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日期 |
主題 |
章 |
節/分段 |
修訂詳情 |
二零二二年 三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4.2 (b)段、 分段10.2 (部分)、 表3 (部分)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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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 七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7節(部分)及 表11(部分) |
- 根據運輸署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有關私家車及商用車輛泊車設施標準的檢討結果,運輸署修訂住宅發展(包括資助及私人房屋發展)及零售設施的泊車設施標準以及加入「共用」泊車位的尺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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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 三月 |
社區設施 |
3 |
分段10.2、 表3 (部分)及 表4(部分) |
- 加入以人口為基礎的資助幼兒中心規劃比率,以配合「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的其中一項主要建議。同時更新幼兒中心的樓面面積要求、選址因素及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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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 三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加入生物多樣性的考慮,以推行《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下的具體行動,同時更新第十章以反映最新的數字和情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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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4.1.5及4.1.6段
|
- 訂明在服務終站及巴士總站必須提供員工休息室及洗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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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 |
公用設施 |
7 |
第9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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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0節、表3 (部分)及表4(部分)
|
- 修訂有關安老服務及設施規劃標準,包括重新加入以人口為基礎的安老服務及設施規劃標準,以配合以加強安老服務的中長遠規劃為目的之《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有關修訂標準反映逐步達至調整有關服務及設施供應的長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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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八月 |
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 修訂有關岩洞發展的規劃準則,包括加入《岩洞總綱圖》,更新了具有岩洞發展潛力的土地用途列表及其他相關指引,以助促進全港岩洞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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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節、表1及
表4(部分)
|
- 更新幼稚園學額規劃標準,以配合教育局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以達致逐步增加全日制幼稚園學額的長遠目標。同時亦更新特定學齡組別的年齡分布百分率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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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七月 |
緒論 |
1 |
第6.2.8段及第7.1段
|
- 由於過往公眾購買印行本的需求極低,同時亦配合政府鼓勵以數碼形式發放資訊,因此停止印行本的售賣安排。公眾可繼續於規劃署的網頁免費查閱及下載«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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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 三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第3節、第4節
圖1、2、3、4及
附錄2 |
- 更新有關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地質公園、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及法定古蹟事實資料方面的一般資料及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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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 六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 主要是在規劃情況容許下,增加主要巿區及新巿鎮的住宅發展密度分區的最高住用地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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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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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
城市設計指引 |
11 |
第6.2.6段、 第6.2.9段及
第6.2.11段和圖3 |
|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
緒論 |
1 |
第6.1段及附錄1 |
|
二零一五年
十月 |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 對本章的一般資料進行更新,並且收納指引和優化安排,以便就私人發展項目的公眾休憩用地的提供、公營房屋發展在綠化覆蓋率方面的要求,以及建築發展項目的綠化覆蓋率作出指引。此外,亦收納若干關於綠化和相關事項的技術通告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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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三月 |
公用設施 |
7 |
全章(第4節除外) |
- 修訂公用設施的引言和更新電力供應、氣體供應、無線電通訊及廣播服務、供水、渠務設施及公用設施專用範圍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1.1.1段、
第11.2.2段及 表4(部份) |
|
二零一四年
三月 |
環境 |
9 |
圖3.1、第3.3.10段
、附錄3.1、3.2、 3.3及附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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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
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之第3(f)段、
第1節(部分)及其註釋(部分) |
- 根據運輸署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私人房屋泊車設施標準的檢討」的結果,修訂私人房屋的泊車位標準
|
二零一一年 八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分段4.6、
附錄2(部分)及
表11之第3(h)段 |
- 加入跨界巴士總站/車站及更新殘疾人士泊車設施的規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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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7.2.7至7.2.11段 |
|
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2.2.1段、
分段4.1、6.1至6.2、
第10.2.18、10.2.30至10.2.44、13.2.1段、
表1、2(部分)、
3(部分)及4(部分) |
- 更新幼稚園,警署,懲教設施,長者日間護理中心,殘疾人士康復服務和殯儀館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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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緒論 |
1 |
附錄1 |
|
二零一零年 七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二零零九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之1第3(f)段及
第1節(部分) |
- 根據「公共房屋泊車設施研究」的結果,修訂資助房屋的泊車位標準
|
二零零九年 四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
|
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至10.3、
表3(部分)及
4(部分) |
|
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環境 |
9 |
圖2.2、附錄3.2、
第4.1.2段、表4.1及
附錄4.1 |
|
二零零八年 十月 |
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
二零零八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2.1 、
2.2.8段、表1及
4(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
12 |
第2.3.1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3.6.2及7.1.4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2.1.1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附錄1之第2節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第4.2段及附錄1之第1.5項 |
|
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第1.21.1及2.9.1段 |
|
二零零七年 十月 |
環境 |
9 |
全章 |
|
二零零七年 九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第1.15.2、
1.21.3段、
表6(部分)及
8(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10節及
表4(部分) |
|
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工業 |
5 |
第15.12段、表5、圖7.1、7.5及7.6 |
- 因應第8章第5節的更新,對工業區的行人路闊度作相關修訂
|
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5節 |
- 更新第5節為「行人環境規劃」
- 修改行人路的最低闊度標準及建議以三個地帶的概念規劃行人路,包括「行人地帶」、「街道設施及綠化地帶」,以及「建築物毗鄰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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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 全章更新,包括修定/加入體育中心,壁球場及長者康樂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學前服務及 公眾殮房 |
3 |
第2.2.1、10.2.3至10.2.8、第12節、
表1、3及
4(部分) |
|
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5.2段及表11 |
|
二零零六年 七月 |
空氣流通指引 |
11 |
全章 |
|
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10.2.24至10.2.28段、表3及4(部分) |
- 加入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以取替有關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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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一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表11 |
|
二零零三年 十一月 |
城市設計指引 |
11 |
全章 |
|
二零零三年 九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第3.2.4段及
表1(部分) |
|
二零零三年 七月 |
工業 |
5 |
全章 |
|
二零零三年 三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7節及
表11 |
|
二零零二年 九月 |
天橋及行人天橋的橋底土地用途 |
12 |
第7節 |
|
二零零二年 九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及表4(部分) |
- 修訂有關的教育設施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反映政府的新教育政策方針
|
二零零二年 六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 加入有關綠化的綜合指引,作為一份概括的參考資料,以助推廣綠化,改善已建設地區的環境質素
|
二零零二年 三月 |
電力供應,電話服務,電台及廣播通訊 |
7 |
第2、4及5節 |
- 有關輸電網絡,提供電話服務及無線電訊系統指引的技術修訂
|
二零零一年 五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 加入建築物內加油站的規劃準則
- 加入石油氣加氣站的規劃準則
|
二零零一年 一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有關政府部門重組的修訂
- 修訂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的成員結構
|
二零零零年 十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 |
- 根據「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有關行人、單車、車位設施的規定
|
二零零零年 十月 |
交通運輸的 要求 |
5 |
第15節 |
|
二零零零年 九月 |
藝術場地 |
3 |
第9節 |
- 根據「文化設施:需求及制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及建議作出修訂
|
二零零零年 七月 |
敏感社區設施 |
3 |
第1節 |
|
二零零零年 六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5節及表4(部分) |
|
二零零零年 六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
一九九九年 八月 |
安裝架空 輸電纜 |
7 |
第2節 |
|
一九九九年 八月 |
鄉郊地區及 偏遠鄉村的 垃圾收集站 |
9 |
第6.2.10段 |
|
一九九九年 五月 |
社會福利 設施及自修室 |
3 |
分段10.2、
10.3、 表3及4(部分) |
- 設立日間託兒所、老人日間護理中心、護理安老院、家庭服務中心、老人服務中心及自修室的樓面面積要求
|
一九九八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 有關最新政府機構名稱的輕微修訂
- 修定規劃標準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結構
|
一九九八年 六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表4(部分)、
圖1、2、3及4 |
- 預留小學用地(包括三款不同大小的標準設計小學以及在綜合房屋計劃內預留小學用地)的標準及原則
|
一九九八年 二月 |
康樂及休憩 用地 |
4 |
全章 |
- 根據「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及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四章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八年 一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第6節除外) |
- 根據「購物習慣及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六章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和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七年 十一月 |
在工業/辦公室發展內提供車位的標準 |
8 |
表11之第4節
第(2)項 |
- 根據「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指引和設計規範的研究」的結果作出修訂
- 為工業/辦公室樓宇內的多種用途(包括出入口商行)提供泊車和上落客貨設施的規定
|
一九九七年 十月 |
社區會堂 |
3 |
分段10.1及表4 (部分) |
- 刪去以人口為依據的標準
- 增設社區會堂須徵詢民政事務總署的意見,並視乎當地需要而定
|
一九九七年 七月 |
工業用地和 樓宇 |
5 |
全章 |
- 根據「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指引和設計規範的研究」的主要結果及建議作出修訂
|
一九九六年 十月 |
泊車標準 |
8 |
表11 |
- 根據「停車設施需求研究」的結果就提供泊車和上落客貨設施的標準與準則進行綜合檢討
|
一九九六年 二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 根據「私人住宅區的密度準則檢討」的結果作出修訂
- 納入有關私人房屋和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屋苑的密度準則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醫療及保健 設施 |
3 |
第3節 |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汽車修理工場 |
12 |
第5節 |
|
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港口後勤及
露天貯物用途 |
12 |
第6節 |
- 根據「港口後勤用地及露天存貨需求研究」的結果增訂一節
|
一九九五年 二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3.2、
2.3.3段及 圖1 |
- 在土地發展的最初階段對岩洞發展方案予以周全和公正的考慮
|
一九九四年 九月 |
自然保育及 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事宜與發展事宜分開處理
- 在土地用途圖則上加入「自然保育」地帶
|
一九九四年 七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 |
- 就敎育統籌委員會提交的敎育制度改革建議及為落實全日制小學而修訂有關教育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 |
公用設施 |
7 |
全章 |
- 有關電力供應、氣體供應和電話服務的規定
- 就渠務設施和公用設施專用範圍增訂章節
|
一九九三年 十一月 |
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 |
12 |
第4節 |
|
一九九三年 九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
表4及5 |
- 修訂有關老人中心及老人日間護理中心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加入有關日間託兒所、護理安老院、安老院、及家庭服務中心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
一九九二年 一月 |
為飛機噪音 排放源釐定 的準則 |
9 |
第4.2.2段 |
|
一九九一年 十月及十一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第3節除外) |
- 道路設計標準作出修訂
- 結合土地用途規劃和交通設施規劃
- 修訂私人房屋的泊車設施標準
|
一九九一年 十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 納入規劃、消防安全、環境及市容的考慮因素
- 把這一節從第8章刪去,改為納入全新的第11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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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九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 為回應「地下空間的可能用途研究」增訂一節
- 地下岩洞發展的可能用途一覽表
- 進行岩洞發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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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五月 |
在發展計劃內提供垃圾收集設施 |
9 |
第6.2.19至
6.2.20段及表6.1 |
- 為私人住宅、商業樓宇及綜合用途大廈內的垃圾收集設施訂定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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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零年 八月 |
環境 |
9 |
全章 |
- 配合污染白皮書所公布的新政策
- 加強土地用途規劃與環境規劃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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