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本小冊子旨在扼要介紹《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的主要條文。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刊登政府憲報,將於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所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本小冊子的內容只供參考,不應視作正式的法律釋義。

  

背景

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條例曾分別在一九七四年及一九九一年就規劃許可制度、執行規劃管制以及規劃委員會和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的成立作出一些重大修訂。除此以外,條例的原有內容大致上一直維持不變。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公布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就全面改革規劃制度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政府在考慮蒐集得的公眾意見後,在二零零零年向立法會提交藍紙條例草案。不過,由於所涉議題非常複雜,當時的立法會未能在其會期完結前,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政府汲取了審議藍紙條例草案的經驗,認為以分階段方式修訂條例較為恰當,首先提出一些社會上已達成共識並可為社會整體帶來即時效益的修訂建議。涵蓋第一階段修訂的《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下稱「修訂條例草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獲立法會通過。

  

修訂條例的目標

2004年修訂條例的主要目標是:

  • 提高規劃制度的透明度;

  • 簡化城市規劃程序;以及

  • 加強對新界鄉郊地區違例發展的執法管制。

 

修訂條例的主要條文

提高規劃制度的透明度

修訂條例訂明,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及屬下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均須向公眾人士開放,但會議的討論部分和若干特殊情況除外,例如涉及機密資料或法律事宜/訴訟,或過早發放資料會損害城規會或政府在執行其在條例下的職能方面的地位。

此外,修訂條例亦包括一些條文,以進一步提高制訂圖則和處理規劃申請程序的透明度,在提供更多機會讓公眾參與之餘,仍能保持規劃申請制度的效率。


制訂圖則的程序

修訂條例中的主要部分都是與制訂圖則程序有關的。現有的第6條已經廢除,以新的第6條和第6A至6H條取代。根據修訂條例,

  • 所有新圖則、核准圖的修訂或草圖的修訂,都會予以展示,為期兩個月,以供公眾查閱;

  • 任何人均可在兩個月展示期內,向城規會作出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 城規會須公布有關申述,為期三星期,讓公眾提出意見,而所有申述均可供公眾查閱;

  • 任何人均可在三星期公布期內,就有關申述提出意見(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 城規會將會舉行會議,以考慮有關申述和意見。申述者或提意見者均可出席城規會會議和在會議上陳詞;

  • 城規會將會在聆訊後,決定是否順應有關申述而建議對草圖作出修訂。如果城規會決定建議對草圖作出修訂,擬議修訂便會再次公布,為期三星期,以便公眾作出進一步申述;

  • 除了原「申述者」或原「提意見者」外,任何人均可在三星期公布期內,向城規會作出進一步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 城規會如接獲提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便會舉行另一次會議,以考慮所有進一步申述,而原「申述者」或原「提意見者」和「進一步申述者」均可出席城規會會議和在會議上陳詞;

  • 城規會在舉行進一步聆訊後,便會決定是否就草圖作出修訂;以及

  • 城規會在完成審議申述程序後,須在圖則展示期屆滿後九個月內(或在行政長官再延長的六個月之內),把收納了有關修訂的草圖,連同有關的申述、意見和進一步申述,一併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

新的制訂圖則程序見圖1


規劃申請制度

建議的目標之一,是提供更多機會讓公眾參與規劃程序,因此修訂條例中加入了新的第12A條,訂明任何人均可提出修訂圖則申請,而有關程序到目前為止只能透過行政措施實行。根據第12A條,

  • 任何人均可就修訂核准圖或草圖向城規會提出申請,但新的草圖或與修訂圖則上顯示的修訂有關的事項除外;

  • 城規會須在三個月內舉行會議以考慮修訂圖則申請,而申請人可出席城規會會議和在會議上陳詞;

  • 城規會如接納申請人建議的修訂或部分修訂,便會啟動制訂圖則程序,把有關修訂納入草圖內;以及

  • 已收納城規會所作修訂的草圖其後會根據條例的規定,予以展示,以供公眾查閱。

建議的另一目標是提高規劃申請制度的透明度,因此在第12A、16和17條中加入了新的條文。

  • 首先,規劃許可或修訂圖則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取得申請地點的「現行土地擁有人」* 的同意或通知該人,或採取合理步驟以取得該人的同意或向該人發出通知,讓有關土地的擁有人完全知悉申請人有意提交涉及其土地或處所的申請。

  • 城規會在接獲根據第12A或16條提出的規劃申請,或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後,便會在有關土地上或附近的顯明位置貼出通知,或在兩份本地中文報章和一份本地英文報章刊登通知,以公布有關申請。這樣,公眾便有機會在三星期公布期內,就有關申請向城規會提出意見。

  • 申請人就其根據第12A或16條提出的申請或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而向城規會提交的所有文件,都會供公眾查閱。

處理根據第12A、16和17條提出的規劃申請的新程序見圖2。與現行程序一樣,所有修訂圖則和規劃許可申請須分別在三個月和兩個月內由城規會考慮,而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則須維持在三個月內由城規會審訊。

為簡化審批規劃許可程序,修訂條例中加入了新的第16A條,訂明對城規會已批給的規劃許可作出某類修訂,可獲豁免向城規會再提交申請,而對城規會已批給的規劃許可作另一類修訂,則可獲豁免再次公布該申請讓公眾提出意見。所指的修訂分為A類修訂和B類修訂,而有關的一覽表將會在憲報公布。

  在第12A和16條中,「現行土地擁有人」指在城規會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在提出該申請前的某段時間開始時,其姓名或名稱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為該申請所關乎的土地的擁有人的人。.

城規會的權力和職能

修訂條例訂明,城規會可就根據第12A和16A條提出的申請,以及第8條所指的事宜,把其權力和職能進一步轉授予根據第2(5)條委出的委員會。與先前有關處理就根據第16條所批給的許可作出輕微修訂申請的條文一樣,城規會可就根據第16A條提出的申請,把其權力和職能進一步轉授予一名公職人員。

就申請規劃許可或修訂圖則的申請人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而言,城規會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有關的進一步資料作為申請的一部分。城規會如果接納有關的進一步資料,可酌情決定是否需要公布有關的進一步資料,讓公眾進一步提出意見。由於在提出申請後提交進一步資料的情況非常普遍,因此修訂條例訂明,城規會可把上述酌情權轉授予城規會秘書,以免延誤處理有關申請。


對新界鄉郊地區違例發展採取執法管制

在1991年修訂條例開始生效以後,規劃事務監督(下稱「監督」)獲授權對新界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採取強制執行行動。多年來,監督在執行職務時,一直面對技術上的困難。因此在2004年修訂條例中,有些主要條文都是旨在堵塞其中一些技術漏洞,以改善強制執行規劃管制的效率和成效,從而保護本港的鄉郊環境,盡量減低有關發展對鄉郊地區居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與強制執行行動有關的主要條文包括:

  • 賦予進入任何土地或處所(住用處所除外)或取道任何土地或處所(住用處所除外)的權力,以便就涉嫌的違例發展進行調查;

  • 監督可根據第22條送達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涉嫌違例發展的資料;

  • 通知書收件人如未能遵守根據第22條送達的通知書內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高達港幣10萬元;

  • 監督如認為有違例發展,便可根據第23條送達通知書,要求中止該違例發展;

  • 監督在確定是否有違例發展時,須參考地政總署拍得的航攝照片、有關的法定圖則和其他有關資料;

  • 通知書收件人在接獲根據第23(1)條送達的通知書後,須在指明期限內中止該違例發展。至於已提交規劃申請,把該違例發展納為准許用途,則不會被視作為已按通知書的規定而採取的合理步驟,縱然此舉在先前的條例中是可以接受的;以及

  • 就第23(9)條作出技術修訂,以及增訂第23(9A)條,以澄清控方和辯方的舉證責任。

規劃申請費用

因應政府「用者自付」的原則,修訂條例訂明,根據第12A、16和16A條提出規劃申請均須徵收費用,並訂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在特殊情況下,免收或減收訂明的費用。收費水平將會在《城市規劃(費用)規例》中列明。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則無須收費。

如對本小冊子的內容有任何疑問,可致函規劃署資訊及專業行政小組(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7樓),或電郵至enquire@pland.gov.hk。有關的技術文件可由規劃署網頁(網址:www.pland.gov.hk)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網頁(網址:www.info.gov.hk/tpb)下載。

規劃查詢熱線:223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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