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2/2006期

專業人士作業備考
第2/2006期

 

修訂核准發展計劃的申請

 

都會區規劃會議和新界區規劃會議

  1.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16條獲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核准的發展計劃,可根據條例第16A條的條文申請作出修訂。
  2. 如欲提出B類修訂的申請,可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編號第16A號,然後把表格交給城規會。申請表格內應清楚列明對先前核准的發展計劃所作的修訂,並以不同的顏色標示修訂,方便當局比較擬議計劃和先前核准的計劃。根據條例第16A(4)條所訂,B類修訂的申請如不符合城規會訂明的任何規定,城規會可拒絕考慮有關申請。
  3. 第16條申請如涉及核准發展計劃的修訂,但有關修訂又不屬根據條例第16A條所作的修訂,申請人也須以不同的顏色標示修訂,方便當局處理申請。

規劃署署長馮志強
日期: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

Site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