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1 : 車 位 設 施 標 準

標 準 詳 情

第 1 節 : 住 宅 發 展 的 泊 車 設 施 標 準

  [ 圖 表 簡 介 ]

標 準 備 註 標 準 備 註

1.資 助 房 屋 -

– 私 家 車 : *

– 輕 型 貨 車 : 
按 比 例 每 1 0 0 至 2 0 0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輕 型 貨 車 泊 車 位 

– 中 型 貨 車 : 
沒 有 固 定 標 準 。 可 善 用 屋 h 附 連 的 商 業 中 心 所 劃 設 的 上 落 客 貨 處 作 通 宵 停 泊 用 

見 註 釋 (1)至(3)

- 在 每 幢 住 宅 大 廈 周 圍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闢 設 至 少 1 個 上 落 客 貨 處 

 

2.私 人 房 屋 -

– 私 家 車 : **

見 註 釋
(1) 、(2) 和 (4) 至 (5)

-  按 比 例 每 800 個 單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就 在 有 關 發 展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闢 設 至 少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每 幢 住 宅 大 廈 也 起 碼 要 有 1 個 此 等 上 落 客 貨 處 , 或 以 有 關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  同 時 應 該 在 每 幢 大 廈 周 圍 為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闢 設 上 落 客 貨 處 

 

3.鄉 村 屋 宇 

– 每 幢 標 準 大 小 ( 65 平 方 米 ) 的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可 闢 設 泊 車 位 至 多 1 個 , 而 泊 車 位 總 數 的 10% 至 15% 可 供 貨 車 通 宵 停 泊 用

-  一 般 闢 設 在 鄉 村 範 圍 內 的 公 用 停 車 處 

   

 

[ 圖 表 簡 介 ]

( * ) --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 GPS )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 GPS ) 按 比 例 
每 6 至 
9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所 有 資 助 房 屋 0.45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 見 註 釋 ( 2 ) ] 
0.85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在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外
[ 見 註 釋 ( 2 ) ]
1

泊 車 位 所 需 數 目 = G P S x R 1 x R 2 

 

[ 圖 表 簡 介 ]

( ** ) --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 G P S )

單 位 面 積
(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6 至 
9 個 單 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 40 平 方 米 0.6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40-69.9 平 方 米 1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70-99.9 平 方 米 2.5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100-159.9 平 方 米 5
需 求 調 整 比 率 ( R1 ) >159.9 平 方 米 9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在 火 車 站 5 0 0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 見 註 釋 ( 2 ) ]  0.85
地 點 遠 近 調 整 比 率 ( R2 ) 在 火 車 站 5 0 0 米 半 徑 範 圍 外 [ 見 註 釋 ( 2 ) ] 1

泊 車 位 所 需 數 目 = G P S x R 1 x R 2 

 

註 釋 : 

所 有 住 宅 發 展

  1. 運 輸 署 會 根 據 每 區 普 遍 的 泊 車 位 供 求 情 況 , 在 通 用 泊 車 標 準 的 規 限 下 為 各 區 訂 定 區 內 泊 車 標 準 , 並 會 不 時 予 以 檢 討 。 

  2. 如 果 有 關 發 展 的 所 在 地 範 圍 超 過 50 % 位 於 火 車 站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內 , 則 應 該 容 許 住 宅 泊 車 位 的 供 應 量 減 少 15 % 。 計 算 火 車 站 的 500 米 半 徑 範 圍 , 應 該 從 火 車 站 的 中 心 點 起 計 , 而 不 必 考 慮 地 形 如 何 起 伏 。 

資 助 房 屋

  1. 在 根 據 單 位 數 目 來 計 算 所 需 的 私 家 車 和 輕 型 貨 車 泊 車 位 總 數 時 , 無 須 計 及 「 單 人 / 雙 人 」 單 位 。 

私 人 房 屋

  1. 如 果 有 關 發 展 的 單 位 面 積 均 超 過 159.9 平 方 米 , 則 表 上 所 列 的 標 準 只 屬 基 本 要 求 。 運 輸 署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 考 慮 要 求 闢 設 更 多 泊 車 位 和 上 落 客 貨 處 。 

  2. 在 訪 客 泊 車 位 方 面 ,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內 每 幢 超 過 75 個 單 位 的 大 廈 , 均 須 比 建 議 的 標 準 多 闢 設 1-5 個 訪 客 泊 車 位 , 或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 至 於 其 他 住 宅 發 展 , 運 輸 署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建 議 所 需 的 訪 客 泊 車 位 數 目 。 

( 如 需 更 多 指 引 , 請 參 閱 「 規 劃 綱 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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