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2/2005期

專業人士作業備考
第 2/2005 期

規劃署為加快審批在申請核准後呈交的
有關文件和發展計劃而推行的措施

 

  1. 規劃署承諾在下文所指定的時限內,就有關下列事項所提交的文件作出答覆:

    在收到文件後六個星期內作出答覆

    (a) 審理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4A(3)條的規定而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

    (b) 核實是否履行了城市規劃委員會於批給許可時根據條例第16(5)條所附加的條件;以及

    在收到文件後三個月內作出答覆

    (c) 呈交予規劃署的發展計劃。

  2. 負責的地區規劃專員會在指定時限內答覆呈交文件的人士。對於一些涉及相逆意見及/或難以解決的複雜個案,負責的地區規劃專員會盡可能在指定時限內,積極採取行動,包括在有需要時與有關的部門及呈交文件的人士開會商議、居間協調和解決紛爭,然後始作出答覆。如未能在指定時限內就這些複雜個案給予明確答覆,以及/或這些個案需要在地區規劃會議上討論,負責的地區規劃專員會在覆信中清楚提供下列資料:

    (a) 審理文件的最新進度,並詳細載述尚待解決的問題;

    (b) 各有關部門人員的姓名及電話/傳真號碼,以便呈交文件的人士在跟進其個案時,可直接與有關的部門聯絡;以及

    (c) 討論有關個案的地區規劃會議的開會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邀請發展方案的提案人出席會議和作出申述的安排。

  3. 如個案將會在地區規劃會議上討論,負責的地區規劃專員會確保有關部門代表獲邀出席會議。呈交文件的人士,以及發展方案的提案人,都會有機會在地區規劃會議上作出申述,並在會議席上與有關部門的代表直接對話。地區規劃會議主席會扮演調解人的角色,盡量化解歧見或衝突,以找出解決方法。如無法在地區規劃會議席上找到可接受的解決辦法,地區規劃會議主席可指示負責的地區規劃專員把個案呈交城市規劃委員會及/或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4. 本作業備考取代規劃署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6/2000期。

規劃署署長馮志強
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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