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2/2005期

专业人士作业备考
第 2/2005 期

规划署为加快审批在申请核准后呈交的
有关文件和发展计划而推行的措施

 

  1. 规划署承诺在下文所指定的时限内,就有关下列事项所提交的文件作出答复:

    在收到文件后六个星期内作出答复

    (a) 审理为施行《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4A(3)条的规定而呈交的总纲发展蓝图;

    (b) 核实是否履行了城市规划委员会于批给许可时根据条例第16(5)条所附加的条件;以及

    在收到文件后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c) 呈交予规划署的发展计划。

  2. 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在指定时限内答复呈交文件的人士。对于一些涉及相逆意见及/或难以解决的复杂个案,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尽可能在指定时限内,积极采取行动,包括在有需要时与有关的部门及呈交文件的人士开会商议、居间协调和解决纷争,然后始作出答复。如未能在指定时限内就这些复杂个案给予明确答复,以及/或这些个案需要在地区规划会议上讨论,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在复信中清楚提供下列资料:

    (a) 审理文件的最新进度,并详细载述尚待解决的问题;

    (b) 各有关部门人员的姓名及电话/传真号码,以便呈交文件的人士在跟进其个案时,可直接与有关的部门联络;以及

    (c) 讨论有关个案的地区规划会议的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邀请发展方案的提案人出席会议和作出申述的安排。

  3. 如个案将会在地区规划会议上讨论,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确保有关部门代表获邀出席会议。呈交文件的人士,以及发展方案的提案人,都会有机会在地区规划会议上作出申述,并在会议席上与有关部门的代表直接对话。地区规划会议主席会扮演调解人的角色,尽量化解歧见或冲突,以找出解决方法。如无法在地区规划会议席上找到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地区规划会议主席可指示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把个案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及/或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作最后决定。
  4. 本作业备考取代规划署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6/2000期。

规划署署长冯志强
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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