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2.1

環 境 用 語 的 定 義

本 章 常 用 的 多 個 詞 語 的 定 義 如 下 :

(a)    污 染 用 途

其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活 動 的 性 質 、 規 模 和 分 布 會 產 生 殘 餘 物 , 例 如 廢 水 、 空 中 排 放 物 、 固 體 廢 物 、 徑 流 、 噪 音 、 氣 味 和 視 覺 影 響 , 或 帶 來 實 質 改 變 , 因 而 對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或 環 境 資 源 造 成 影 響 的 土 地 用 途 ;

(b)    易 受 滋 擾 的 用 途

其 範 圍 內 的 資 源 或 進 行 的 活 動 性 質 , 容 易 受 污 染 用 途 產 生 的 殘 餘 物 或 實 質 改 變 影 響 的 土 地 用 途 。 例 子 包 括 學 校 和 住 宅 區 ;

(c)    環 境 易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就 其 天 然 環 境 特 徵 和 現 有 土 地 用 途 而 言 , 環 境 質 素 和 承 受 能 力 嚴 重 受 會 產 生 殘 餘 物 或 須 耗 用 資 源 的 活 動 影 響 的 地 區 。 例 子 有 地 形 受 限 制 的 大 氣 域 及 商 業 漁 場 ;

(d)    環 境 設 施

用 作 收 集 、 裝 卸 、 貯 存 、 處 理 、 運 送 、 處 置 或 回 收 再 造 由 人 類 活 動 產 生 的 殘 餘 物 的 設 施 。 例 子 有 圾 收 集 站 和 垃 廢 水 處 理 廠 ;

(e)    環 境 的 承 受 能 力

環 境 在 容 納 由 人 類 活 動 衍 生 但 不 會 造 成 長 期 破 壞 的 改 變 、 維 持 天 然 資 源 供 日 後 發 展 之 用 , 或 吸 收 由 此 類 活 動 產 生 的 殘 餘 物 方 面 的 能 力 ;

(f)    在 環 境 上 的 適 合 程 度

就 環 境 方 面 而 言 , 某 地 點 是 否 適 合 闢 作 某 類 土 地 用 途 ;

(g)    土 地 用 途 不 協 調

土 地 用 途 在 某 一 地 點 內 同 時 存 在 , 或 兩 個 或 以 上 土 地 用 途 鄰 接 , 對 環 境 造 成 超 出 可 接 受 水 平 的 不 良 影 響 , 或 減 弱 受 影 響 土 地 用 途 的 適 當 運 作 能 力 ;

(h)    緩 衝 區

有 足 夠 面 積 以 分 隔 不 協 調 土 地 用 途 , 從 而 令 各 土 地 用 途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衝 突 減 至 最 少 。 這 些 地 區 可 能 涵 蓋 不 易 受 滋 擾 的 構 築 物 或 用 途 ; 以 及

(i)    間 隔 距 離

除 另 有 列 明 者 外 , 兩 項 不 協 調 土 地 用 途 的 地 段 界 線 之 間 最 短 的 平 面 距 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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