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2/2006期

专业人士作业备考
第2/2006期

修订核准发展计划的申请

都会区规划会议和新界区规划会议

  1.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获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核准的发展计划,可根据条例第16A条的条文申请作出修订。
  2. 如欲提出B类修订的申请,可填妥指定的申请表格编号第16A号,然后把表格交给城规会。申请表格内应清楚列明对先前核准的发展计划所作的修订,并以不同的颜色标示修订,方便当局比较拟议计划和先前核准的计划。根据条例第16A(4)条所订,B类修订的申请如不符合城规会订明的任何规定,城规会可拒绝考虑有关申请。
  3. 第16条申请如涉及核准发展计划的修订,但有关修订又不属根据条例第16A条所作的修订,申请人也须以不同的颜色标示修订,方便当局处理申请。

规划署署长冯志强
日期: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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