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辦
公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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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15000 平 方 米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繼 首 15000 平 方 米 後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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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辦 公 室 大 廈 設 有 汽 車 升 降 機 ,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輪 候 空 間 , 以 免 汽 車 須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輪 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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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辦
公 室 大 廈 十 分 接 近 載 客 量 高 的 運 輸 系 統
, 或 者 用 地 有 嚴 重 限 制 , 有 關 當 局 應 彈
性 處 理 , 批 准 降 低 標 準 或 不 設 任 何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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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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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1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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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出 點 不 應 阻 塞 主 舖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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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車 應 限 在 辦 公 室 大 廈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轉
動 , 而 通 常 不 准 以 倒 車 方 式 往 ( 從 ) 公 用
道 路 退 出 ( 進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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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零 售 市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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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不 設 這 類 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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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 然 目 前 大 多 數 時 間 也 只 是 區 內 居 民 徒
步 前 往 市 場 小 批 購 物 , 但 個 別 地 點 或 許
仍 須 闢 設 泊 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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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20 至 30 個 大 型 攤 檔 闢 設 1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比 例 每 40 至 60
個 小 型 攤 檔 闢 設 1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標
準 數 目 為 至 少 2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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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比 例 每 個 垃 圾 收 集 站 闢 設 一 個 上 落 客
貨 處 , 大 小 與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客 貨 上 落
處 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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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制 訂 發 展 計 劃 時 , 應 安 排 在 市 場 附 近
設 置 一 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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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 檔 大 小 的 定 義 , 須 參 照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6 章 所 載 的 相 關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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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車 應 限 在 市 場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轉 動 , 而
通 常 不 准 以 倒 車 方 式 往 ( 從 ) 公 用 道 路 退
出 ( 進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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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 貨 一 般 仍 不 定 時 以 單 車 或 小 型 貨 車 運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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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方 便 裝 卸 大 批 零 售 貨 品 而 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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