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1 : 車 位 設 施 標 準

第 3 節 : 商 業 設 施 的 泊 車 設 施 標 準

[ 圖 表 簡 介 ]         

標 準 備 註 標 準 備 註
2.    辦 公 室

- 首 15000 平 方 米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150 至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繼 首 15000 平 方 米 後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按 比 例 每 200 至 3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  如 辦 公 室 大 廈 設 有 汽 車 升 降 機 ,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輪 候 空 間 , 以 免 汽 車 須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輪 候

如 辦 公 室 大 廈 十 分 接 近 載 客 量 高 的 運 輸 系 統 , 或 者 用 地 有 嚴 重 限 制 , 有 關 當 局 應 彈 性 處 理 , 批 准 降 低 標 準 或 不 設 任 何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2000 至 3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凡 地 盤 淨 面 積 為 500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則 按 比 例 每 200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1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  進 出 點 不 應 阻 塞 主 舖 面

-  貨 車 應 限 在 辦 公 室 大 廈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轉 動 , 而 通 常 不 准 以 倒 車 方 式 往 ( 從 ) 公 用 道 路 退 出 ( 進 入 )

 

3.    零 售 市 場

-  一 般 不 設 這 類 設 施

-  雖 然 目 前 大 多 數 時 間 也 只 是 區 內 居 民 徒 步 前 往 市 場 小 批 購 物 , 但 個 別 地 點 或 許 仍 須 闢 設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20 至 30 個 大 型 攤 檔 闢 設 1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比 例 每 40 至 60 個 小 型 攤 檔 闢 設 1 個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標 準 數 目 為 至 少 2 個 ) 

-  按 比 例 每 個 垃 圾 收 集 站 闢 設 一 個 上 落 客 貨 處 , 大 小 與 中 型 / 重 型 貨 車 客 貨 上 落 處 相 同

-  在 制 訂 發 展 計 劃 時 , 應 安 排 在 市 場 附 近 設 置 一 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攤 檔 大 小 的 定 義 , 須 參 照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6 章 所 載 的 相 關 列 表 。

-  貨 車 應 限 在 市 場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轉 動 , 而 通 常 不 准 以 倒 車 方 式 往 ( 從 ) 公 用 道 路 退 出 ( 進 入 )

-  乾 貨 一 般 仍 不 定 時 以 單 車 或 小 型 貨 車 運 送 。

-  為 方 便 裝 卸 大 批 零 售 貨 品 而 設 。

( 如 需 其 他 指 引 , 請 參 閱 「 規 劃 綱 領 」 和 第 3 節 的 「 通 用 註 釋 」 ) 

註釋 :

  1. 為 零 售 市 場 闢 設 有 關 設 施 的 標 準 , 適 用 於 獨 立 式 的 零 售 市 場 , 但 作 為 零 售 中 心 一 部 分 的 市 場 則 不 適 用 。 在 位 置 及 設 計 上 屬 於 零 售 中 心 一 部 分 的 市 場 , 所 需 的 泊 車 位 及 上 落 客 貨 處 數 目 仍 須 根 據 一 般 零 售 設 施 的 標 準 ( 見 本 節 第 1 類 別 ) 來 決 定 , 並 按 零 售 中 心 ( 計 及 任 何 市 場 面 積 ) 的 整 體 樓 面 面 積 來 計 算 。

  1. 如 場 地 有 嚴 重 的 限 制 , 可 彈 性 引 用 有 關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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