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用設施

列印

1. 引 言

2. 電 力 供 應

2.1    概 況

2.2    電 力 支 站

2.3    架 空 輸 電 纜

2.4    地 底 電 纜

3. 氣 體 供 應

3.1    概 況

3.2    管 道 氣 供 應

3.3    供 應 指 引

4. 電 話 服 務

4.1    概 況

4.2    電 話 網 絡

4.3    電 話 機 樓

5. 電 台 及 廣 播 通 訊

5.1    概 況

5.2    服 務 指 引

6. 供 水

6.1    概 況

6.2    位 置 指 引

7. 渠 務 設 施

7.1    概 況

7.2    污 水 渠 系 統

7.3    雨 水 渠 系 統

8.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二零零二年四月版本


1.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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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 供 公 用 設 施 , 對 現 代 生 活 至 為 重 要 。 從 城 市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 公 用 設 施 是 基 礎 設 施 的 基 本 部 分 。 當 規 劃 其 供 應 情 況 時 , 應 該 與 有 關 新 發 展 區 的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互 相 配 合 , 使 各 政 府 部 門 與 公 用 機 構 的 工 作 互 相 協 調 。

1.2            本 章 為 規 劃 師 提 供 有 關 電 力 供 應 、 氣 體 供 應 、 電 話 服 務 、 電 台 及 廣 播 通 訊 、 供 水 及 渠 務 設 施 的 基 本 資 料 。 所 載 準 則 可 有 助 規 劃 師 明 白 公 用 服 務 / 設 施 的 規 定 , 方 便 其 與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用 機 構 一 起 進 行 新 發 展 區 的 規 劃 工 作 。

2.         電 力 供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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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概 況

2.1.1         現 時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港 燈 ) 負 責 供 電 給 香 港 島 及 鄰 近 的 鴨 c 洲 和 南 丫 島 ;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電 ) 則 供 電 給 九 龍 、 新 界 , 以 及 包 括 大 嶼 山 在 內 的 若 干 離 島 。

2.1.2         供 電 設 施 包 括 發 電 廠 、 電 力 支 站 、 架 空 輸 電 纜 及 地 底 電 纜 。 鑑 於 發 電 廠 乃 屬 全 港 性 的 大 型 設 施 , 須 就 個 別 工 程 進 行 特 別 勘 察 , 因 此 , 本 章 只 針 對 後 三 者 進 行 討 論 。

2.2        電 力 支 站

2.2.1         輸 電 和 配 電 工 作 經 不 同 類 別 的 電 力 支 站 進 行 。 中 電 的 網 絡 包 括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總 變 電 站 和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港 燈 的 網 絡 則 包 括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總 發 電 站 和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各 電 力 支 站 的 運 作 特 色 討 論 如 下 :

    (a)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力 開 關 站 )

中 電 網 絡 的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以 400 千 伏 特 從 電 力 站 或 其 他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132 千 伏 特 輸 電 予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或 總 變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再 以 132 千 伏 特 從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或 其 他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33 千 伏 特 至 132 千 伏 特 不 等 的 功 率 輸 電 予 總 變 電 站 , 並 以 1 1 千 伏 特 的 功 率 配 電 予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 至 於 港 燈 網 絡 的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則 以 275 千 伏 特 或 132 千 伏 特 從 電 力 站 或 其 他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以 66 千 伏 特 至 275 千 伏 特 功 率 輸 電 予 總 變 電 站 。

    (b)    總 變 電 站 ( 分 區 電 力 站 )

中 電 網 絡 的 總 變 電 站 以 33 千 伏 特 至 132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港 燈 網 絡 的 總 變 電 站 則 以 66 千 伏 特 至 275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然 後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22 千 伏 特 及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c)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中 電 網 絡 的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均 以 11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並 以 380 伏 特 輸 出 電 力 。 港 燈 網 絡 的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則 以 22 千 伏 特 或 11 千 伏 特 接 收 電 力 , 並 以 380 伏 特 輸 出 電 力 。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分 為 兩 類 :

(i)      室 內 類 別 ( 電 力 變 壓 房 )

通 常 設 於 客 戶 的 樓 宇 內 。

(ii)      室 外 類 別

主 要 見 於 鄉 郊 發 展 區 , 可 能 在 客 戶 的 物 業 以 內 或 以 外 。

2.2.2         要 為 供 電 區 提 供 所 有 負 載 22 千 伏 特 及 11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 必 須 有 足 夠 數 目 的 總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為 了 能 準 時 為 新 市 鎮 或 重 建 區 供 應 電 力 , 我 們 建 議 在 規 劃 初 期 便 知 會 有 關 的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發 展 計 劃 的 規 模 。 中 電 或 港 燈 會 研 究 現 有 的 總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是 否 可 以 滿 足 有 關 需 求 , 又 或 是 否 需 要 增 加 新 的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 至 於 通 道 、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的 安 排 , 亦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徵 詢 運 輸 署 的 意 見 。 請 參 閱 第  8  章 表 11 關 於 停 車 及 上 落 客 貨 的 規 定 。

            供 電 指 引

2.2.3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和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力 開 關 站 )

    (a)     這 些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應 設 在 供 電 區 附 近 靠 近 輸 電 纜 或 主 要 輸 電 纜 路 線 ( 指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電 塔 的 地 方 , 以 及 在 通 往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的 通 道 上 可 以 安 裝 足 夠 導 線 的 地 方 。

    (b)     這 些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與 任 何 電 話 機 樓 、 廣 播 或 電 台 通 訊 裝 置 的 範 圍 最 少 應 相 距 200 米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c)     由 於 大 型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會 是 主 要 的 噪 音 來 源 , 因 此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應 設 在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以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須 在 設 計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噪 音 管 制 措 施 ( 見 第 9 章 第 4.2.13 節 ) 。

    (d)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的 距 離 應 最 少 6 米 。

    (e)    除 經 消 防 處 處 長 事 預 先 批 准 外 , 住 宅 單 位 不 得 設 置 上 述 變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

    (f)    典 型 的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 設 有 六 個 240 兆 伏 安 、 400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的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6500 平 方 米 ( 100 米 × 65 米 )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6.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二 。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因 為 每 個 預 留 地 盤 均 須 經 過 詳 細 研 究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g)    中 電 網 絡 的 典 型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 設 有 四 個 50 兆 伏 安 、 132 / 11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2870 平 方 米 ( 70 米 × 41 米 ) 。 港 燈 網 絡 的 典 型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則 介 乎 1504 平 方 米 ( 以 一 個 275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站 而 言 , 即 32 米 × 47 米 ) 至 2550 平 方 米 ( 以 一 個 132 千 伏 特 的 電 力 站 而 言 , 即 30 米 × 85 米 ) 之 間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4.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 同 樣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個 別 地 盤 須 逐 次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2.2.4         總 變 電 站 ( 分 區 電 力 站 )

    (a)    這 些 變 電 站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供 電 區 , 兼 且 在 其 毗 鄰 應 有 超 過 一 條 道 路 , 俾 能 安 裝 足 夠 導 線 。

    (b)    這 些 變 電 站 與 任 何 電 話 機 樓 、 廣 播 或 電 台 通 訊 裝 置 的 範 圍 最 少 應 相 距 200 米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c)    除 經 消 防 處 處 長 事 預 先 批 准 外 , 變 電 站 之 上 不 得 興 建 住 宅 單 位 。

    (d)    中 電 網 絡 的 典 型 總 變 電 站 ( 設 有 四 個 50 兆 伏 安 、 132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1705 平 方 米 ( 55 米 × 31 米 ) 。 港 燈 網 絡 的 典 型 總 變 電 站 ( 設 有 四 個 60 兆 伏 安 、 275 或 132 千 伏 特 的 變 壓 器 )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定 約 為 1600 平 方 米 ( 40 米 × 40 米 ) 。 每 增 設 一 個 變 壓 器 , 建 築 物 的 厚 度 便 須 增 加 11 米 。 該 處 須 利 用 行 車 路 提 供 一 條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 其 闊 度 最 少 須 為 4.5 米 , 而 傾 斜 度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 同 樣 這 些 數 字 只 供 參 考 而 已 。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獲 取 其 他 意 見 。

2.2.5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a)    室 內 類 別 ( 電 力 變 壓 房 )

有 鑑 於 這 類 電 力 分 站 通 常 設 於 客 戶 的 樓 宇 內 , 有 關 部 門 會 與 個 別 發 展 商 一 起 研 究 這 項 設 施 的 選 址 問 題 。

    (b)    室 外 類 別

(i)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其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方 。

(ii)    鄰 近 的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最 少 應 有 兩 小 時 的 抗 火 時 效 。 倘 若 沒 有 , 則 最 低 限 度 應 與 電 力 分 站 相 距 3 米 。

    (c)    設 有 一 個 1.5 兆 伏 安 、 22 千 伏 特 或  11 千 伏 特 變 壓 器 及 附 帶 控 制 器 的 典 型 室 外 客 戶 電 力 分 站 的 面 積 為 30.25 平 方 米 ( 5.5 米 × 5.5 米 ) , 室 內 的 則 為 51 平 方 米 ( 8.5 米 × 6 米 ) 。

    (d)    該 處 須 設 有 闊 度 不 少 於 3 米 的 通 道 。

2.3        架 空 輸 電 纜

            安 裝 指 引

2.3.1         新 電 塔 和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位 置 不 可 影 響 日 後 的 土 地 用 途 模 式 , 或 令 發 展 潛 質 優 厚 的 土 地 變 為 無 用 。 倘 若 有 關 土 地 須 用 作 發 展 , 現 有 的 輸 電 纜 可 能 須 改 在 地 底 敷 設 或 改 道 , 除 非 這 些 輸 電 纜 是 根 據  《 供 電 網 絡 ( 法 定 地 役 權 ) 條 例 》 發 出 的 指 令 所 提 及 的 核 准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 則 不 受 此 限 。 可 是 , 有 關 人 士 應 審 慎 考 慮 改 道 所 需 的 龐 大 費 用 。 

2.3.2         架 空 輸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不 架 設 於 現 時 的 發 展 區 、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地 方 或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 除 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架 空 輸 電 纜 應 避 免 架 設 在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例 如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自 然 保 育 區 和 郊 野 公 園 。

2.3.3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 必 須 及 早 諮 詢 有 關 部 門 , 尤 其 是 涉 及 電 塔 和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問 題 。 如 要 架 設 超 高 壓 ( 例 如 400 千 伏 特 ) 輸 電 纜 , 則 應 擬 備 詳 細 的 選 址 報 告 , 並 附 上 所 有 理 由 , 供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

2.3.4         應 審 慎 計 劃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和 電 塔 , 並 考 慮 下 列 原 則 和 環 境 因 素 :

    (a)     架 設 路 線 應 盡 可 能 遠 離 住 宅 用 地 及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例 如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自 然 保 育 區 、 郊 野 公 園 、 山 脊 線 或 會 嚴 重 影 響 大 型 住 宅 發 展 景 觀 的 位 置 。

    (b)    電 塔 的 位 置 和 設 計 , 應 盡 量 減 少 對 景 觀 和 附 近 住 宅 發 展 造 成 生 態 和 環 境 方 面 的 影 響 。

    (c)    在 架 設 電 塔 時 , 應 盡 量 減 少 破 壞 原 有 的 植 物 。 如 有 需 要 , 應 進 行 景 觀 修 復 工 作 。

    (d)    倘 若 無 法 避 免 在 第 (a) 段 提 及 的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 則 應 諮 詢 漁 農 處 處 長 ( 如 有 關 發 展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 、 規 劃 署 署 長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以 決 定 應 進 行 甚 麼 類 別 的 規 劃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才 適 合 , 以 及 應 否 採 取 紓 緩 措 施 , 將 已 知 的 負 面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 另 外 亦 應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倘 若 需 要 徵 詢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 則 應 以 甚 麼 規 模 和 方 式 進 行 。

    (e)     倘 若 有 關 的 架 空 輸 電 纜 屬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1 ) , 則 在 架 設 和 運 作 時 , 便 必 須 遵 守 法 定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 並 須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註 腳 :

( 1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附 表 2H.1 和 Q.1 項 的 規 定 , 架 空 輸 電 纜 不 論 架 設 在 甚 麼 地 方 , 倘 若 其 負 載 為 400 千 伏 特 , 又 或 倘 若 其 架 設 位 置 在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而 負 載 超 過 66 千 伏 特 , 有 關 工 程 便 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慮

2.3.5         從 電 力 安 全 的 角 度 考 慮 , 應 安 排 將 導 體 與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分 開 。 在 計 算 安 全 距 離 的 時 候 , 應 視 乎 承 托 導 體 的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而 定 , 並 考 慮 到 導 體 因 風 力 影 響 而 搖 擺 至 出 現 移 位 的 程 度 。 不 同 電 壓 度 的 導 體 ( 275 千 伏 特 及 22 千 伏 特 由 地 下 電 纜 導 電 的 導 體 除 外 ) 類 別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見 表 一 。

[ 圖 表 簡 介 ]

表 一 : 考 慮 到 電 力 安 全 問 題 而 訂 定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米 )
400 5.5
132 3.7
66 3.2
33 2.9
11 2.9

2.3.6          再 者 , 在 設 計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時 候 ,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 由 導 體 的 最 低 點 - 因 地 心 吸 力 而 下 垂 的 地 方 - 量 度 至 地 面 ) 。 在 決 定 最 短 的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時 , 應 考 慮 到 載 於 電 力 供 應 規 例 的 法 定 要 求 。 不 同 電 壓 度 的 有 關 數 字 見 表 二 。

[ 圖 表 簡 介 ]

表 二 : 考 慮 到 電 力 安 全 問 題 而 訂 定 的 最 短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最 短 垂 直 對 地 距 離
( 米 )
400 7.6
132 6.7
66 6.1
33 6.1
11 6.1

2.3.7         表 一 和 表 二 所 載 數 字 乃 供 一 般 參 考 。 為 免 引 起 混 淆 及 可 能 對 該 等 數 據 有 所 誤 解 , 在 應 用 時 得 及 早 諮 詢 電 力 公 司 和 機 電 工 程 署 。 機 電 工 程 署 可 能 須 就 安 全 距 離 預 留 更 多 空 間 , 以 適 應 實 際 地 盤 情 況 。

2.3.8         除 了 提 供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有 關 人 士 可 能 亦 須 預 留 土 地 闢 設 一 條 闊 6 米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以 通 往 毗 鄰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主 牆 , 作 消 防 用 途 。 由 於 每 個 項 目 均 會 個 別 考 慮 , 因 此 須 就 有 關 的 詳 細 安 排 諮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

2.3.9         為 了 說 明 上 述 規 定 , 圖一圖二圖三圖四 分 別 載 有 由 電 塔 承 托 的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示 意 圖 。

             健 康 方 面 的 考 慮

2.3.10       從 本 地 架 空 輸 電 纜 發 出 的 電 磁 場 頻 率 極 低 ( 50 赫 ) , 稱 為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 雖 然 到 目 前 為 止 , 在 科 學 上 仍 沒 有 明 確 證 據 , 證 明 暴 露 在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以 下 會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但 人 們 普 遍 會 審 慎 地 依 從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 2 ) 一 九 九 八 年 所 頒 布 的 暴 露 在 電 磁 場 下 的 限 制 指 引 的 規 定 , 以 避 免 受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的 影 響 。 有 關 部 門 和 電 力 公 司 正 密 切 監 察 關 於 這 個 課 題 的 發 展 和 研 究 。

2.3.11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所 發 出 的 指 引 , 向 電 力 公 司 建 議 在 架 設 永 久 架 空 輸 電 纜 時 , 公 眾 人 士 持 續 暴 露 在 電 源 頻 率 電 磁 場 下 的 限 制 標 準 如 下 :

                (a)    電 場 強 度 ( 3 ) 不 應 超 過 每 米 5 千 伏 特 ( 方 均 根 值 ) ; 及

                (b)    磁 通 密 度 ( 4 ) 不 應 超 過 0.1 毫 特 斯 拉 ( 方 均 根 值 ) ( 即 100 微 特 斯 拉 ( 方 均 根 值 )  。

                電 力 公 司 應 在 有 關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設 計 和 規 劃 階 段 , 進 一 步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意 見 。

2.3.12       一 般 而 言 , 較 理 想 的 工 作 走 廊 ( 見 第 2.3.13 段 ) 所 提 供 的 分 隔 已 考 慮 上 述 各 點 。 可 是 , 在 架 空 輸 電 纜 最 初 的 規 劃 階 段 , 有 關 的 電 力 公 司 應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以 供 考 慮 。

註 腳 :

( 2 )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員 會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成 立 , 其 前 身 為 國 際 輻 射 防 護 協 會 轄 下 的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委 員 會 。 國 際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包 括 調 查 不 同 形 式 的 非 離 子 輻 射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制 訂 有 關 非 離 子 輻 射 上 限 的 國 際 指 引 , 以 及 處 理 各 方 面 有 關 非 離 子 輻 射 防 護 的 事 宜 。

  ( 3 ) 電 場 強 度

此 乃 電 場 施 加 於 介 質 的 力 , 其 強 度 與 電 壓 來 源 成 正 比 , 距 離 電 壓 來 源 越 遠 , 強 度 便 越 小 。 電 場 強 度 以 每 米 若 干 伏 特 或 每 米 若 干 千 伏 特 表 達 。

( 4 ) 磁 通 密 度

此 乃 在 磁 場 某 一 點 上 每 一 單 位 面 積 的 磁 通 量 。 磁 通 由 流 經 電 線 的 電 流 產 生 , 其 強 度 與 電 流 成 正 比 , 距 離 電 流 來 源 越 遠 , 強 度 便 越 小 。 量 度 磁 通 密 度 的 單 位 為 微 特 斯 拉 或 毫 特 斯 拉 。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2.3.13       為 了 替 架 空 輸 電 纜 沿 線 提 供 保 護 , 並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 以 供 架 設 、 操 作 、 檢 查 、 保 養 、 修 理 電 塔 , 以 及 替 換 、 拆 除 有 關 設 備 , 在 一 般 規 劃 時 , 須 在 架 空 輸 電 纜 沿 線 闢 設 一 條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 見 圖一圖二圖三 所 示 ) 。 倘 若 擬 架 設 以 柱 支 的 架 空 電 纜 , 則 除 了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外 , 更 須 如 圖五圖六 所 示 ,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 ,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

2.3.14       分 別 由 電 塔 支 撐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見 表 三 和 圖一圖三

[ 圖 表 簡 介 ]

表 三 : 由 電 塔 支 撐 的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 米 )
400 50
132 36

註 : 部 分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由 電 塔 支 撐

 

2.3.15       至 於 由 柱 支 撐 的 導 體 , 例 如 電 壓 在 132 千 伏 特 或 以 下 的 , 除 了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外 , 還 須 預 留 空 間 闢 設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 ,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 在 決 定 工 作 圈 的 半 徑 時 , 已 考 慮 柱 的 高 度 。 一 般 而 言 ,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路 線 和 負 責 支 撐 輸 電 纜 柱 的 位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靠 近 現 有 的 民 居 。 由 柱 支 撐 的 132 千 伏 特 、 66 千 伏 特 、 33 千 伏 特 和 11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類 別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數 字 見 表 四 。

[ 圖 表 簡 介 ]

表 四 : 由 柱 支 撐 的 導 體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電 壓 度
( 千 伏 特 )
為 方 便 豎 設 支 柱 而 設 的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闊 度
( 米 )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的 闊 度
( 米 )
132 36 21.4
66 24 13
33 24 12
11 24 10

 

2.3.16       由 柱 支 撐 的 132 千 伏 特 架 空 輸 電 纜 示 意 圖 見 圖五圖六

2.3.17       建 築 物 的 發 展 並 非 一 定 只 能 在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的 範 圍 以 外 ,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能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按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 在 有 關 地 方 提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便 可 。 倘 若 在 較 理 想 工 作 走 廊 和 較 理 想 工 作 圈 範 圍 以 內 進 行 發 展 , 便 應 徵 求 機 電 工 程 署 、 消 防 處 和 電 力 公 司 的 同 意 , 確 保 已 遵 守 上 述 有 關 安 全 和 健 康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

2.3.18       舉 例 而 言 , 只 要 導 體 ( 下 垂 部 分 ) 距 離 地 面 不 少 於 15.6 米 , 便 可 能 在 400 千 伏 特 的 架 空 輸 電 纜 底 下 進 行 新 界 鄉 村 屋 宇 發 展 。 這 個 距 離 已 為 鄉 村 屋 宇 的 最 高 高 度 ( 8.23 米 ) 和 天 線 的 平 均 高 度 ( 1.87 米 ) 預 留 空 間 , 而 同 時 又 能 令 天 線 與 400 千 伏 特 導 體 保 持 5.5 米 的 最 短 安 全 距 離 。 可 是 , 在 開 始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或 施 工 前 , 必 須 首 先 徵 得 機 電 工 程 署 、 消 防 處 和 電 力 公 司 的 同 意 。 有 關 的 說 明 圖 見 圖七

2.3.19       儘 管 如 此 , 地 政 監 督 亦 應 通 知 電 力 公 司 任 何 建 議 在 距 離 架 空 輸 電 纜 45 米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臨 時 或 永 久 發 展 。

            與 架 空 電 訊 電 纜 分 開

2.3.20        架 空 輸 電 纜 的 路 線 應 與 其 他 架 空 電 訊 ( 例 如 電 話 ) 電 纜 分 開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由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出 的 「 保 護 通 訊 網 絡 免 受 配 電 影 響 工 作 守 則 」

2.4        地 底 電 纜

2.4.1        電 纜 一 般 在 地 底 鋪 設 。 為 方 便 安 裝 電 纜 而 進 行 的 道 路 開 掘 工 程 得 由 路 政 署 批 准 。 至 於 須 進 行 大 規 模 挖 掘 工 程 的 項 目 , 亦 須 事 先 取 得 地 政 監 督 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許 可 。

2.4.2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須 盡 量 在 輸 電 電 纜 和 電 話 電 纜 之 間 最 少 預 留 0.3 米 的 空 間 。 詳 細 資 料 可 諮 詢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    

3.         氣 體 供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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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概 況

3.1.1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要 確 保 盡 可 能 以 導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予 住 戶 , 尤 其 是 在 新 的 建 築 物 發 展 內 , 以 減 少 日 後 石 油 氣 罐 的 增 加 數 目 。 為 此 , 所 有 新 發 展 應 計 劃 以 導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 方 式 可 以 是 以 導 管 輸 送 煤 氣 、 天 然 氣 或 由 中 央 石 油 氣 貯 存 設 施 輸 送 石 油 氣 。

3.1.2         在 考 慮 氣 體 供 應 時 , 必 須 遵 守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的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

3.2        管 道 氣 供 應

3.2.1        管 道 氣 體 供 應 有 下 列 數 種 形 式 :

    (a)     透 過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傳 統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供 應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

    (b)     由 設 在 發 展 地 區 內 的 中 央 石 油 氣 貯 存 設 施 供 應 石 油 氣 。 發 展 地 區 的 面 積 由 大 型 屋 h 如 美 孚 新 h 至 單 座 屋 宇 不 等 ; 和

    (c)     透 過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的 臨 時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 供 應 代 用 煤 氣 或 代 用 天 然 氣 。 待 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供 應 後 , 上 述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便 會 停 止 運 作 ; 而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便 會 經 由 已 有 的 供 應 系 統 網 絡 供 應 予 各 用 戶 。

3.2.2        在 擬 備 發 展 或 重 建 方 案 時 , 應 盡 可 能 在 最 早 階 段 徵 詢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 煤 氣 / 天 然 氣 ) 或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 石 油 氣 ) 的 意 見 。

3.3        供 應 指 引

             煤 氣 / 天 然 氣

3.3.1         製 造 、 貯 存 、 輸 送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 須 興 建 氣 體 廠 、 氣 體 貯 存 站 , 以 及 提 供 減 壓 設 備 和 一 個 由 高 至 低 輸 送 壓 力 的 煤 氣 檢 管 系 統 。 氣 體 廠 和 氣 體 貯 存 站 乃 十 分 專 門 的 設 施 , 須 根 據 危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逐 次 處 理 。 設 置 氣 體 減 壓 站 , 是 為 了 將 較 高 壓 的 管 道 系 統 減 為 較 低 壓 的 系 統 。 裝 設 減 壓 設 備 所 需 的 地 盤 面 積 視 乎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 由 12 平 方 米 至 2000 平 方 米 不 等 。 一 般 而 言 , 供 應 氣 體 的 喉 管 應 在 地 底 下 敷 設 , 但 因 為 不 同 的 技 術 原 因 , 亦 可 考 慮 其 他 的 敷 設 方 法 。 至 於 有 關 管 道 位 置 和 安 全 分 隔 距 離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可 提 供 意 見 。 如 果 公 路 是 唯 一 的 通 路 , 又 或 附 有 策 略 性 路 線 , 該 處 是 不 應 敷 設 供 應 氣 體 的 喉 管 。 可 是 , 如 無 其 他 路 線 選 擇 , 可 考 慮 豁 免 這 項 限 制 。 路 政 署 和 煤 氣 公 司 應 在 規 劃 的 最 初 階 段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安 排 找 出 可 接 受 的 路 線 。

            中 央 石 油 氣 輸 送 設 施

3.3.2         有 關 人 士 須 在 服 務 的 發 展 地 區 內 預 留 永 久 地 點 作 這 項 用 途 , 但 有 關 貯 存 地 點 所 需 的 面 積 和 安 全 距 離 , 以 及 管 道 的 鋪 設 , 則 須 聽 取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的 意 見 。 在 通 常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裝 置 應 該 穩 固 , 並 設 在 通 風 情 況 良 好 和 車 輛 可 到 達 的 地 方 , 以 便 補 充 氣 體 和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

            代 用 煤 氣 / 天 然 氣

3.3.3          臨 時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可 設 在 現 正 服 務 的 鄉 鎮 或 發 展 範 圍 附 近 , 但 不 一 定 要 在 其 毗 鄰 , 因 為 代 用 煤 氣 / 天 然 氣 可 經 由 地 底 管 道 輸 送 往 距 離 較 遠 的 地 方 。 可 是 , 上 述 廠 房 應 設 在 通 風 情 況 良 好 和 備 有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 例 如 水 和 電 ) 的 地 方 , 兼 且 該 處 應 可 讓 車 輛 到 達 , 以 便 補 充 氣 體 和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 雖 然 氣 體 製 造 廠 本 身 只 是 臨 時 設 施 , 但 有 關 的 輸 送 系 統 網 絡 則 是 永 久 設 施 , 日 後 可 與 煤 氣 或 天 然 氣 的 供 應 連 繫 起 來 。 石 油 氣 /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位 置 和 地 盤 面 積 , 得 視 乎 日 後 的 用 戶 數 目 而 定 。 用 戶 數 目 決 定 石 油 氣 的 存 量 、 氣 化 和 氣 體 混 合 廠 的 需 要 , 而 這 幾 方 面 反 過 來 又 決 定 有 關 設 施 和 鄰 近 建 築 物 與 固 定 燃 燒 點 之 間 的 安 全 距 離 。 有 關 人 士 應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的 意 見 。

            危 險 評 估

3.3.4          氣 體 廠 、 氣 體 貯 存 站 和 石 油 氣 設 施 的 危 險 評 估 是 計 劃 評 估 的 基 本 組 成 部 分 。 在 設 計 有 關 設 施 時 ,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額 外 的 安 全 措 施 , 以 確 保 盡 量 減 少 對 公 眾 所 造 成 的 危 險 。 有 關 人 士 應 參 考 載 列 在 第 12 章 的 危 險 指 引 , 並 遵 守 潛 在 危 險 設 施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和 管 制 協 調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 此 項 危 險 評 估 工 作 乃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 負 責 。如 有 計 劃 在 高 壓 ( 最 高 為 35 巴 ) 氣 體 管 道 任 何 一 邊 距 離 3 米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 無 論 是 永 久 或 臨 時 的 項 目 , 地 政 監 督 亦 應 通 知 有 關 的 氣 體 公 司 。

4.        電 話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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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概 況

4.1.1         本 地 固 定 電 話 服 務 是 本 地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 固 網 ) 的 一 種 。 電 訊 盈 科 - 香 港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電 訊 盈 科 ) 、 和 記 環 球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和 記 環 球 ) 、 香 港 新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新 電 訊 ) 及 新 世 界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新 世 界 電 話 ) 分 別 獲 發 牌 照 營 辦 本地 固 網 服 務 。

4.1.2         國 際 電 話 服 務 是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的 一 種 。 電 訊 盈 科 、 和 記 環 球 、 香 港 新 電 訊 及 新 世 界 電 話 持 有 的 固 網 牌 照 已 予 修 訂 , 容 許 提 供 非 專 利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截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 約 有 200 家 公 司 獲 發 給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 以 提 供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4.2        電 話 網 絡

4.2.1        電 話 網 絡 包 括 用 戶 住 宅 的 設 施 、 用 戶 電 話 線 、 電 話 機 樓 和 聯 機 線 路 。

4.2.2         每 個 用 戶 住 宅 的 設 施 由 一 對 電 話 線 連 接 往 本 地 電 話 機 樓 。 電 話 機 樓 則 為 兩 個 用 戶 提 供 切 線 和 駁 線 服 務 。

4.2.3         電 話 機 樓 的 切 線 設 備 會 根 據 輸 入 的 電 話 號 碼 找 出 來 電 一 方 , 後 者 可 能 在 同 一 機 樓 或 另 一 機 樓 。

4.2.4         聯 機 線 路 乃 電 話 機 樓 間 的 通 訊 線 路 , 負 責 傳 送 機 樓 間 的 電 話 。 聯 機 線 路 包 括 電 話 電 纜 系 統 和 無 線 電 電 訊 系 統 。

4.3        電 話 機 樓

4.3.1         一 般 而 言 , 所 有 電 話 機 樓 均 有 本 地 機 樓 的 設 備 。 在 某 些 電 話 機 樓 , 可 能 會 有 其 他 種 類 的 機 樓 設 備 , 負 責 不 同 工 作 , 例 如 提 供 匯 接 、 繳 費 或 其 他 服 務 。 本 地 和 匯 接 機 樓 較 為 普 遍 。

    (a)     本 地 機 樓

本 地 機 樓 是 用 戶 電 話 線 最 終 連 接 在 一 起 的 地 方 。 每 個 本 地 機 樓 為 其 附 近 社 區 提 供 服 務 。 每 個 本 地 機 樓 服 務 的 用 戶 電 話 線 數 目 由 數 百 至 120000 不 等 , 視 乎 地 理 環 境 、 人 口 密 度 和 商 業 用 戶 的 數 目 而 定 。 截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 約 有 90 座 本 地 機 樓 。

    (b)     匯 接 機 樓

匯 接 機 樓 用 來 轉 送 本 地 機 樓 間 的 電 話 , 通 常 與 本 地 機 樓 設 在 同 一 地 點 。

4.4        服 務 指 引

4.4.1          為 了 能 準 時 滿 足 新 市 鎮 或 重 建 區 對 電 話 服 務 的 需 求 , 應 在 規 劃 的 最 初 階 段 知 會 固 網 營 辦 商 發 展 的 規 模 。 固 網 營 辦 商 會 研 究 可 否 透 過 現 有 的 電 話 機 樓 或 其 他 方 法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 又 或 是 否 需 要 設 置 新 的 電 話 機 樓 。

             電 話 機 樓

4.4.2         有 鑑 於 用 地 大 小 會 隨 好 些 因 素 轉 變 , 例 如 電 話 線 的 數 目 和 切 線 設 備 的 類 別 , 故 不 可 能 直 截 了 當 定 下 預 留 土 地 的 標 準 , 但 下 列 各 點 可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

    (a)     在 鄉 郊 地 區 提 供 不 超 過 1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所 需 的 用 地 面 積 約 為 500 平 方 米 。

    (b)     在 市 區 提 供 20000 至 6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所 需 用 地 面 積 約 為 1000 平 方 米 至 1500 平 方 米 。

    (c)     在 市 區 提 供 最 多 120000 條 電 話 線 的 本 地 機 樓 、 本 地 暨 匯 接 機 樓 或 電 話 機 樓 綜 合 大 樓 ( 接 線 生 中 心 、 辦 事 處 、 電 腦 室 、 機 樓 ) , 所 需 用 地 面 積 由 1500 平 方 米 至 2000 平 方 米 。

4.4.3        在 鄉 郊 地 區 闢 設 小 型 電 話 機 樓 和 預 留 土 地 進 行 小 規 模 擴 建 工 程 , 較 闢 設 大 型 電 話 機 樓 適 合 , 如 此 可 保 存 鄉 郊 的 美 化 市 容 。

4.4.4        在 市 區 , 電 話 機 樓 一 般 設 在 特 別 設 計 的 多 層 大 廈 內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假 使 其 他 類 型 的 建 築 物 備 有 闢 設 電 話 機 樓 所 需 的 特 定 設 施 , 則 也 會 設 在 該 等 建 築 物 內 。

4.4.5        為 了 更 有 效 率 和 更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 機 樓 得 盡 可 能 設 在 接 近 電 話 服 務 需 求 最 大 的 地 方 。

4.4.6         機 樓 所 在 位 置 , 應 方 便 通 往 各 主 要 道 路 , 俾 能 鋪 設 機 樓 以 外 的 電 纜 和 運 送 設 備 。 為 使 電 纜 管 的 鋪 設 和 有 關 設 備 的 鋪 排 更 加 理 想 , 連 接 兩 至 三 條 呈 長 方 形 道 路 的 街 角 地 方 是 合 適 的 闢 設 機 樓 地 方 。 至 於 通 道 、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的 安 排 , 則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徵 詢 運 輸 署 的 意 見 。

4.4.7         一 般 而 言 , 在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第 一 期 工 程 竣 工 前 兩 年 半 左 右 , 便 應 備 妥 土 地 興 建 電 話 機 樓 。 此 舉 是 為 了 確 保 可 為 發 展 初 期 的 用 戶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

4.4.8             機 樓 應 設 在 距 離 任 何 發 電 站 、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或 總 變 電 站 ( 即 以 132 千 伏 特 或 更 高 電 壓 接 收 電 力 的 變 電 站 ) 最 少 200 米 的 地 方 , 以 免 令 地 線 可 能 接 收 到 電 力 站 所 發 出 的 電 能 , 同 時 亦 免 受 電 力 干 擾 。 這 兩 點 對 機 樓 內 操 作 人 員 的 安 全 及 精 密 的 電 子 電 訊 設 備 極 具 影 響 。

4.4.9          電 話 機 樓 應 遠 離 電 氣 化 鐵 路 系 統 、 大 箱 形 暗 渠 、 防 洪 渠 和 電 纜 隧 道 , 以 免 堵 塞 電 話 電 纜 導 管 。 至 於 相 隔 的 距 離 , 則 應 逐 次 評 估 , 並 應 在 規 劃 初 期 諮 詢 固 網 營 辦 商 。

4.4.10       電 話 機 樓 應 遠 離 諸 如 加 油 站 和 易 燃 物 品 倉 等 存 有 危 險 品 的 地 方 , 以 免 發 生 火 警 或 爆 炸 。 再 者 , 機 樓 應 遠 離 河 流 和 湖 泊 , 以 免 受 泛 濫 影 響 。

             電 話 電 纜

4.4.11          電 話 電 纜 一 般 應 鋪 設 於 地 底 管 道 , 除 非 受 其 他 因 素 所 限 , 則 另 作 別 論 , 例 如 在 有 關 地 點 有 天 橋 、 河 流 、 防 洪 渠 , 建 築 地 盤 的 臨 時 電 纜 設 施 , 因 經 濟 理 由 在 鄉 郊 地 區 提 供 的 小 量 架 空 電 纜 , 以 及 在 私 人 土 地 提 供 的 架 空 電 纜 。

4.4.12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遠 離 發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的 地 方 , 但 那 些 為 發 電 站 或 變 壓 站 提 供 電 話 服 務 的 電 纜 則 例 外 。 該 等 電 纜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保 護 。

4.4.13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與 電 纜 分 開 , 一 般 應 最 少 相 距 0.3 米 。 如 要 獲 得 詳 細 資 料 , 應 參 閱 由 電 訊 管 理 區 總 監 發 出 的 「 防 止 通 訊 網 絡 受 配 電 影 響 工 作 守 則 」 。

4.4.14       電 話 電 纜 應 盡 可 能 遠 離 電 氣 化 鐵 路 系 統 。 其 與 最 接 近 的 輕 便 鐵 路 系 統 最 少 需 相 距 2.5 米 , 與 九 廣 鐵 路 系 統 則 最 少 需 相 距 300 米 。

4.4.15       原 則 上 , 應 在 公 路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的 地 底 下 鋪 設 電 話 電 纜 導 管 。 在 公 路 的 早 期 規 劃 階 段 , 須 諮 詢 固 網 營 辦 商 。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4.4.16      在 使 用 電 話 電 纜 不 可 行 或 不 化 算 的 地 方 , 可 使 用 微 波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連 接 市 區 及 市 區 以 外 地 區 。

4.4.17          這 些 系 統 一 般 安 裝 在 電 話 機 樓 建 築 物 的 天 台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也 可 設 在 電 話 機 樓 附 近 的 流 動 儲 存 器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裝 設 。

4.4.18       原 則 上 , 有 關 的 天 線 裝 置 的 位 置 , 應 與 對 應 的 位 於 另 一 幢 電 話 機 樓 建 築 物 或 山 頂 無 線 電 台 的 天 線 裝 置 保 持 成 一 直 線 , 中 間 不 可 有 遮 擋 物 。

5.         電 台 及 廣 播 通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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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概 況

5.1.1         由 於 這 類 設 施 種 類 繁 多 , 因 此 不 可 能 定 出 用 地 需 求 標 準 。 有 關 項 目 應 逐 次 考 慮 。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選 擇 未 開 發 的 山 頂 用 地 。 至 於 共 用 現 有 的 山 頂 用 地 , 則 值 得 支 持 。

5.2        服 務 指 引

5.2.1         在 決 定 電 訊 構 築 物 ( 例 如 : 建 築 物 或 塔 架 ) 的 位 置 和 設 計 時 , 應 參 考 電 訊 管 理 局 頒 布 的 「 申 請 使 用 或 發 展 山 頂 及 鄉 郊 地 點 作 無 線 電 電 訊 系 統 的 程 序 」 ( 1997 年 6 月 修 訂 版 ) 。 該 份 程 序 可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索 取 。

6.         供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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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概 況

6.1.1         本 港 所 用 食 水 約 有 三 分 二 是 根 據 本 港 與 中 國 當 局 所 達 成 協 議 由 中 國 大 陸 輸 入 。 其 餘 三 分 一 則 來 自 憲 報 公 布 的 、 佔 全 港 總 面 積 約 三 分 一 的 集 水 地 區 。

6.1.2          要 供 應 食 水 , 主 要 需 要 土 地 提 供 貯 水 庫 、 集 水 用 地 、 喉 管 、 濾 水 廠 、 抽 水 站 、 配 水 庫 、 倉 庫 、 工 場 及 辦 公 室 。 此 外 , 在 供 應 鹹 水 沖 方 面 , 亦 需 土 地 提 供 喉 管 、 抽 水 站 及 配 水 庫 。

6.1.3          集 水 地 區 的 土 地 不 一 定 只 可 作 供 水 用 途 。 有 關 方 面 已 在 政 策 上 達 成 共 識 , 容 許 該 等 土 地 作 其 他 與 環 境 相 協 調 的 用 途 。 在 集 水 地 區 以 內 或 附 近 的 發 展 或 工 程 的 規 劃 , 應 遵 從 水 務 署 所 訂 指 引 , 有 關 指 引 載 列 在 「 集 水 區 土 地 使 用 及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內 。 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其 他 用 途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或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及 其 他 康 樂 用 地 等 。

6.1.4         在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 配 水 庫 上 蓋 也 可 提 供 大 幅 平 面 土 地 。 有 鑑 於 居 於 附 近 地 方 的 人 士 容 易 前 往 該 處 , 而 水 務 署 又 因 運 作 理 由 不 必 使 用 有 關 土 地 , 因 此 , 只 要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和 合 適 的 預 防 措 施 , 有 關 土 地 可 規 劃 為 休 憩 用 地 、 康 樂 用 地 及 其 他 與 環 境 相 協 調 的 用 途 。 有 關 方 面 應 在 設 計 配 水 庫 前 就 這 雙 重 用 途 與 水 務 署 達 成 共 識 。

6.2        位 置 指 引

6.2.1         配 水 庫

    (a)     淡 水 及 鹹 水 配 水 庫 的 位 置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服 務 地 區 , 並 且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闢 設 地 點 的 地 面 水 平 應 容 許 利 用 引 力 輸 水 給 供 水 區 。 有 關 位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在 郊 野 公 園 、 特 別 地 區 及 其 他 環 境 易 受 破 壞 的 地 區 。

    (b)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應 盡 量 避 免 難 以 處 理 的 地 方 , 以 減 低 建 築 成 本 。 水 庫 的 設 計 應 減 少 對 視 覺 、 景 觀 及 生 態 的 不 良 影 響 , 同 時 亦 應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的 措 施 。

    (c)    如 果 其 它 選 址 能 附 合 供 水 設 施 之 要 求 (例 如 建 築 及 營 運 成 本 等 )。 配 水 庫 應 設 在 較 易 通 達 之 地 點 , 使 配 水 庫 之 頂 部 能 用 作 康 樂 用 途 。

6.2.2            抽 水 站

    (a)     抽 水 站 的 位 置 通 常 應 合 理 地 靠 近 供 水 來 源 , 以 確 保 可 用 正 壓 式 吸 水 頭 的 方 式 運 作 。

    (b)     抽 水 站 的 所 在 地 應 有 足 夠 的 車 輛 通 道 , 以 便 進 行 維 修 及 運 送 物 料 與 危 險 品 ( 消 毒 物 品 等 ) 。

    (c)     抽 水 站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以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須 在 設 計 抽 水 站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管 制 措 施 ( 另 見 第 九 章 第 4.2.13 節 ) 。 如 有 需 要 , 設 計 內 亦 應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措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d)     鹹 水 抽 水 站 應 盡 可 能 靠 近 通 往 清 潔 海 水 來 源 的 海 旁 。 抽 水 站 抽 取 海 水 的 地 方 得 遠 離 海 事 活 動 範 圍 及 排 污 渠 口 , 一 般 至 少 得 相 距 100 米 ( 即 從 抽 取 海 水 的 地 方 起 計 , 兩 邊 距 離 合 共 200 米 ) 。

6.2.3        濾 水 廠

    (a)     濾 水 廠 的 選 址 應 遵 照 潛 在 危 險 設 施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和 管 制 協 調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

    (b)     在 決 定 濾 水 廠 的 位 置 時 , 應 考 慮 污 泥 排 放 管 及 抽 水 設 施 的 噪 音 ( 見 上 文 第 6.2.2 (c) 段 )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及 外 觀 問 題 。 任 何 污 泥 排 放 管 必 須 遵 守 既 定 的 污 染 物 管 制 指 引 的 規 定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在 設 計 上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6.2.4        水 喉 總 管

    (a)     水 喉 總 管 一 般 藏 於 地 底 及 沿 行 車 道 敷 設 。 假 使 情 況 許 可 , 最 適 宜 在 行 人 路 、 單 車 徑 或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等 個 別 專 用 範 圍 的 地 底 下 敷 設 。

    (b)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水 喉 總 管 應 與 電 纜 及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

    (c)     就 工 程 方 面 而 言 , 沿 斜 坡 頂 部 敷 設 水 喉 總 管 是 不 可 取 的 工 程 做 法 。 有 關 方 面 必 須 採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防 止 漏 水 , 以 免 影 響 斜 坡 的 穩 定 性 。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 在 斜 坡 敷 設 的 所 有 水 喉 總 管 與 坡 頂 的 距 離 , 不 應 小 於 斜 坡 的 高 度 。 這 是 最 低 標 準 , 但 每 個 情 況 應 個 別 考 慮 。 倘 若 建 議 的 發 展 不 能 修 改 , 使 水 喉 總 管 在 坡 頂 以 外 地 方 敷 設 , 則 在 設 計 斜 坡 時 , 便 應 顧 及 適 當 的 安 全 因 素 , 並 考 慮 一 旦 漏 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作 為 另 一 選 擇 , 水 喉 總 管 可 設 在 密 封 坑 道 及 流 向 位 於 排 水 明 渠 或 天 然 溪 澗 的 合 適 排 放 點 的 管 道 系 統 或 套 管 內 。 在 設 計 上 , 有 關 管 道 系 統 的 排 水 量 應 與 事 先 確 定 的 漏 水 比 率 相 同 。 我 們 建 議 管 道 系 統 的 排 放 量 應 每 六 個 月 監 察 一 次 。

7.         渠 務 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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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概 況

7.1.1         渠 務 設 施 包 括 提 供 污 水 渠 、 污 水 處 理 及 排 放 設 施 、 雨 水 渠 基 礎 設 施 , 以 及 有 關 設 施 的 運 作 和 維 修 。 現 時 渠 務 署 負 責 提 供 公 共 的 渠 務 設 施 。

7.1.2         提 供 上 述 設 施 時 , 不 管 對 象 是 公 眾 人 士 還 是 私 人 , 必 須 遵 守 第 9 章 所 臚 列 有 關 環 境 規 劃 的 標 準 及 指 引 。

7.2        污 水 渠 系 統

7.2.1         污 水 應 經 由 密 封 管 道 收 集 和 排 送 , 而 有 關 管 道 一 般 應 在 地 底 下 敷 設 。

7.2.2         污 水 渠 可 設 在 行 車 道 、 行 人 徑 、 單 車 徑 或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的 地 底 下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應 預 留 排 水 渠 專 用 範 圍 。 所 選 擇 的 污 水 渠 位 置 及 排 列 方 式 , 應 能 盡 量 減 少 日 後 進 行 的 污 水 渠 維 修 工 程 對 來 往 車 輛 及 行 人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 倘 若 污 水 渠 是 在 行 車 道 地 底 下 敷 設 , 則 應 盡 可 能 設 在 一 條 行 車 線 內 , 俾 能 盡 量 減 少 在 維 修 時 對 交 通 的 滋 擾 。 有 關 方 面 亦 應 盡 可 能 使 用 無 壓 污 水 渠 系 統 。

7.3        雨 水 渠 系 統

7.3.1         雨 水 可 經 由 密 封 渠 道 或 明 渠 收 集 和 排 送 。 上 文 第 7.2.2 節 所 載 亦 適 用 於 密 封 雨 水 渠 的 設 計 和 規 劃 。

7.3.2         在 選 擇 排 水 道 的 排 列 方 式 時 , 應 考 慮 盡 量 減 少 對 鄰 近 社 區 的 滋 擾 , 並 盡 量 減 少 收 回 土 地 。 此 外 , 亦 應 提 供 諸 如 行 車 通 道 等 輔 助 設 施 , 以 確 保 排 水 道 運 作 及 維 修 正 常 。 再 者 , 在 設 計 雨 水 渠 時 應 考 慮 包 括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俾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協 調 。

7.3.3        輔 助 的 渠 務 設 施 如 排 水 渠 路 堤 可 能 獲 批 准 用 作 為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或 康 樂 用 地 , 而 有 關 通 道 則 可 作 為 海 濱 長 廊 。

7.4       抽 水 站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7.4.1         污 水 處 理 廠 、 雨 水 渠 及 污 水 抽 水 站 在 設 計 上 應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 臭 味 及 外 觀 問 題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應 提 供 合 適 的 緩 衝 區 , 使 有 關 設 施 遠 離 民 居 或 其 他 易 受 滋 擾 的 地 區 。 倘 若 不 可 行 , 則 應 在 設 計 有 關 設 施 時 一 併 擬 訂 合 適 的 消 減 措 施 , 例 如 隔 音 設 備 、 隔 除 臭 味 設 備 及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

7.5        圍 海 造 田 排 水 及 洪 泛 抽 水 計 劃

7.5.1         圍 海 造 田 排 水 及 洪 泛 抽 水 計 劃 旨 在 為 低 窪 地 區 的 鄉 村 提 供 防 洪 設 施 。 該 計 劃 包 括 闢 設 抽 洪 站 、 蓄 洪 池 , 並 在 鄉 村 及 蓄 洪 池 周 圍 建 防 洪 壆 或 防 洪 牆 。

7.5.2         蓄 洪 池 應 設 在 計 劃 區 內 最 低 窪 的 地 帶 。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 蓄 洪 池 應 加 上 上 蓋 或 適 當 的 屏 障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在 蓄 洪 池 的 範 圍 內 不 應 設 有 公 共 通 道 。

7.6        渠 務 保 留 地

7.6.1         在 任 何 時 間 都 應 提 供 不 受 限 制 的 車 路 往 渠 務 保 留 地 。 除 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有 關 範 圍 內 不 得 豎 設 任 何 種 類 的 構 建 物 。

8.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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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 般 而 言 , 在 快 速 公 路 界 線 以 內 不 得 提 供 公 用 設 施 , 除 非 有 關 設 施 對 公 路 運 作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例 如 街 道 照 明 和 緊 急 電 話 等 , 則 作 別 論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如 經 路 政 署 署 長 同 意 , 可 能 亦 會 獲 得 批 准 。 在 規 劃 新 發 展 區 時 , 應 在 路 旁 行 人 路 ( 例 如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行 人 道 及 單 車 徑 等 ) 預 留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 以 便 鋪 設 各 類 公 用 設 施 , 例 如 電 纜 , 電 話 電 纜 、 煤 氣 管 、 水 管 等 。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在 道 路 專 用 範 圍 以 外 闢 設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較 為 可 取 。 這 項 安 排 會 有 助 減 少 維 修 公 用 設 施 期 間 對 來 往 車 輛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8.2            在 公 用 設 施 專 用 範 圍 , 應 提 供 足 夠 距 離 分 隔 開 不 同 種 類 的 公 用 設 施 。 各 專 用 範 圍 的 實 際 闊 度 會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和 計 劃 提 供 的 公 共 設 施 的 類 別 而 有 出 入 。 因 此 有 需 要 在 規 劃 階 段 及 早 諮 詢 有 關 的 公 用 機 構 及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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