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4/2005期

专业人士作业备考
第 4/2005 期

查询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的发展申请指引

引言

  1. 规划署(下称「本署」)的其中一项职责,是协助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处理申请规划许可和修订法定图则。
  2. 本署欢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之后,与本署的专业职系人员联络,索取资料。
  3. 本指引旨在解释申请人如何就上述申请提出查询。

查询指引

在提出申请之前

  1. 申请人可随时就某项拟议发展,向本署查询是否须提出申请,以及如需要的话,向城规会提出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可致电本署的查询热线(电话号码:2231 5000),或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2877 0389),或以电邮方式(电邮地址:enquire@pland.gov.hk,提出查询。申请人亦可亲自前往位于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或沙田上禾?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4 楼的规划资料查询处查询。此外,申请规划许可的人士请同时参阅《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的规定提出规划许可申请的申请须知》。这份须知存放在规划资料查询处,并已上载到城规会的网页(http://www.tpb.gov.hk/sc/),以供公众索阅。
  2. 申请人如欲索取个别地盘的资料,以及就拟议发展与本署人员交换意见,本署欢迎申请人直接联络有关地区规划处的适当人员。本署亦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与申请人会晤,以期确定需要在申请书中提及如何解决的主要问题。
  3. 为了令讨论取得成果,本署建议申请人可以在预定的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清楚列明其关注的问题。如这些问题完全属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权限范围,本署建议申请人直接联络有关部门。如这些问题同时是本署和其他政府部门有关的,本署将会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出席会议。如有关政府部门无法派代表出席会议,本署会如实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决定会议是否应如期进行。申请人亦可自行联络有关政府部门,索取所需资料。
  4. 不过,申请人应紧记,会议席上的所有讨论内容和意见,只能代表有关人员的意见。申请人不应把这些意见当作是城规会的意见。城规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本署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均不能妨碍城规会对申请作出的考虑和决定。

在提出申请之后

  1. 申请人向城规会递交申请后,城规会秘书会向申请人发出认收通知书,并在认收通知书内列明负责的高级城市规划师的姓名。此外,本署会把拟议发展的资料发给有关政府部门传阅,以征询意见。本署欢迎申请人就拟议发展,向负责的高级城市规划师查询。为尽早解决有关的技术问题,本署会应申请人的要求,把各有关政府部门就申请提出的意见转达申请人或获授权代表。
  2. 如个案非常复杂,涉及分歧意见及/或难于解决的问题,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采取所需的积极行动,包括为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召开会议,以尽量协助双方交换意见和调解分歧意见。如个案须在地区规划会议上讨论,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会确保有关的政府部门代表获邀出席该会议。申请人或提出发展建议的人士均有机会在地区规划会议上申述,以及与有关部门的代表直接沟通。地区规划会议主席会扮演调解人的角色,尽量化解冲突或歧见,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在地区规划会议席上无法找到解决办法,主席可指示负责的地区规划专员向城规会和/或规划及土地发展小组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如有需要,并会要求城规会或小组委员会作出决定。
  3. 上文第6和7段所载的一般原则,适用于上文第9段所述的会议。为了确保申请如期获城规会或其辖下规划小组委员会考虑,而没有受到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应让本署人员有合理而足够的时间,作出所需的会议安排。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城规会秘书要求延期考虑其申请,但必须述明理由,并宜于秘书发出会议议程和件(通常在编定开会日期一星期前)之前提出。

城规会考虑申请之后

  1. 城规会就申请作出的决定,会在有关会议的记录获得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 虽然城规会会于稍后就申请结果发出书面通知,但申请人可于城规会考虑有关申请的会议后,随即向城规会秘书(电话号码:2231 4810或2231 4835)口头查询结果,或于会议当日的较后时间参阅城规会网页所载的会议议决撮要。
  3. 关于不获城规会核准的申请,城规会秘书将会在寄给申请人的通知书内,列明拒绝/不核准/延期考虑其申请的理由,并夹附有关城规会/规划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申请人可以联络负责的高级城市规划师(电话号码将会载于通知书内),以详细了解城规会关注的问题。如申请人认为与本署(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员会晤可有助解决问题,本署欢迎申请人联络负责的高级城市规划师,以作出所需安排。上文第6和7段所载的一般原则亦适用于所有这类会晤。
  4. 本作业备考取代规划署专业人士作业备考第2/2002期。

规划署署长冯志强
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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