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1 : 車 位 設 施 標 準

第 3 節 : 商 業 設 施 的 泊 車 設 施 標 準

[ 圖 表 簡 介 ]

標 準 備 註 標 準 備 註

4.     酒 店

(a)   主 要 市 區 及 新 市 鎮

 

-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闢 設 1 個 泊 車 位

-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0.5 至 1 個 泊 車 位 

 

 

- 泊 車 位 供 酒 店 的 豪 華 房 車 使 用 , 並 為 應 付 職 員 的 工 作 需 要 而 設

 

-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按 比 例 每 100 個 房 間 闢 設 0.5 至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

-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

 

-  落 客 貨 處 應 靠 近 服 務 人 員 通 道 。 貨 車 應 限 在 酒 店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轉 動 , 而 通 常 不 准 以 倒 車 方 式 往 ( 從 ) 公 用 道 路 退 出 ( 進 入 )

-  上 落 客 貨 處 的 設 計 , 應 可 讓 車 輛 在 出 入 及 上 落 客 貨 時 , 無 須 倒 車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輪 候 。 路 旁 停 車 處 側 須 撥 出 足 夠 地 方 讓 乘 客 候 車

-  另 外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上 落 客 貨 處 , 數 目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

(b) 其 他 地 區

-  按 比 例 每 20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1 個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泊 車 位 

-  按 比 例 每 10 個 客 房 闢 設 至 少 1 個 泊 車 位 

-  如 果 酒 店 設 有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 則 另 行 按 比 例 每 200 平 方 米 總 樓 面 面 積 闢 設 2 至 5 個 泊 車 位

-  車 輛 應 由 酒 店 的 用 地 範 圍 內 的 次 要 道 路 進 出 停 車 地 點

-  泊 車 位 數 目 受 制 於 任 何 有 關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政 策 及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  按 比 例 每 1 0 0 個 客 房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至 少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另 外 為 會 議 中 心 及 宴 會 廳 闢 設 的 泊 車 位 , 數 目 以 當 局 所 定 的 要 求 為 準 

 

 

5    商 業 娛 樂 設 施 ( 例 如 戲 院 、 劇 院 )

   按 比 例 每 2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闢 設 0 至 1 個 泊 車 位

-  都 會 區 內 的 戲 院 通 常 不 設 泊 車 位 , 因 為 該 等 戲 院 大 多 位 於 交 通 方 便 的 地 區

-  此 類 設 施 應 該 盡 可 能 闢 設 1 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 但 戲 院 除 外 

-  按 比 例 每 400 個 座 位 或 餘 數 不 足 此 數 者 , 闢 設 至 少 1 個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乘 客 上 落 車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  在 制 訂 發 展 計 劃 時 , 應 安 排 在 已 建 戲 院 、 劇 院 及 同 類 設 施 附 近 額 外 闢 置 一 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如 需 其 他 指 引 , 請 參 閱 規 劃 綱 領 及 第 3 節 的 一 般 註 釋 。 )

 註 釋:

* -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路 旁 停 車 處 :

[ 圖 表 簡 介 ]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 299 個 房 間 2
300 - 599 個 房 間  3
> 600 個 房 間  4

# - 單 層 旅 遊 巴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 圖 表 簡 介 ]

酒 店 類 別

最 少 數 目

< 299 個 房 間 1
300 - 899 個 房 間    2-3
> 900 個 房 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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