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1/2006期

专业人士作业备考
第 1/2006 期

地区规划会议

目的

  1. 为进一步改善发展过程,同时协助解决与地区规划和发展有关的事宜,规划署现安排定期举行地区规划会议。会议中审议的发展事宜包括:与处理发展建议有关的事宜;就「综合发展区」用地、市区重建局、香港房屋协会和公共房屋计划,规划大纲的拟备;有关规划许可和修订法定图则申请的处理;以及就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核准的发展计划,审查有关附带条件的履行情况。

都会区规划会议和新界区规划会议

  1. 两个新成立的地区规划会议,即分别为都会区和新界区而设的都会区规划会议和新界区规划会议,将会取代六个地区规划处原有的地区规划会议。这两个新的地区规划会议分别由规划署助理署长/都会区及规划署助理署长/新界区担任主席,或在审议重大事宜时,则由规划署副署长/地区主持会议。有关政府部门的地区代表均会出席会议,以便考虑和议决分别在都会区和新界区的地区规划和发展建议。如有任何涉及政府部门层面的事宜无法在地区规划会议中解决,有关事宜便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交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或城规会议决。地区规划会议最新的职权范围和成员见附件1
  2. 地区规划会议是一个平台,让各政府部门就一些与地区规划和发展有关的事宜和建议,先作出讨论,然后才展开咨询工作,征询相关区议会或其他机构(视何者适合而定)的意见。

地区规划会议中的私营业界代表

  1. 此外,地区规划会议也是一个讨论平台,以便在处理有关规划许可和修订法定图则申请的过程中;在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城规会订明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时;以及在按照规划署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2/2005及4/2005期颁布的规定,处理由私营业界提议人提交规划署的发展建议时,解决其中有待处理的事宜。就这类个案而言,发展建议的提议人有机会作出申述,并与有关政府部门代表直接讨论。地区规划会议主席会扮演调解人和协调人的角色,尽量调解冲突或歧见,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会期

  1. 两个地区规划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如有需要,会期或会更频密。已编定的会议日期可从规划署网页 http://www.pland.gov.hk/pland_en/tech_doc/pra_note/schedules.pdf. 下载。有关向地区规划会议提交意见的安排,可向都会区规划会议和新界区规划会议的秘书(即都会区规划部或新界区规划部高级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师)及相关的地区规划处,索取进一步的资料和寻求协助。
  2. 上述安排于二零零六年六月开始生效。

规划署署长冯志强
日期: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地区规划会议

职权范围

  1. 考虑和采纳部门内部图则(包括图则的修订)丶规划大纲丶地区规划研究丶重大的城市设计及景观建议丶大型私人发展计划,以及市区重建局(下称「市建局」)/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的计划;以及确保有关建议符合已协定的规划政策和指引,然後才把建议提交规划土地发展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委员会批核;

  2. 考虑所有涉及法定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的新修订和主要修订,然後才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议决;

  3. 就部门内部图则的拟备丶为公共房屋用地丶市建局丶房协及其他计划而拟备的规划大纲,以及与都会区或新界区整体发展有关的地区规划研究和调查,检讨和协调有关工作的进度;

  4. 就如何落实部门内部图则提出建议,以及监察都会区或新界区的整体发展;

  5. 在处理有关规划许可和修订法定图则申请的过程中;在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城规会订明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时;以及在处理由私营业界提议人提交规划署的发展建议时,考虑和协助解决其中有待处理的事宜;以及

  6. 除了涉及法定图则的事宜外,亦要向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报告其他尚未解决的事宜,或就此徵求该委员会的意见,以便调解部门或决策局之间的歧见。
     

成员

规划署助理署长/都会区 (主席)
或规划署助理署长/新界区

成员:

有关都会区或新界区的规划专员
或总城市规划师/特别职务

下列人员的代表(达高级专业水平或以上):
民政事务专员
地政专员
房屋署署长
土木工程拓展署拓展处处长
环境保护署署长
运输署署长
其他决策局和部门代表 (如有需要)
城市设计及园境组和专业事务组代表 (如有需要)

列席者:
市建局丶房协及私营业界提议人的代表 (如有需要)

都会区规划部或新界区规划部
高级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师 (秘书)

 

1. 设立这两个地区规划会议时,已参照都会区或新界区的界线和各地区规划处所负责的地理范围如下:

都会区规划会议

(i) 港岛规划处
(ii) 九龙规划处
(iii) 荃湾及西九龙规划处

新界区规划会议

(iv) 屯门及元朗西规划处
(v) 沙田丶大埔及北区规划处
(vi) 西贡及离岛规划处
(vii) 粉岭丶上水及元朗东规划处

2. 都会区规划会议由规划署助理署长/都会区主持,而新界区规划会议则由规划署助理署长/新界区担任主席。在审议重大的规划事宜时,会由规划署副署长/地区主持会议。

3. 两个地区规划会议每月开会至少一次,如有需要,会期或会更频密。

4. 如果规划事宜涉及都会区和新界区,两个地区规划会议的主席应商议及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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