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本小册子旨在扼要介绍《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修订条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刊登政府宪报,将於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所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本小册子的内容只供参考,不应视作正式的法律释义。

  

背景

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条例曾分别在一九七四年及一九九一年就规划许可制度丶执行规划管制以及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的成立作出一些重大修订。除此以外,条例的原有内容大致上一直维持不变。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公布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就全面改革规划制度的建议,徵询公众意见。政府在考虑搜集得的公众意见後,在二零零零年向立法会提交蓝纸条例草案。不过,由於所涉议题非常复杂,当时的立法会未能在其会期完结前,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政府汲取了审议蓝纸条例草案的经验,认为以分阶段方式修订条例较为恰当,首先提出一些社会上已达成共识并可为社会整体带来即时效益的修订建议。涵盖第一阶段修订的《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下称「修订条例草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提交立法会审议,并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获立法会通过。

  

修订条例的目标

2004年修订条例的主要目标是:

  • 提高规划制度的透明度;

  • 简化城市规划程序;以及

  • 加强对新界乡郊地区违例发展的执法管制。

 

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

提高规划制度的透明度

修订条例订明,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及属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须向公众人士开放,但会议的讨论部分和若干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机密资料或法律事宜/诉讼,或过早发放资料会损害城规会或政府在执行其在条例下的职能方面的地位。

此外,修订条例亦包括一些条文,以进一步提高制订图则和处理规划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在提供更多机会让公众参与之馀,仍能保持规划申请制度的效率。


制订图则的程序

修订条例中的主要部分都是与制订图则程序有关的。现有的第6条已经废除,以新的第6条和第6A至6H条取代。根据修订条例,

  • 所有新图则丶核准图的修订或草图的修订,都会予以展示,为期两个月,以供公众查阅;

  • 任何人均可在两个月展示期内,向城规会作出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 城规会须公布有关申述,为期三星期,让公众提出意见,而所有申述均可供公众查阅;

  • 任何人均可在三星期公布期内,就有关申述提出意见(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 城规会将会举行会议,以考虑有关申述和意见。申述者或提意见者均可出席城规会会议和在会议上陈词;

  • 城规会将会在聆讯後,决定是否顺应有关申述而建议对草图作出修订。如果城规会决定建议对草图作出修订,拟议修订便会再次公布,为期三星期,以便公众作出进一步申述;

  • 除了原「申述者」或原「提意见者」外,任何人均可在三星期公布期内,向城规会作出进一步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 城规会如接获提出反对的进一步申述,便会举行另一次会议,以考虑所有进一步申述,而原「申述者」或原「提意见者」和「进一步申述者」均可出席城规会会议和在会议上陈词;

  • 城规会在举行进一步聆讯後,便会决定是否就草图作出修订;以及

  • 城规会在完成审议申述程序後,须在图则展示期届满後九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再延长的六个月之内),把收纳了有关修订的草图,连同有关的申述丶意见和进一步申述,一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新的制订图则程序见图1


规划申请制度

建议的目标之一,是提供更多机会让公众参与规划程序,因此修订条例中加入了新的第12A条,订明任何人均可提出修订图则申请,而有关程序到目前为止只能透过行政措施实行。根据第12A条,

  • 任何人均可就修订核准图或草图向城规会提出申请,但新的草图或与修订图则上显示的修订有关的事项除外;

  • 城规会须在三个月内举行会议以考虑修订图则申请,而申请人可出席城规会会议和在会议上陈词;

  • 城规会如接纳申请人建议的修订或部分修订,便会启动制订图则程序,把有关修订纳入草图内;以及

  • 已收纳城规会所作修订的草图其後会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展示,以供公众查阅。

建议的另一目标是提高规划申请制度的透明度,因此在第12A丶16和17条中加入了新的条文。

  • 首先,规划许可或修订图则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取得申请地点的「现行土地拥有人」* 的同意或通知该人,或采取合理步骤以取得该人的同意或向该人发出通知,让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完全知悉申请人有意提交涉及其土地或处所的申请。

  • 城规会在接获根据第12A或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或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後,便会在有关土地上或附近的显明位置贴出通知,或在两份本地中文报章和一份本地英文报章刊登通知,以公布有关申请。这样,公众便有机会在三星期公布期内,就有关申请向城规会提出意见。

  • 申请人就其根据第12A或16条提出的申请或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而向城规会提交的所有文件,都会供公众查阅。

处理根据第12A丶16和17条提出的规划申请的新程序见图2。与现行程序一样,所有修订图则和规划许可申请须分别在三个月和两个月内由城规会考虑,而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则须维持在三个月内由城规会审讯。

为简化审批规划许可程序,修订条例中加入了新的第16A条,订明对城规会已批给的规划许可作出某类修订,可获豁免向城规会再提交申请,而对城规会已批给的规划许可作另一类修订,则可获豁免再次公布该申请让公众提出意见。所指的修订分为A类修订和B类修订,而有关的一览表将会在宪报公布。

  在第12A和16条中,「现行土地拥有人」指在城规会於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在提出该申请前的某段时间开始时,其姓名或名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为该申请所关乎的土地的拥有人的人。.

城规会的权力和职能

修订条例订明,城规会可就根据第12A和16A条提出的申请,以及第8条所指的事宜,把其权力和职能进一步转授予根据第2(5)条委出的委员会。与先前有关处理就根据第16条所批给的许可作出轻微修订申请的条文一样,城规会可就根据第16A条提出的申请,把其权力和职能进一步转授予一名公职人员。

就申请规划许可或修订图则的申请人所提交的进一步资料而言,城规会可酌情决定是否接纳有关的进一步资料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城规会如果接纳有关的进一步资料,可酌情决定是否需要公布有关的进一步资料,让公众进一步提出意见。由於在提出申请後提交进一步资料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修订条例订明,城规会可把上述酌情权转授予城规会秘书,以免延误处理有关申请。


对新界乡郊地区违例发展采取执法管制

在1991年修订条例开始生效以後,规划事务监督(下称「监督」)获授权对新界乡郊地区的违例发展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多年来,监督在执行职务时,一直面对技术上的困难。因此在2004年修订条例中,有些主要条文都是旨在堵塞其中一些技术漏洞,以改善强制执行规划管制的效率和成效,从而保护本港的乡郊环境,尽量减低有关发展对乡郊地区居民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与强制执行行动有关的主要条文包括:

  • 赋予进入任何土地或处所(住用处所除外)或取道任何土地或处所(住用处所除外)的权力,以便就涉嫌的违例发展进行调查;

  • 监督可根据第22条送达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涉嫌违例发展的资料;

  • 通知书收件人如未能遵守根据第22条送达的通知书内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高达港币10万元;

  • 监督如认为有违例发展,便可根据第23条送达通知书,要求中止该违例发展;

  • 监督在确定是否有违例发展时,须参考地政总署拍得的航摄照片丶有关的法定图则和其他有关资料;

  • 通知书收件人在接获根据第23(1)条送达的通知书後,须在指明期限内中止该违例发展。至於已提交规划申请,把该违例发展纳为准许用途,则不会被视作为已按通知书的规定而采取的合理步骤,纵然此举在先前的条例中是可以接受的;以及

  • 就第23(9)条作出技术修订,以及增订第23(9A)条,以澄清控方和辩方的举证责任。

规划申请费用

因应政府「用者自付」的原则,修订条例订明,根据第12A丶16和16A条提出规划申请均须徵收费用,并订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在特殊情况下,免收或减收订明的费用。收费水平将会在《城市规划(费用)规例》中列明。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则无须收费。

如对本小册子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致函规划署资讯及专业行政小组(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或电邮至enquire@pland.gov.hk。有关的技术文件可由规划署网页(网址:www.pland.gov.hk)或城市规划委员会网页(网址:www.info.gov.hk/tpb)下载。

规划查询热线:223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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