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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用設施

1.
引 言
2.
電 力 供 應
2.1 概 況
2.2 電 力 支 站
2.3 架 空 輸 電
纜
2.4 地 底 電 纜
3.
氣 體 供 應
3.1
概 況
3.2 管 道 氣 體
供 應
3.3 供 應 指 引
4.
電 話 服 務
4.1
概 況
4.2
電 話 網 絡
4.3
電 話 機 樓
5.
電 台 及 廣 播 通 訊
5.1
概 況
5.2
服 務 指 引
6.
供 水
6.1 概 況
6.2
位 置 指 引
7.
渠 務 設 施
7.1
概 況
7.2
污 水 渠 系 統
7.3
雨 水 渠 系 統
8.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二零零二年四月版本
1.1
提 供 公 用 設 施 , 對 現 代 生 活 至 為 重 要 。 從 城 市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 公 用 設 施 是 基 礎 設 施 的 基 本 部 分 。 當
規 劃 其 供 應 情 況 時 , 應 該 與 有 關 新 發 展 區 的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互 相 配 合 , 使 各 政 府 部 門 與 公 用 機 構 的 工 作
互 相 協 調 。
1.2
本 章 為 規 劃 師 提 供 有 關 電 力 供 應 、 氣 體 供 應 、 電 話
服 務 、 電 台 及 廣 播 通 訊 、 供 水 及 渠 務 設 施 的 基 本 資
料 。 所 載 準 則 可 有 助 規 劃 師 明 白 公 用 服 務 / 設 施 的
規 定 , 方 便 其 與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用 機 構 一 起 進 行 新
發 展 區 的 規 劃 工 作 。
2.1 概 況
2.1.1
現 時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港 燈 ) 負 責 供 電 給 香 港
島 及 鄰 近 的 鴨 c 洲 和 南 丫 島 ;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電 ) 則 供 電 給 九 龍 、 新 界 , 以 及 包 括 大 嶼 山 在 內
的 若 干 離 島 。
2.1.2
供 電 設 施 包 括 發 電 廠 、 電 力 支 站 、 架 空 輸 電 纜 及 地
底 電 纜 。 鑑 於 發 電 廠 乃 屬 全 港 性 的 大 型 設 施 , 須 就
個 別 工 程 進 行 特 別 勘 察 , 因 此 , 本 章 只 針 對 後 三 者
進 行 討 論 。
2.2 電 力 支 站
2.2.1
輸 電 和 配 電 工 作 經 不 同 類 別 的 電 力 支 站 進 行 。 中 電
的 網 絡 包 括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總 變 電
站 和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港 燈 的 網 絡 則 包 括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總 發 電 站 和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各 電 力 支 站 的 運 作
特 色 討 論 如 下 :
(a)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力 開 關 站 )
中 電 網 絡 的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以 400
千 伏 特 從 電 力 站 或 其 他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132 千 伏 特 輸 電 予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或 總 變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再 以 132 千 伏 特 從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或 其 他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33 千 伏 特 至 132 千 伏 特 不
等 的 功 率 輸 電 予 總 變 電 站 , 並 以 1 1 千 伏 特 的 功 率 配
電 予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至 於 港 燈 網 絡 的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則 以 275 千 伏 特 或 132 千 伏 特 從 電 力 站 或 其 他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66 千 伏 特 至 275 千 伏 特 功 率 輸 電
予 總 變 電 站 。
(b)
總 變 電
站 ( 分 區 電 力 站 )
中 電 網 絡 的 總 變 電 站 以 33 千 伏
特 至 132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港 燈 網 絡 的 總 變 電 站 則 以 66 千 伏
特 至 275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22 千 伏 特 及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c)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中 電 網 絡 的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均 以 11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並 以 380 伏 特 輸
出 電 力 。 港 燈 網 絡 的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則 以 22 千
伏 特 或 11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並 以 380 伏 特 輸 出
電 力 。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分 為 兩 類 :
(i)
室 內 類 別 ( 電 力 變
壓 房 )
通 常 設 於 客 戶 的 樓 宇 內 。
(ii) 室 外 類 別
主 要 見 於 鄉 郊 發 展 區 , 可 能 在
客 戶 的 物 業 以 內 或 以 外 。
2.2.2
要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22 千 伏 特 及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必 須 有 足
夠 數 目 的 總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為 了 能 準 時 為
新 市 鎮 或 重 建 區 供 應 電 力 , 我 們 建 議 在 規 劃 初 期 便
知 會 有 關 的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發 展 計 劃 的 規 模 。 中 電 或
港 燈 會 研 究 現 有 的 總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是 否 可
以 滿 足 有 關 需 求 , 又 或 是 否 需 要 增 加 新 的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 至 於 通 道 、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的 安 排 , 亦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徵 詢 運 輸 署 的 意 見 。 請 參 閱 第 8
章 表 11 關 於 停 車 及 上 落 客 貨 的 規 定 。
供 電 指 引
2.2.3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力 開 關 站 )
(a)
這 些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應 設 在 供 電 區 附 近 靠 近 輸 電 纜 或 主 要
輸 電 纜 路 線 ( 指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塔 的 地 方 , 以 及 在
通 往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的 通 道 上 可 以 安 裝 足 夠 導 線 的
地 方 。
(b)
這 些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與 任 何 電 話 機 樓 、 廣 播 或 電 台 通 訊 裝
置 的 範 圍 最 少 應 相 距 200 米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c)
由 於 大
型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會 是 主 要 的 噪 音 來 源 , 因 此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應 設 在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以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須 在 設 計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噪 音 管 制 措 施 ( 見
第 9
章 第 4.2.13 節 ) 。
(d)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的 距 離 應 最 少 6 米 。
(e)
除 經 消
防 處 處 長 事 預 先 批 准 外 , 住 宅 單 位 不 得 設 置 上 述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
(f)
典 型 的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 設 有 六 個 240 兆 伏 安 、 400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的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6500 平 方 米 ( 100 米 × 65 米 )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6.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二 。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因 為 每 個 預 留 地 盤 均 須 經 過
詳 細 研 究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g)
中 電 網
絡 的 典 型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設 有 四 個 50 兆 伏 安 、 132 / 11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2870 平 方 米 ( 70 米 ×
41 米 ) 。 港 燈 網 絡 的 典 型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則 介 乎 1504 平 方 米 ( 以 一 個 275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站 而 言 ,
即 32 米 × 47 米 ) 至 2550 平 方 米 ( 以 一 個 132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站
而 言 , 即 30 米 × 85 米 ) 之 間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4.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 同 樣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個 別 地 盤 須 逐 次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2.2.4
總 變 電 站 ( 分 區 電 力 站 )
(a)
這 些 變
電 站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供 電 區 , 兼 且 在 其 毗 鄰 應 有 超 過
一 條 道 路 , 俾 能 安 裝 足 夠 導 線 。
(b)
這 些 變
電 站 與 任 何 電 話 機 樓 、 廣 播 或 電 台 通 訊 裝 置 的 範 圍
最 少 應 相 距 200 米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c)
除 經 消
防 處 處 長 事 預 先 批 准 外 , 變 電 站 之 上 不 得 興 建 住 宅
單 位 。
(d)
中 電 網
絡 的 典 型 總 變 電 站 ( 設 有 四 個 50 兆 伏 安 、 132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1705 平 方 米 ( 55 米 × 31 米 )
。 港 燈 網 絡 的 典 型 總 變 電 站 ( 設 有 四 個 60 兆 伏 安 、 275
或 132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1600 平 方 米
( 40 米 × 40 米 ) 。 每 增 設 一 個 變 壓 器 , 建 築 物 的 厚 度 便
須 增 加 11 米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4.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 同 樣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2.2.5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a)
室 內 類
別 ( 電 力 變 壓 房 )
有 鑑 於 這 類 電 力 分 站 通 常 設 於
客 戶 的 樓 宇 內 , 有 關 部 門 會 與 個 別 發 展 商 一 起 研 究
這 項 設 施 的 選 址 問 題 。
(b)
室 外 類
別
(i)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其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方 。
(ii) 鄰 近 的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最 少 應 有 兩 小 時 的 抗 火 時 效 。 倘 若 沒 有 , 則
最 低 限 度 應 與 電 力 分 站 相 距 3 米 。
(c)
設 有 一
個 1.5 兆 伏 安 、 22 千 伏 特 或 11 千 伏 特 變 壓 器 及 附 帶 控 制 器 的 典 型 室
外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的 面 積 為 30.25 平 方 米 ( 5.5 米 × 5.5 米 ) ,
室 內 的 則 為 51 平 方 米 ( 8.5 米 × 6 米 ) 。
(d)
該 處 須
設 有 闊 度 不 少 於 3 米 的 通 道 。
2.3 架 空 輸 電
纜
安 裝 指 引
2.3.1
新 電 塔 和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位 置 不 可 影 響 日 後 的 土 地 用
途 模 式 , 或 令 發 展 潛 質 優 厚 的 土 地 變 為 無 用 。 倘 若
有 關 土 地 須 用 作 發 展 , 現 有 的 輸 電 纜 可 能 須 改 在 地
底 敷 設 或 改 道 , 除 非 這 些 輸 電 纜 是 根 據 《 供 電 網
絡 ( 法 定 地 役 權 ) 條 例 》 發 出 的 指 令 所 提 及 的 核 准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 則 不 受 此 限 。 可 是 , 有 關 人 士 應 審 慎
考 慮 改 道 所 需 的 龐 大 費 用 。
2.3.2
架 空 輸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不 架 設 於 現 時 的 發 展 區 、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地 方 或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除 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架 空 輸 電 纜 應 避 免 架 設 在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例 如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自 然 保 育 區 和 郊 野
公 園 。
2.3.3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 必 須 及 早 諮 詢 有 關 部 門 , 尤 其 是 涉
及 電 塔 和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問 題 。 如 要 架 設 超 高 壓 ( 例 如
400 千 伏 特 ) 輸 電 纜 , 則 應 擬 備 詳 細 的 選 址 報 告 , 並 附
上 所 有 理 由 , 供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
2.3.4
應 審 慎 計 劃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和 電 塔 , 並 考 慮 下
列 原 則 和 環 境 因 素 :
(a)
架 設 路
線 應 盡 可 能 遠 離 住 宅 用 地 及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例 如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自 然 保 育 區 、 郊 野 公
園 、 山 脊 線 或 會 嚴 重 影 響 大 型 住 宅 發 展 景 觀 的 位 置
。
(b)
電 塔 的
位 置 和 設 計 , 應 盡 量 減 少 對 景 觀 和 附 近 住 宅 發 展 造
成 生 態 和 環 境 方 面 的 影 響 。
(c)
在 架 設
電 塔 時 , 應 盡 量 減 少 破 壞 原 有 的 植 物 。 如 有 需 要 ,
應 進 行 景 觀 修 復 工 作 。
(d)
倘 若 無
法 避 免 在 第 (a) 段 提 及 的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 則 應 諮 詢 漁 農 處 處 長 ( 如 有 關 發 展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 、 規 劃 署 署 長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以 決 定 應 進 行 甚 麼 類 別 的 規 劃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才 適 合 , 以 及 應 否 採 取 紓 緩 措 施 , 將 已 知 的 負 面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 另 外 亦 應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倘 若
需 要 徵 詢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 則 應 以 甚 麼 規 模 和 方 式
進 行 。
(e)
倘 若 有
關 的 架 空 輸 電 纜 屬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1 ) , 則 在 架 設 和 運 作 時 , 便 必 須 遵
守 法 定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 並 須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註 腳
:
( 1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2H.1 和 Q.1 項 的 規 定 , 架 空 輸 電
纜 不 論 架 設 在 甚 麼 地 方 , 倘 若 其 負 載 為 400 千 伏 特 ,
又 或 倘 若 其 架 設 位 置 在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而 負
載 超 過 66 千 伏 特 , 有 關 工 程 便 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慮
2.3.5
從 電 力 安 全 的 角 度 考 慮 , 應 安 排 將 導 體
與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分 開 。 在 計 算 安 全 距 離 的
時 候 , 應 視 乎 承 托 導 體 的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定 , 並 考
慮 到 導 體 因 風 力 影 響 而 搖 擺 至 出 現 移 位 的 程 度 。 不
同 電 壓 度 的 導 體 ( 275 千 伏 特 及 22 千 伏 特 由 地 下 電
纜 導 電 的 導 體 除 外 ) 類 別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見 表 一 。
[ 圖 表 簡 介 ]
表
一 : 考 慮 到 電 力 安 全 問 題 而 訂 定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米 ) |
| 400 |
5.5 |
| 132 |
3.7 |
| 66 |
3.2 |
| 33 |
2.9 |
| 11 |
2.9 |
2.3.6 再 者 , 在 設
計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時 候 ,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
由 導 體 的 最 低 點 - 因 地 心 吸 力 而 下 垂 的 地 方 - 量 度
至 地 面 ) 。 在 決 定 最 短 的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時 , 應 考 慮 到
載 於 電 力 供 應 規 例 的 法 定 要 求 。 不 同 電 壓 度 的 有 關
數 字 見 表 二 。
[ 圖 表 簡 介 ]
表
二 : 考 慮 到 電 力 安 全 問 題 而 訂 定 的 最 短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
最 短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 米 ) |
| 400 |
7.6 |
| 132 |
6.7 |
| 66 |
6.1 |
| 33 |
6.1 |
| 11 |
6.1 |
2.3.7
表 一 和 表 二 所 載 數 字 乃 供 一 般 參 考 。 為 免 引 起 混 淆
及 可 能 對 該 等 數 據 有 所 誤 解 , 在 應 用 時 得 及 早 諮 詢
電 力 公 司 和 機 電 工 程 署 。 機 電 工 程 署 可 能 須 就 安 全
距 離 預 留 更 多 空 間 , 以 適 應 實 際 地 盤 情 況 。
2.3.8
除 了 提 供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有 關 人 士 可 能 亦 須 預 留 土
地 闢 設 一 條 闊 6 米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以 通 往 毗 鄰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主 牆 , 作 消 防 用 途 。 由 於 每 個 項 目 均 會 個
別 考 慮 , 因 此 須 就 有 關 的 詳 細 安 排 諮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
2.3.9
為 了 說 明 上 述 規 定 , 圖一 、 圖二 、 圖三 和 圖四 分 別 載 有 由 電 塔 承
托 的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示 意 圖 。
健 康 方 面 的 考 慮
2.3.10
從 本 地 架 空 輸 電 纜 發 出 的 電 磁 場 頻 率 極 低 ( 50 赫 ) , 稱
為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 雖 然 到 目 前 為 止 , 在 科 學 上 仍
沒 有 明 確 證 據 , 證 明 暴 露 在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以 下 會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但 人 們 普 遍 會 審 慎 地 依 從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 2 ) 一 九 九 八 年 所 頒
布 的 暴 露 在 電 磁 場 下 的 限 制 指 引 的 規 定 , 以 避 免 受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的 影 響 。 有 關 部 門 和 電 力 公 司 正 密
切 監 察 關 於 這 個 課 題 的 發 展 和 研 究 。
2.3.11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所 發 出 的 指 引 , 向 電 力 公 司 建 議 在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時 , 公 眾 人 士 持 續 暴 露 在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下 的 限 制 標 準 如 下 :
(a) 電 場 強
度 ( 3 ) 不 應 超 過 每 米 5 千 伏 特 ( 方 均 根 值 ) ; 及
(b) 磁 通 密
度 ( 4 ) 不 應 超 過 0.1 毫 特 斯 拉 ( 方 均 根 值 ) ( 即 100 微
特 斯 拉 ( 方 均 根 值 ) 。
電 力 公 司 應 在 有 關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設 計 和 規 劃 階 段 ,
進 一 步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意 見 。
2.3.12
一 般 而 言 , 較 理 想 的 工 作 走 廊 ( 見 第 2.3.13 段 ) 所 提 供 的
分 隔 已 考 慮 上 述 各 點 。 可 是 , 在 架 空 輸 電 纜 最 初 的
規 劃 階 段 , 有 關 的 電 力 公 司 應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以 供 考 慮 。
註
腳 :
( 2 )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員 會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成 立 , 其 前
身 為 國 際 輻 射 防 護 協 會 轄 下 的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委 員
會 。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包 括 調 查 不
同 形 式 的 非 離 子 輻 射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制 訂 有 關 非
離 子 輻 射 上 限 的 國 際 指 引 , 以 及 處 理 各 方 面 有 關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的 事 宜 。
(
3 ) 電 場 強 度
此 乃 電 場 施 加 於 介 質 的 力 , 其 強 度 與 電 壓 來 源 成 正 比
, 距 離 電 壓 來 源 越 遠 , 強 度 便 越 小 。 電 場 強 度 以 每
米 若 干 伏 特 或 每 米 若 干 千 伏 特 表 達 。
(
4 ) 磁 通 密 度
此
乃 在 磁 場 某 一 點 上 每 一 單 位 面 積 的 磁 通 量 。 磁 通 由
流 經 電 線 的 電 流 產 生 , 其 強 度 與 電 流 成 正 比 , 距 離
電 流 來 源 越 遠 , 強 度 便 越 小 。 量 度 磁 通 密 度 的 單 位
為 微 特 斯 拉 或 毫 特 斯 拉 。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2.3.13 為 了 替 架 空 輸 電
纜 沿 線 提 供 保 護 , 並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 以 供 架 設 、 操
作 、 檢 查 、 保 養 、 修 理 電 塔 , 以 及 替 換 、 拆 除 有 關
設 備 , 在 一 般 規 劃 時 , 須 在 架 空 輸 電 纜 沿 線 闢 設 一
條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 見 圖一 、 圖二 和 圖三 所 示 ) 。 倘 若 擬 架
設 以 柱 支 的 架 空 電 纜 , 則 除 了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外 , 更 須 如 圖五 、 圖六 所 示 ,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 ,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
2.3.14
分 別 由 電 塔 支 撐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見 表 三 和 圖一 、 圖三
。
[ 圖 表 簡 介 ]
表
三 : 由 電 塔 支 撐 的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 米 ) |
| 400 |
50 |
| 132 |
36 |
註 : 部 分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由 電 塔 支 撐
2.3.15
至 於 由 柱 支 撐 的 導 體 , 例 如 電 壓 在 132 千 伏 特 或 以 下
的 , 除 了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外 , 還 須 預 留 空 間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 ,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 在 決 定 工 作 圈
的 半 徑 時 , 已 考 慮 柱 的 高 度 。 一 般 而 言 ,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路 線 和 負 責 支 撐 輸 電 纜 柱 的 位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靠
近 現 有 的 民 居 。 由 柱 支 撐 的 132 千 伏 特 、 66 千 伏 特 、 33
千 伏 特 和 11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類 別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數 字 見 表 四 。
[ 圖 表 簡 介 ]
表
四 : 由 柱 支 撐 的 導 體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
為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而 設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闊 度
( 米 )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 米 ) |
| 132 |
36 |
21.4 |
| 66 |
24 |
13 |
| 33 |
24 |
12 |
| 11 |
24 |
10 |
2.3.16
由 柱 支 撐 的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示 意 圖 見 圖五
和 圖六
。
2.3.17
建 築 物 的 發 展 並 非 一 定 只 能 在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範 圍 以 外 ,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能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按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 在 有 關 地 方 提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便 可 。 倘 若 在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範 圍 以 內 進 行 發 展 , 便 應 徵 求 機 電 工 程 署 、 消 防 處
和 電 力 公 司 的 同 意 , 確 保 已 遵 守 上 述 有 關 安 全 和 健
康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
2.3.18
舉 例 而 言 , 只 要 導 體 ( 下 垂 部 分 ) 距 離 地
面 不 少 於 15.6 米 , 便 可 能 在 400 千 伏 特 的 架 空 輸 電 纜 底
下 進 行 新 界 鄉 村 屋 宇 發 展 。 這 個 距 離 已 為 鄉 村 屋 宇
的 最 高 高 度 ( 8.23 米 ) 和 天 線 的 平 均 高 度 ( 1.87 米 ) 預 留 空
間 , 而 同 時 又 能 令 天 線 與 400 千 伏 特 導 體 保 持 5.5 米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可 是 , 在 開 始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或 施 工
前 , 必 須 首 先 徵 得 機 電 工 程 署 、 消 防 處 和 電 力 公 司
的 同 意 。 有 關 的 說 明 圖 見 圖七 。
2.3.19
儘 管 如 此 , 地 政 監 督 亦 應 通 知 電 力 公 司 任 何 建 議 在
距 離 架 空 輸 電 纜 45 米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臨 時 或 永 久 發 展 。
與 架 空 電 訊 電 纜 分 開
2.3.20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路 線 應 與 其 他 架 空 電 訊 ( 例 如 電 話 ) 電
纜 分 開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由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出 的 「 保 護 通 訊 網 絡 免 受 配 電 影 響 工 作 守
則 」
2.4 地 底 電 纜
2.4.1
電 纜 一 般 在 地 底 鋪 設 。 為 方 便 安 裝 電 纜 而 進 行 的 道
路 開 掘 工 程 得 由 路 政 署 批 准 。 至 於 須 進 行 大 規 模 挖
掘 工 程 的 項 目 , 亦 須 事 先 取 得 地 政 監 督 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許 可 。
2.4.2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須 盡 量 在 輸 電 電 纜 和 電 話 電
纜 之 間 最 少 預 留 0.3 米 的 空 間 。 詳 細 資 料 可 諮 詢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
3.1
概 況
3.1.1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要 確 保 盡 可 能 以 導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予 住 戶 , 尤 其 是 在 新 的 建 築 物 發 展 內
, 以 減 少 日 後 石 油 氣 罐 的 增 加 數 目 。 為 此 , 所 有 新
發 展 應 計 劃 以 導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 方 式 可 以 是 以 導
管 輸 送 煤 氣 、 天 然 氣 或 由 中 央 石 油 氣 貯 存 設 施 輸 送
石 油 氣 。
3.1.2
在 考
慮 氣 體 供 應 時 , 必 須 遵 守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的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
3.2 管 道 氣 體
供 應
3.2.1 管 道 氣 體 供 應 有 下
列 數 種 形 式 :
(a)
透 過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傳 統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供 應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
(b)
由 設 在 發 展 地 區 內 的 中 央 石 油 氣 貯 存 設 施
供 應 石 油 氣 。 發 展 地 區 的 面 積 由 大 型 屋 h 如 美 孚 新
h 至 單 座 屋 宇 不 等 ; 和
(c)
透 過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的 臨 時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 供 應 代 用 煤 氣 或 代
用 天 然 氣 。 待 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供 應 後 , 上 述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便 會 停 止 運 作 ; 而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便 會
經 由 已 有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供 應 予 各 用 戶 。
3.2.2 在 擬 備 發 展 或 重 建
方 案 時 , 應 盡 可 能 在 最 早 階 段 徵 詢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 煤 氣 / 天 然 氣 ) 或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 石 油 氣 ) 的
意 見 。
3.3 供 應 指 引
煤 氣 / 天 然 氣
3.3.1
製 造
、 貯 存 、 輸 送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 須 興 建 氣 體 廠 、 氣 體
貯 存 站 , 以 及 提 供 減 壓 設 備 和 一 個 由 高 至 低 輸 送 壓
力 的 煤 氣 檢 管 系 統 。 氣 體 廠 和 氣 體 貯 存 站 乃 十 分 專
門 的 設 施 , 須 根 據 危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逐 次 處 理 。 設 置
氣 體 減 壓 站 , 是 為 了 將 較 高 壓 的 管 道 系 統 減 為 較 低
壓 的 系 統 。 裝 設 減 壓 設 備 所 需 的 地 盤 面 積 視 乎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 由 12 平 方 米 至 2000 平 方 米 不 等 。 一 般 而 言
, 供 應 氣 體 的 喉 管 應 在 地 底 下 敷 設 , 但 因 為 不 同 的
技 術 原 因 , 亦 可 考 慮 其 他 的 敷 設 方 法 。 至 於 有 關 管
道 位 置 和 安 全 分 隔 距 離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可 提 供 意 見 。 如 果 公 路 是 唯 一 的 通 路 , 又
或 附 有 策 略 性 路 線 , 該 處 是 不 應 敷 設 供 應 氣 體 的 喉
管 。 可 是 , 如 無 其 他 路 線 選 擇 , 可 考 慮 豁 免 這 項 限
制 。 路 政 署 和 煤 氣 公 司 應 在 規 劃 的 最 初 階 段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安 排 找 出 可 接 受 的 路 線 。
中 央 石 油 氣 輸 送 設 施
3.3.2
有 關 人 士 須 在 服
務 的 發 展 地 區 內 預 留 永 久 地 點 作 這 項 用 途 , 但 有 關
貯 存 地 點 所 需 的 面 積 和 安 全 距 離 , 以 及 管 道 的 鋪 設
, 則 須 聽 取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的 意 見 。
在 通 常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裝 置 應 該 穩 固 , 並 設 在 通 風
情 況 良 好 和 車 輛 可 到 達 的 地 方 , 以 便 補 充 氣 體 和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
代 用 煤 氣 / 天 然 氣
3.3.3 臨 時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可 設 在 現 正 服 務 的 鄉 鎮 或 發 展 範 圍 附 近 , 但
不 一 定 要 在 其 毗 鄰 , 因 為 代 用 煤 氣 / 天 然 氣 可 經 由
地 底 管 道 輸 送 往 距 離 較 遠 的 地 方 。 可 是 , 上 述 廠 房
應 設 在 通 風 情 況 良 好 和 備 有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 例 如 水 和
電 ) 的 地 方 , 兼 且 該 處 應 可 讓 車 輛 到 達 , 以 便 補 充 氣
體 和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 雖 然 氣 體 製 造 廠 本 身 只 是 臨 時
設 施 , 但 有 關 的 輸 送 系 統 網 絡 則 是 永 久 設 施 , 日 後
可 與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的 供 應 連 繫 起 來 。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位 置 和 地 盤 面 積 , 得 視 乎 日 後 的 用 戶 數 目
而 定 。 用 戶 數 目 決 定 石 油 氣 的 存 量 、 氣 化 和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需 要 , 而 這 幾 方 面 反 過 來 又 決 定 有 關 設 施 和
鄰 近 建 築 物 與 固 定 燃 燒 點 之 間 的 安 全 距 離 。 有 關 人
士 應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的 意 見 。
危 險 評 估
3.3.4 氣 體 廠 、 氣 體 貯 存
站 和 石 油 氣 設 施 的 危 險 評 估 是 計 劃 評 估 的 基 本 組 成
部 分 。 在 設 計 有 關 設 施 時 ,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額 外 的 安
全 措 施 , 以 確 保 盡 量 減 少 對 公 眾 所 造 成 的 危 險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載 列 在 第 12 章 的 危 險 指 引 , 並 遵 守 潛 在
危 險 設 施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和 管 制 協 調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 此 項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乃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負 責 。如 有 計 劃 在 高 壓 ( 最 高 為 35 巴 ) 氣
體 管 道 任 何 一 邊 距 離 3 米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 無
論 是 永 久 或 臨 時 的 項 目 , 地 政 監 督 亦 應 通 知 有 關 的
氣 體 公 司 。
4.1
概 況
4.1.1
本 地 固 定
電 話 服 務 是 本 地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 固 網 ) 的 一
種 。 電 訊 盈 科 - 香 港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電 訊 盈 科 )
、 和 記 環 球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和 記 環 球 ) 、 香 港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新 電 訊 ) 及 新 世 界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新 世 界 電 話 ) 分 別 獲 發 牌 照 營 辦 本地 固 網
服 務 。
4.1.2
國
際 電 話 服 務 是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的 一 種 。 電 訊 盈 科
、 和 記 環 球 、 香 港 新 電 訊 及 新 世 界 電 話 持 有 的
固 網 牌 照 已 予 修 訂 , 容 許 提 供 非 專 利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 約 有 200 家 公 司 獲
發 給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 以 提 供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4.2
電 話 網 絡
4.2.1
電 話 網 絡 包 括 用
戶 住 宅 的 設 施 、 用 戶 電 話 線 、 電 話 機 樓 和 聯 機 線 路
。
4.2.2 每 個 用 戶 住 宅 的 設
施 由 一 對 電 話 線 連 接 往 本 地 電 話 機 樓 。 電 話 機 樓 則
為 兩 個 用 戶 提 供 切 線 和 駁 線 服 務 。
4.2.3 電 話 機 樓 的 切 線 設
備 會 根 據 輸 入 的 電 話 號 碼 找 出 來 電 一 方 , 後 者 可 能
在 同 一 機 樓 或 另 一 機 樓 。
4.2.4 聯 機 線 路 乃 電 話 機
樓 間 的 通 訊 線 路 , 負 責 傳 送 機 樓 間 的 電 話 。 聯 機 線
路 包 括 電 話 電 纜 系 統 和 無 線 電 電 訊 系 統 。
4.3
電 話 機 樓
4.3.1 一 般 而 言 , 所 有
電 話 機 樓 均 有 本 地 機 樓 的 設 備 。 在 某 些 電 話 機 樓 ,
可 能 會 有 其 他 種 類 的 機 樓 設 備 , 負 責 不 同 工 作 , 例
如 提 供 匯 接 、 繳 費 或 其 他 服 務 。 本 地 和 匯 接 機 樓 較
為 普 遍 。
(a)
本 地 機 樓
本 地 機 樓 是 用 戶 電 話 線
最 終 連 接 在 一 起 的 地 方 。 每 個 本 地 機 樓 為 其 附 近 社
區 提 供 服 務 。 每 個 本 地 機 樓 服 務 的 用 戶 電 話 線 數 目
由 數 百 至 120000 不 等 , 視 乎 地 理 環 境 、 人 口 密 度 和 商 業
用 戶 的 數 目 而 定 。 截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 約 有 90 座 本 地 機 樓 。
(b)
匯 接 機 樓
匯 接 機 樓 用 來 轉 送 本 地 機 樓 間
的 電 話 , 通 常 與 本 地 機 樓 設 在 同 一 地 點 。
4.4
服 務 指 引
4.4.1 為 了 能 準 時 滿 足 新
市 鎮 或 重 建 區 對 電 話 服 務 的 需 求 , 應 在 規 劃 的 最 初
階 段 知 會 固 網 營 辦 商 發 展 的 規 模 。 固 網 營 辦 商 會 研 究 可 否 透 過 現 有 的 電 話 機 樓 或 其 他 方
法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 又 或 是 否 需 要 設 置 新 的 電 話 機 樓
。
電 話 機 樓
4.4.2 有 鑑 於 用 地 大 小
會 隨 好 些 因 素 轉 變 , 例 如 電 話 線 的 數 目 和 切 線 設
備 的 類 別 , 故 不 可 能 直 截 了 當 定 下 預 留 土 地 的 標 準
, 但 下 列 各 點 可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
(a)
在 鄉 郊 地 區 提 供 不 超 過 1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所 需 的 用 地 面 積 約 為 500 平 方 米 。
(b)
在 市 區 提 供 20000 至 6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所 需 用 地 面 積 約 為 1000 平 方 米 至 1500 平 方 米 。
(c)
在 市 區 提 供 最 多 12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本 地 暨 匯 接 機 樓 或 電 話 機 樓 綜 合 大 樓 ( 接 線 生 中 心
、 辦 事 處 、 電 腦 室 、 機 樓 ) , 所 需 用 地 面 積 由 1500 平 方
米 至 2000 平 方 米 。
4.4.3 在 鄉 郊 地 區 闢 設 小
型 電 話 機 樓 和 預 留 土 地 進 行 小 規 模 擴 建 工 程 , 較 闢
設 大 型 電 話 機 樓 適 合 , 如 此 可 保 存 鄉 郊 的 美 化 市 容
。
4.4.4 在 市 區 , 電 話 機 樓
一 般 設 在 特 別 設 計 的 多 層 大 廈 內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假 使 其 他 類 型 的 建 築 物 備 有 闢 設 電 話 機 樓 所 需 的
特 定 設 施 , 則 也 會 設 在 該 等 建 築 物 內 。
4.4.5 為 了 更 有 效 率 和 更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 機 樓 得 盡 可 能 設 在 接 近 電 話 服 務 需
求 最 大 的 地 方 。
4.4.6 機 樓 所 在 位 置 ,
應 方 便 通 往 各 主 要 道 路 , 俾 能 鋪 設 機 樓 以 外 的 電 纜
和 運 送 設 備 。 為 使 電 纜 管 的 鋪 設 和 有 關 設 備 的 鋪 排
更 加 理 想 , 連 接 兩 至 三 條 呈 長 方 形 道 路 的 街 角 地 方
是 合 適 的 闢 設 機 樓 地 方 。 至 於 通 道 、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的 安 排 , 則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徵 詢 運 輸 署 的 意 見 。
4.4.7 一 般 而 言 , 在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第 一 期 工 程 竣 工 前 兩 年 半 左 右 , 便 應 備
妥 土 地 興 建 電 話 機 樓 。 此 舉 是 為 了 確 保 可 為 發 展 初
期 的 用 戶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
4.4.8
機 樓
應 設 在 距 離 任 何 發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或 總 變 電 站 (
即 以 132 千 伏 特 或 更 高 電 壓 接 收 電 力 的 變 電 站 ) 最 少 200
米 的 地 方 , 以 免 令 地 線 可 能 接 收 到 電 力 站 所 發 出 的
電 能 , 同 時 亦 免 受 電 力 干 擾 。 這 兩 點 對 機 樓 內 操 作
人 員 的 安 全 及 精 密 的 電 子 電 訊 設 備 極 具 影 響 。
4.4.9 電 話 機 樓 應 遠 離 電
氣 化 鐵 路 系 統 、 大 箱 形 暗 渠 、 防 洪 渠 和 電 纜 隧 道 ,
以 免 堵 塞 電 話 電 纜 導 管 。 至 於 相 隔 的 距 離 , 則 應 逐
次 評 估 , 並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諮 詢 固 網 營 辦 商 。
4.4.10 電 話 機 樓 應 遠 離 諸 如 加
油 站 和 易 燃 物 品 倉 等 存 有 危 險 品 的 地 方 , 以 免 發 生
火 警 或 爆 炸 。 再 者 , 機 樓 應 遠 離 河 流 和 湖 泊 , 以 免
受 泛 濫 影 響 。
電 話 電 纜
4.4.11
電
話 電 纜 一 般 應 鋪 設 於 地 底 管 道 , 除 非 受 其 他 因 素 所 限 , 則 另
作 別 論 , 例 如 在 有 關 地 點 有 天 橋 、 河 流 、 防 洪 渠 ,
建 築 地 盤 的 臨 時 電 纜 設 施 , 因 經 濟 理 由 在 鄉 郊 地 區
提 供 的 小 量 架 空 電 纜 , 以 及 在 私 人 土 地 提 供 的 架 空
電 纜 。
4.4.12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遠 離 發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的 地 方 , 但 那 些 為 發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的 電 纜 則 例 外 。 該 等 電 纜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保 護 。
4.4.13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與 電
纜 分 開 , 一 般 應 最 少 相 距 0.3 米 。 如 要 獲 得 詳 細 資 料
, 應 參 閱 由 電 訊 管 理 區 總 監 發 出 的 「 防 止 通 訊 網 絡
受 配 電 影 響 工 作 守 則 」 。
4.4.14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遠 離
電 氣 化 鐵 路 系 統 。 其 與 最 接 近 的 輕 便 鐵 路 系 統 最 少
需 相 距 2.5 米 , 與 九 廣 鐵 路 系 統 則 最 少 需 相 距 300 米 。
4.4.15 原 則 上 , 應 在 公 路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的 地 底 下 鋪 設 電 話 電 纜 導 管 。 在 公 路 的 早 期 規
劃 階 段 , 須 諮 詢 固 網 營 辦 商 。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4.4.16 在 使 用 電 話 電 纜 不 可 行 或
不 化 算 的 地 方 , 可 使 用 微 波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連 接 市
區 及 市 區 以 外 地 區 。
4.4.17
這 些 系 統 一
般 安 裝 在 電 話 機 樓 建 築 物 的 天 台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也 可 設 在 電 話 機 樓 附 近 的 流 動 儲 存 器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裝 設 。
4.4.18 原 則 上 , 有 關 的 天 線 裝
置 的 位 置 , 應 與 對 應 的 位 於 另 一 幢 電 話 機 樓 建 築 物
或 山 頂 無 線 電 台 的 天 線 裝 置 保 持 成 一 直 線 , 中 間 不
可 有 遮 擋 物 。
5.1
概 況
5.1.1 由 於 這 類 設 施 種
類 繁 多 , 因 此 不 可 能 定 出 用 地 需 求 標 準 。 有 關 項 目
應 逐 次 考 慮 。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選 擇 未
開 發 的 山 頂 用 地 。 至 於 共 用 現 有 的 山 頂 用 地 , 則 值
得 支 持 。
5.2
服 務 指 引
5.2.1 在
決 定 電 訊 構 築 物 ( 例 如 : 建 築 物 或 塔 架 ) 的 位 置
和 設 計 時 , 應 參 考 電 訊 管 理 局 頒 布 的 「 申 請 使
用 或 發 展 山 頂 及 鄉 郊 地 點 作 無 線 電 電 訊 系 統 的
程 序 」 ( 1997 年 6 月 修 訂 版 ) 。 該 份 程 序 可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索 取 。
6.1 概 況
6.1.1 本 港 所 用 食 水 約 有
三 分 二 是 根 據 本 港 與 中 國 當 局 所 達 成 協 議 由 中 國 大
陸 輸 入 。 其 餘 三 分 一 則 來 自 憲 報 公 布 的 、 佔 全 港 總
面 積 約 三 分 一 的 集 水 地 區 。
6.1.2 要 供 應 食 水 , 主 要
需 要 土 地 提 供 貯 水 庫 、 集 水 用 地 、 喉 管 、 濾 水 廠 、
抽 水 站 、 配 水 庫 、 倉 庫 、 工 場 及 辦 公 室 。 此 外 , 在
供 應 鹹 水 沖 方 面 , 亦 需 土 地 提 供 喉 管 、 抽 水 站 及
配 水 庫 。
6.1.3 集 水 地 區 的 土 地 不
一 定 只 可 作 供 水 用 途 。 有 關 方 面 已 在 政 策 上 達 成 共
識 , 容 許 該 等 土 地 作 其 他 與 環 境 相 協 調 的 用 途 。 在
集 水 地 區 以 內 或 附 近 的 發 展 或 工 程 的 規 劃 , 應 遵 從
水 務 署 所 訂 指 引 , 有 關 指 引 載 列 在 「 集 水 區 土 地 使
用 及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內 。 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其 他
用 途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及 其 他 康 樂 用 地 等 。
6.1.4 在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
配 水 庫 上 蓋 也 可 提 供 大 幅 平 面 土 地 。 有 鑑 於 居 於 附
近 地 方 的 人 士 容 易 前 往 該 處 , 而 水 務 署 又 因 運 作 理
由 不 必 使 用 有 關 土 地 , 因 此 , 只 要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和
合 適 的 預 防 措 施 , 有 關 土 地 可 規 劃 為 休 憩 用 地 、 康
樂 用 地 及 其 他 與 環 境 相 協 調 的 用 途 。 有 關 方 面 應 在
設 計 配 水 庫 前 就 這 雙 重 用 途 與 水 務 署 達 成 共 識 。
6.2
位 置 指 引
6.2.1 配 水 庫
(a)
淡 水 及 鹹 水 配 水 庫 的 位 置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服
務 地 區 , 並 且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闢 設 地 點 的 地 面 水 平
應 容 許 利 用 引 力 輸 水 給 供 水 區 。 有 關 位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在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及 其 他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b)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應 盡 量 避 免 難 以 處 理 的
地 方 , 以 減 低 建 築 成 本 。 水 庫 的 設 計 應 減 少 對 視 覺
、 景 觀 及 生 態 的 不 良 影 響 , 同 時 亦 應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的 措 施 。
(c)
如 果 其
它 選 址 能 附 合 供 水 設 施 之 要 求 (例 如 建 築 及 營 運 成 本
等 )。 配 水 庫 應 設 在 較 易 通 達 之 地 點 , 使 配 水 庫 之 頂
部 能 用 作 康 樂 用 途 。
6.2.2
抽 水
站
(a)
抽 水 站 的 位 置 通 常 應 合 理 地 靠 近 供 水 來 源
, 以 確 保 可 用 正 壓 式 吸 水 頭 的 方 式 運 作 。
(b)
抽 水 站 的 所 在 地 應 有 足 夠 的 車 輛 通 道 , 以
便 進 行 維 修 及 運 送 物 料 與 危 險 品 ( 消 毒 物 品 等 ) 。
(c)
抽 水 站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以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須
在 設 計 抽 水 站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管 制 措 施 ( 另 見
第 九
章 第 4.2.13 節 ) 。 如 有 需 要 , 設 計 內 亦 應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措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d)
鹹 水 抽 水 站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通 往 清 潔 海 水 來
源 的 海 旁 。 抽 水 站 抽 取 海 水 的 地 方 得 遠 離 海 事 活 動
範 圍 及 排 污 渠 口 , 一 般 至 少 得 相 距 100 米 ( 即 從 抽 取 海
水 的 地 方 起 計 , 兩 邊 距 離 合 共 200 米 ) 。
6.2.3 濾 水 廠
(a)
濾 水 廠 的 選 址 應 遵 照 潛 在 危 險 設 施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和 管 制 協 調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
(b)
在 決 定 濾 水 廠 的 位 置 時 , 應 考 慮 污 泥 排 放
管 及 抽 水 設 施 的 噪 音 ( 見 上 文 第 6.2.2 (c) 段 )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及 外 觀 問 題 。 任 何 污 泥 排 放 管 必 須
遵 守 既 定 的 污 染 物 管 制 指 引 的 規 定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在 設 計 上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6.2.4 水 喉 總 管
(a)
水 喉 總 管 一 般 藏 於 地 底 及 沿 行 車 道 敷 設 。
假 使 情 況 許 可 , 最 適 宜 在 行 人 路 、 單 車 徑 或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等 個 別 專 用 範 圍 的 地 底 下 敷 設 。
(b)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水 喉 總 管 應 與 電 纜 及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
(c)
就 工 程 方 面 而 言 , 沿 斜 坡 頂 部 敷 設 水 喉 總
管 是 不 可 取 的 工 程 做 法 。 有 關 方 面 必 須 採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防 止 漏 水 , 以 免 影 響 斜 坡 的 穩 定 性 。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在 斜 坡 敷 設 的 所 有 水 喉 總 管 與 坡 頂 的 距
離 , 不 應 小 於 斜 坡 的 高 度 。 這 是 最 低 標 準 , 但 每 個
情 況 應 個 別 考 慮 。 倘 若 建 議 的 發 展 不 能 修 改 , 使 水
喉 總 管 在 坡 頂 以 外 地 方 敷 設 , 則 在 設 計 斜 坡 時 , 便
應 顧 及 適 當 的 安 全 因 素 , 並 考 慮 一 旦 漏 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作 為 另 一 選 擇 , 水 喉 總 管 可 設 在 密 封 坑 道 及
流 向 位 於 排 水 明 渠 或 天 然 溪 澗 的 合 適 排 放 點 的 管 道
系 統 或 套 管 內 。 在 設 計 上 , 有 關 管 道 系 統 的 排 水 量
應 與 事 先 確 定 的 漏 水 比 率 相 同 。 我 們 建 議 管 道 系 統
的 排 放 量 應 每 六 個 月 監 察 一 次 。
7.1
概 況
7.1.1 渠 務 設 施 包 括 提
供 污 水 渠 、 污 水 處 理 及 排 放 設 施 、 雨 水 渠 基 礎 設 施
, 以 及 有 關 設 施 的 運 作 和 維 修 。 現 時 渠 務 署 負 責 提
供 公 共 的 渠 務 設 施 。
7.1.2 提 供 上 述 設 施 時 ,
不 管 對 象 是 公 眾 人 士 還 是 私 人 , 必 須 遵 守 第 9 章 所 臚
列 有 關 環 境 規 劃 的 標 準 及 指 引 。
7.2
污 水 渠 系 統
7.2.1 污 水 應 經 由 密 封
管 道 收 集 和 排 送 , 而 有 關 管 道 一 般 應 在 地 底 下 敷 設
。
7.2.2 污 水 渠 可 設 在 行
車 道 、 行 人 徑 、 單 車 徑 或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的 地 底 下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應 預 留 排 水 渠 專 用 範 圍 。 所 選 擇 的
污 水 渠 位 置 及 排 列 方 式 , 應 能 盡 量 減 少 日 後 進 行 的
污 水 渠 維 修 工 程 對 來 往 車 輛 及 行 人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
倘 若 污 水 渠 是 在 行 車 道 地 底 下 敷 設 , 則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一 條 行 車 線 內 , 俾 能 盡 量 減 少 在 維 修 時 對 交 通 的
滋 擾 。 有 關 方 面 亦 應 盡 可 能 使 用 無 壓 污 水 渠 系 統 。
7.3
雨 水 渠 系 統
7.3.1 雨 水 可 經 由 密 封
渠 道 或 明 渠 收 集 和 排 送 。 上 文 第 7.2.2 節 所 載 亦 適 用 於
密 封 雨 水 渠 的 設 計 和 規 劃 。
7.3.2 在 選 擇 排 水 道 的
排 列 方 式 時 , 應 考 慮 盡 量 減 少 對 鄰 近 社 區 的 滋 擾 ,
並 盡 量 減 少 收 回 土 地 。 此 外 , 亦 應 提 供 諸 如 行 車 通
道 等 輔 助 設 施 , 以 確 保 排 水 道 運 作 及 維 修 正 常 。 再
者 , 在 設 計 雨 水 渠 時 應 考 慮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7.3.3 輔 助 的 渠 務 設 施 如
排 水 渠 路 堤 可 能 獲 批 准 用 作 為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或 康 樂
用 地 , 而 有 關 通 道 則 可 作 為 海 濱 長 廊 。
7.4
抽 水 站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7.4.1 污 水 處 理 廠 、 雨
水 渠 及 污 水 抽 水 站 在 設 計 上 應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臭 味
及 外 觀 問 題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應 提 供 合 適 的 緩 衝
區 , 使 有 關 設 施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應 在 設 計 有 關 設 施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消 減 措 施 , 例 如 隔 音 設 備 、 隔 除 臭 味 設 備 及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7.5
圍 海 造 田 排 水 及 洪 泛 抽 水 計 劃
7.5.1 圍 海 造 田 排 水 及
洪 泛 抽 水 計 劃 旨 在 為 低 窪 地 區 的 鄉 村 提 供 防 洪 設 施
。 該 計 劃 包 括 闢 設 抽 洪 站 、 蓄 洪 池 , 並 在 鄉 村 及 蓄
洪 池 周 圍 建 防 洪 壆 或 防 洪 牆 。
7.5.2 蓄 洪 池 應 設 在 計
劃 區 內 最 低 窪 的 地 帶 。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 蓄 洪 池 應 加
上 上 蓋 或 適 當 的 屏 障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在 蓄 洪 池 的
範 圍 內 不 應 設 有 公 共 通 道 。
7.6
渠 務 保 留 地
7.6.1 在 任 何 時 間 都 應
提 供 不 受 限 制 的 車 路 往 渠 務 保 留 地 。 除 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有 關 範 圍 內 不 得 豎 設 任 何 種 類 的 構 建 物 。
8.1 一 般 而 言 , 在 快
速 公 路 界 線 以 內 不 得 提 供 公 用 設 施 , 除 非 有 關 設 施
對 公 路 運 作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例 如 街 道 照 明 和 緊 急 電
話 等 , 則 作 別 論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如
經 路 政 署 署 長 同 意 , 可 能 亦 會 獲 得 批 准 。 在 規 劃 新
發 展 區 時 , 應 在 路 旁 行 人 路 ( 例 如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行
人 道 及 單 車 徑 等 ) 預 留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 以 便 鋪 設
各 類 公 用 設 施 , 例 如 電 纜 , 電 話 電 纜 、 煤 氣 管 、 水
管 等 。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在 道 路 專 用 範 圍 以 外 闢 設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較 為 可 取 。 這 項 安 排 會 有 助 減 少 維
修 公 用 設 施 期 間 對 來 往 車 輛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8.2 在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 應 提 供 足 夠 距 離 分 隔 開 不 同 種 類 的 公 用 設 施
。 各 專 用 範 圍 的 實 際 闊 度 會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和 計 劃 提
供 的 公 共 設 施 的 類 別 而 有 出 入 。 因 此 有 需 要 在 規 劃
階 段 及 早 諮 詢 有 關 的 公 用 機 構 及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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