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6.2

厭 惡 性 行 業

根 據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4 8 條 的 規 定 和 厭 惡 性 行 業 宣 布 公 告 , 當 局 把 下 列 行 業 、 業 務 、 加 工 業 和 製 造 業 宣 布 為 厭 惡 性 行 業 。

厭 惡 性 行 業 附 表

行 業 、 業 務 、 加 工 業 或 製 造 業

項 目

  1. 煮 骨 。
  1. 燒 骨 。
  1. 磨 骨 。
  1. 刮 骨 。
  1. 貯 存 骨 。
  1. 製 造 漂 白 粉 。
  1. 煮 脂 肪 。
  1. 毛 皮 加 工 。
  1. 清 洗 羽 毛 。
  1. 揀 羽 毛 。
  1. 貯 存 羽 毛 。
  1. 加 工 處 理 魚 糧 。
  1. 製 造 膠 水 。
  1. 藉 發 酵 過 程 而 製 造 低 黏 性 澱 粉 ( 澄 麵 ) 。
  1. 清 洗 毛 髮 。
  1. 煮 豬 油 。
  1. 打 磨 皮 革 。
  1. 製 煉 皮 革 。
  1. 將 錳 礦 沙 或 二 氣 化 錳 磨 碎 、 包 裝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
  1. 加 工 處 理 肥 料 。
  1. 煮 樹 脂 。
  1. 加 工 處 理 魚 翅 。
  1. 製 造 漿 糊 。
  1. 煮 肥 皂 。
  1. 融 解 固 體 脂 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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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Copyright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