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需要進行執管?

  • 為避免新界鄉郊地方的環境受到進一步破壞,自1991年起,監督 (即規劃署署長) 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下稱「條例」) 獲授權力,在發展審批地區的範圍內對違例發展採取執管行動。自2023年9月1日,監督的執行管制權力進一步涵蓋由發展局局長指定的「受規管地區」。
  • 土地擁有人和佔用人有責任確保其土地的發展符合由城市規劃委員會 (下稱「城規會」) 擬備的法定圖則的規定。
  • 規劃署轄下的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負責對違例發展進行規劃執管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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