 超 過 豁 免 數 量 的 石 油 氣 , 則 須 經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批 准 。 把 危 險 品 貯 存 庫 設 在 使 用 有 關 危 險 品 的 工 廠 內 , 可 減 少 運 送 危 險 品 的 需 要 , 從 而 減 低 運 送 過 程 中 發 生 意 外 的 可 能 性 。

(c)    為 補 充 上 述 所 需 的 措 施 , 應 於 便 利 使 用 者 或 中 心 位 置 興 建 公 眾 危 險 品 倉 庫 , 以 供 同 一 工 業 區 內 所 有 有 關 機 構 使 用 , 這 些 倉 庫 可 由 單 一 東 主 管 理 。

(d)    位 於 工 業 中 心 內 或 其 附 近 的 海 旁 地 盤 , 被 認 為 是 危 險 品 倉 庫 的 理 想 選 址 , 因 為 海 路 運 輸 比 陸 路 運 輸 更 便 宜 和 安 全 。

(e)    倘 若 貯 存 大 量 危 險 品 倉 庫 的 預 留 土 地 並 非 真 正 的 多 面 向 街 地 盤 , 則 須 容 許 在 地 段 界 線 範 圍 內 闢 造 「 多 面 向 街 」 地 盤 。 為 此 , 消 防 處 處 長 已 規 定 任 何 地 段 界 線 與 建 築 界 線 之 間 均 須 保 持 6 米 寬 的 安 全 區 , 以 便 進 行 救 火 工 作 及 保 護 周 圍 的 財 產 。

10.9      商 貿 用 途

(a)    位 於 運 輸 設 施 的 樞 紐 或 方 便 前 往 集 體 運 輸 設 施 的 地 區 ; 

(b)    因 土 地 用 途 不 協 調 或 不 能 克 服 的 環 境 及 交 通 問 題 而 不 大 可 能 重 建 作 工 業 或 住 宅 用 途 的 工 業 區 ; 

(c)    因 與 易 受 影 響 用 途 為 鄰 而 存 在 某 程 度 的 不 協 調 問 題 的 地 區 , 例 如 現 有 的 住 宅 發 展 與 工 業 發 展 之 間 的 地 區 , 可 劃 為 「 商 貿 」 地 帶 , 以 作 為 緩 衝 區 ; 以 及

(d)    區 內 大 部 分 現 有 工 業 樓 宇 為 空 置 率 高 、 殘 舊 , 而 且 需 要 一 些 誘 因 促 使 其 改 變 用 途 的 地 區 。

  11.      設 計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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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11.1          擬 備 工 業 區 設 計 圖 時 , 應 盡 量 採 用 下 列 之 一 般 設 計 原 則 。 雖 然 每 項 設 計 都 會 受 制 於 個 別 地 盤 的 環 境 , 例 如 地 形 和 地 盤 結 構 , 但 仍 應 盡 量 採 用 有 關 原 則 。 不 過 , 這 些 並 非 硬 性 規 定 的 規 則 , 而 只 是 一 些 設 計 指 引 。

11.2         運 作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a)    採 用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本 章 或 其 他 章 節 所 載 的 有 關 標 準 與 準 則 , 以 符 合 地 段 面 積 、 通 道 、 消 防 車 輛 通 道 、 停 泊 車 輛 和 起 卸 貨 物 、 休 憩 用 地 及 環 境 美 化 等 運 作 要 求 ;

(b)    在 道 路 設 計 內 界 定 明 確 的 道 路 等 級 , 但 無 須 包 括 輔 助 道 路 。 而 每 個 地 段 均 需 提 供 兩 邊 臨 街 面 ; 

(c)    須 提 供 多 個 足 以 容 納 停 泊 車 輛 和 起 卸 貨 物 設 施 , 以 及 讓 有 關 車 輛 有 足 夠 轉 動 範 圍 的 地 段 ; 

(d)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作 為 消 防 車 輛 通 道 , 從 而 避 免 指 定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e)    在 行 人 最 易 到 達 的 地 方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 以 及

(f)    把 社 區 、 商 業 及 康 樂 方 面 的 支 援 設 施 集 中 在 一 起 , 而 工 業 支 援 設 施 則 聚 集 在 其 他 地 點 。

11.3         城 市 設 計 、 市 容 美 化 及 環 境 等 考 慮 因 素 

(a)    提 供 路 旁 / 街 道 園 景 設 施 , 以 劃 分 行 人 和 車 輛 通 道 , 並 確 定 入 口 的 等 級 ;

(b)    把 行 人 路 與 交 通 車 輛 分 隔 開 ; 

(c)    提 供 促 進 空 氣 流 通 的 通 風 廊 ; 以 及

(d)    提 供 容 易 到 達 和 易 於 管 理 的 園 景 區 及 休 憩 用 地 。 所 闢 設 的 休 憩 用 地 應 主 要 用 作 靜 態 康 樂 用 途 , 例 如 休 憩 處 和 公 園 。

             一 般 工 業 及 商 貿 用 途 在 設 計 上 的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11.4         工 業 及 商 貿 用 途 

(a)    如 需 劃 設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應 依 照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進 行 ;

(b)    在 用 地 的 邊 緣 及 中 央 提 供 充 足 的 園 景 美 化 地 帶 , 以 改 善 一 般 市 容 ; 以 及

(c)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 把 支 援 設 施 的 集 中 區 與 工 業 區 其 他 地 方 連 接 起 來 。

             特 殊 工 業 用 地 在 設 計 上 的 具 體 考 慮 因 素 

11.5          工 業 h 和 科 學 園 

(a)    如 需 劃 設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應 依 照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進 行 ;

(b)    沿 建 築 物 邊 緣 提 供 退 入 範 圍 以 及 在 建 築 物 正 面 作 適 當 設 計 及 處 理 ; 

(c)    為 科 學 園 提 供 臨 街 面 園 景 設 施 , 以 取 代 地 段 牆 ;

(d)    建 立 卓 越 的 形 象 , 創 造 可 吸 引 訪 客 的 內 外 環 境 ; 以 及 

(e)    預 留 足 夠 土 地 , 以 供 日 後 延 長 道 路 、 擴 建 休 憩 用 地 及 商 業 、 康 樂 等 支 援 設 施 , 並 使 分 期 發 展 和 日 後 的 擴 建 工 程 得 以 靈 活 進 行 。

11.6          鄉 郊 工 業 用 途 

(a)    如 需 劃 設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應 依 照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進 行 ;

(b)    提 供 支 路 或 避 車 處 , 以 紓 緩 因 貨 車 輪 候 及 在 路 旁 起 卸 貨 物 而 造 成 的
擠 塞 情 況 ;

(c)    在 工 場 密 集 的 用 地 提 供 訪 客 及 貨 車 共 用 的 泊 車 處 ; 以 及 

(d)    提 供 園 景 緩 衝 區 , 以 改 善 工 業 建 築 物 的 外 觀 , 並 把 凌 亂 的 作 業 隔 開 。

11.7           其 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業 用 地 

(a)    如 需 劃 設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應 依 照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進 行 ; 

(b)    提 供 實 質 設 施 , 把 這 些 工 業 用 地 與 主 要 發 展 區 充 分 分 隔 開 來 ;

(c)    提 供 受 嚴 格 管 制 的 界 線 , 例 如 邊 界 牆 或 鐵 絲 圍 欄 ; 以 及 

(d)    顧 及 提 供 特 殊 基 建 輔 助 設 施 , 例 如 碼 頭 和 共 用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

             設 計 概 念 說 明 

11.8          根 據 已 訂 明 的 設 計 考 慮 因 素 、 活 動 性 質 、 發 展 規 模 、 業 權 安 排 和 管 理 模 式 而 為 不 同 類 別 工 業 用 地 擬 備 的 設 計 概 念 說 明 , 分 別 載 於 圖 3.1 , 3.2, 3.3, 3.4, 3.5, 3.6, 3.7。 這 些 設 計 概 念 說 明 所 提 出 的 道 路 設 計 、 行 人 設 施 及 園 景 / 休 憩 用 地 的 概 括 空 間 安 排 , 應 視 乎 地 盤 實 際 情 況 而 靈 活 應 用 。 這 些 說 明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並 不 擬 作 為 規 範 準 則 。

  12.      建 議 地 段 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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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建 議 地 段 面 積 扼 要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4

12.2         就 地 段 面 積 提 出 建 議 的 目 的 如 下 ︰ 

(a)    提 供 足 以 容 納 停 泊 車 輛 、 起 卸 貨 物 設 施 及 車 輛 轉 動 範 圍 的 最 小 地 段 面 積 ;

(b)    提 供 足 以 容 許 高 效 益 建 築 設 計 的 地 段 面 積 ;

(c)    提 供 足 以 達 到 發 展 指 引 各 章 節 所 建 議 的 最 高 發 展 密 度 的 地 段 面 積 ; 以 及 

(d)    在 需 要 劃 設 退 入 範 圍 的 情 況 下 , 提 供 足 以 沿 前 界 線 、 後 界 線 和 側 邊 界 線 設 退 入 範 圍 的 地 段 面 積 。

  13.     建 議 的 上 蓋 面 積 和 退 入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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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建 議 的 上 蓋 面 積 和 退 入 範 圍 亦 扼 要 載 列 於 附 件 表 4

13.2        管 制 上 蓋 面 積 和 退 入 範 圍 的 目 的 如 下 ︰

(a)    減 低 可 見 的 發 展 密 度 , 以 改 善 街 道 景 觀 ;

(b)    減 輕 工 業 區 的 擠 迫 感 及 提 供 通 風 廊 , 以 促 進 空 氣 流 通 ;

(c)    在 地 段 界 線 範 圍 內 提 供 車 輛 輪 候 / 轉 動 的 地 方 , 以 紓 緩 路 旁 的 擠 塞 情 況 ; 以 及 

(d)    闢 設 園 景 設 施 , 使 建 築 物 產 生 較 柔 和 的 視 覺 效 果 。

14.      消 防 車 輛 的 通 道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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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把 消 防 車 輛 通 道 要 求 納 入 新 工 業 區 布 局 設 計 的 原 則 如 下 ︰

(a)    每 個 工 業 地 段 均 應 有 兩 條 車 輛 通 道 可 供 使 用 , 以 符 合 圖 4 「 新 工 業 區 工 業 通 道 最 低 標 準 」 所 規 定 的 道 路 要 求 。 以 設 有 中 央 分 隔 帶 的 雙 程 車 路 來 說 , 其 單 程 行 車 路 應 最 少 有 7.3 米 寬 。 若 因 限 制 而 不 能 提 供 中 央 分 隔 帶 , 則 沒 有 中 央 分 隔 欄 的 雙 線 雙 程 行 車 車 路 應 最 少 有 13.5 米 寬 ;

(b)    若 以 公 用 道 路 作 為 消 防 車 輛 通 道 , 則 應 指 定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受 到 地 盤 限 制 而 提 供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須 符 合 路 政 署 訂 定 的 路 面 荷 載 量 標 準 , 並 應 視 作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下 的 公 用 道 路 來 進 行 維 修 管 理 , 以 及 可 由 警 方 強 制 執 行 。 工 業 地 段 的 標 準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應 有 9 米 寬 。 只 有 在 不 能 開 闢 專 用 道 路 的 情 況 下 , 才 應 考 慮 在 有 關 地 區 設 不 足 9 米 寬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但 此 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寬 度 亦 不 應 少 於 6 米 。 兩 面 臨 街 地 段 和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範 例 載 於 圖 5.1 圖 5.2 , 以 供 參 考 ;

(c)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路 緣 邊 線 與 建 築 物 正 面 相 隔 的 平 面 距 離 不 應 超 過 1 0 米 , 並 應 在 緊 接 地 段 界 線 之 處 , 以 硬 路 面 行 人 路 形 式 提 供 能 承 受 20 噸 荷 載 量 的 6 米 寬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為 禁 止 車 輛 在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行 人 路 停 泊 , 應 在 與 通 道 成 直 角 的 位 置 裝 設 符 合 路 政 署 標 準 的 緊 急 防 撞 欄 。 防 撞 欄 應 距 離 出 入 口 起 碼 11 米 , 以 便 消 防 車 輛 可 以 產 生 足 夠 的 衝 力 衝 過 防 撞 欄 ; 以 及

(d)    工 業 h 及 科 學 園 的 土 地 批 約 條 款 應 包 括 在 地 段 的 退 入 範 圍 內 預 留 不 少 於 6 米 寬 的 指 定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專 用 區 。

14.2          現 有 工 業 區 的 消 防 車 輛 通 道 要 求 , 載 於 圖 6 「 現 有 工 業 區 工 業 通 道 最 低 標 準 」 。 在 現 有 工 業 區 進 行 綜 合 重 建 時 , 可 採 用 新 工 業 區 的 標 準 。 在 部 門 內 傳 閱 工 業 區 設 計 圖 之 前 , 應 先 及 早 徵 詢 消 防 處 的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